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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39条第2款)。格式条款在社会生活中被大量使用,同时又常常会发生纠纷,如下列实例:其一,1996年11月8日,黄林为其4岁的女儿黄艳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某支公司购买了一份“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每年交保费360元,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责任范围为“意外死亡”。1997年4月2日,黄艳患病,经医院诊断为狂犬病,由于病重,抢救无效,黄艳于1997年4月4日死亡。黄林当日向平安保险公司报告情况并申请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派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