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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多处条款与《担保法》相抵触,违背了《立法法》的基本精神和司法解释的原则性规定,其效力存在疑问。《〈担保法〉司法解释》某些条款逻辑不严密,自相矛盾,给司法实践造成混乱,本文提出了修改建议。《〈担保法〉司法解释》对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责任承担、保证人放弃时效利益后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共同抵押人之间的追偿权、保证人与物的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的受偿顺序、因意外事件免于适用定金罚则等问题仍未解释清楚或解释不尽合理,尚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