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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受贿犯罪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在考察犯罪性质、犯罪动机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的司法实践和司法理论.提出在受贿罪立法中,确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适当扩大受贿对象的范围,调整受贿罪定罪标准。同时,提出应引入打击受贿犯罪的新机制,并比较分析了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和中国“囚徒困境理论”各自的优劣。最后,提出建立立法与监督相结合的受贿犯罪预防机制,以提高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