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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使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作出“证据登记保存物品予以没收”的“处理决定”值得商榷,其违反行政处罚基本原则,违反行政法定程序。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合法使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不能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来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强化行政法治观念,提高行政程序意识和相对人权利保护意识,学习先进理论和经验,提高卫生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