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处罚的设定本质上属于设定法律责任的立法权。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地方立法行政处罚设定权可分为狭义的设定权(即创设权)和规定权,其同时受到我国《立法法》关于地方立法权限之规定的调整。当前,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面临明显的权限困境。对于创设权的行使,存在设定行政处罚种类的单一化、所设行政处罚的规制力度不足、无权设定“其他行政处罚”导致回应性缺失等问题,对规定权的运用陷入重复立法和合法性质疑的双重困境。在地方立法权扩容和我国《行政处罚法》被提上修改日程的双重背景下,有必要重新厘定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