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律师通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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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通信权,是指辩护律师通过书信等通讯方式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进行联络的权利。2012年《刑事诉讼法》改变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难以与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做法,赋予了律师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即可与其进行会见通信的权利,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得以保障。但是我国立法中仍然存在未确立自由通信原则、审判阶段无法排除监控手段获取的证据、权利限制条款宽泛等问题,律师通信权在实践中的执行效果不佳。我国可借鉴域外关于律师通信权的保障性规定,在确立允许律师与被追诉人进行自由通信的总原则下,辅之以相应的证据排除规则和对自由通信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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