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医疗权的三年之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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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用工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建立各种社会保险,所以过去所说的“临时工”早该不复存在。然而,没有劳动合同、不享受任何待遇的“临时工”现象,仍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广西女工苏四英就是其中一个。
  南宁市兴宁区环卫站临时工苏四英患了癌症,可单位没有为她办理医疗保险,从而使她常常陷入没钱治病的困境。
  不久,苏四英便因病去世。那她的死亡是因为癌症自身原因,还是单位保障工作的失误?单位要不要为她的死亡承担责任?
  为此,死者家属与环卫站进行了长达3年的争执。在这场漫长的官司中,先后有8名律师坚定地支持死者家属的诉求,并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使官司不断进行下去。
  2007年5月底,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历经了3个轮回的官司作出终审判决,兴宁区环卫站向死者家属朱明初、朱振宁支付损害赔偿金52938元,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临时女工突患癌症,却没钱治病
  
  苏四英原是南宁市三岸园艺场的一名工人,由于单位效益不好,工作7年之后,她失业了。1998年4月3日,经人介绍,苏四英来到南宁市兴宁区环卫站当了一名马路清扫工。
  不过,苏四英在环卫站只是一名临时工,环卫站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办理医疗保险,每个月仅给她300多元的工资(后增加到400多元)。虽然工资低微,但苏四英并不抱怨,默默地做着这份平时8个小时、节假日12个小时的清扫工作,从未请过一天病假。
  2002年1月14日,苏四英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才得知自己患了乳腺癌。这对于年仅37岁的苏四英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将检查结果告诉单位后,她当天就办理了住院手续。
  昂贵的治疗费用让苏四英无法承受。她以前每个月400多元的收入,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比她大14岁的丈夫朱明初患有昏眩的疾病,无法工作,仅靠每月190元的低保救济。夫妻俩上有年老的母亲,下有一个仍在读小学的孩子,每个月仅靠600多元钱养活这一家4口,生活如何拮据是可想而知了。
  为此,苏四英向单位提出,希望单位能帮她支付一些医疗费,但单位领导告诉她,她是不在编制的临时工,城区政府对临时工的福利没有拨款,环卫站无力为她提供医疗待遇。紧接着,单位以她生病不上班为由,暂停了她的工资。
  之后,环卫站和兴宁区政府曾发动职工为苏四英捐款,共募集了9000多元钱。
  只可惜,这9000多元钱对于身患癌症的苏四英来说,只是杯水车薪,苏四英很快又没钱继续治疗,只得办了出院手续,改做门诊治疗。然而,门诊治疗的费用也不低,3月18日出院到4月16日的一个月时间里,就花了她3000多元钱。
  花钱如流水的治疗让苏四英无法承受,可是癌症如果不治疗又根本没有好转的可能,她只好再去央求领导发给她工资,让她报销医药费。多次被拒后,苏四英一横心,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环卫站支付医药费和补发工资。
  可让苏四英始料不及的是,2002年5月8日,环卫站认为苏四英法定的3个月治疗期已满,竟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关系。躺在门诊室的病床上,接到站里派人送来的通知,苏四英伤心地失声痛哭。
  
  3次胜诉,认定单位需承担医疗费
  
  打完吊针从门诊室出来,走在繁华的大街上,苏四英感到自己是那样的孤单和无助,她不知道该怎么办。忽然,一块“华桂律师事务所” 的牌子引起了她的注意。
  抱着一线希望,苏四英推门而入。华桂律师事务所主任何隆建听完苏四英的哭诉后,当即向广西法律援助中心汇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苏四英的诉求是正当的,便指派该所雷振宁律师免费为苏四英代理。
  雷律师经调查认定,苏四英在南宁市三岸园艺场工作了7年零3个月,在环卫站工作3年零9个月,实际工龄为11年。他认为,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工龄超过10年的职工,可以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因此环卫站以苏四英离岗3个多月为由,且不作劳动能力鉴定,就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根据律师的意见,苏四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变更仲裁申请,增加诉求,要求撤销环卫站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的通知,并为她向保险机构补缴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经过审理,2002年7月19日,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环卫站应支付苏四英医药费8278元,病假工资1340元;撤销《关于解除与苏四英劳动关系的通知》,为苏四英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
  然而,环卫站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向南宁市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环卫站称,仲裁委仅凭苏四英提供的一份证明,即认定她的工龄为11年,是不恰当的。另外,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对临时工启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制的,是社会医疗保障机构,南宁市仲裁委裁决环卫站为苏四英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保险金,这是强令其为所不能为的事。
  在法庭上,苏四英和雷律师拿出了园艺场的年终结算表、工资表等证据,证明苏四英在园艺场工作7年并不只是“一纸证明”。法院最终认定苏四英在园艺场工作7年3个月,在环卫站工作3年9个月,合计工龄应为11年,故苏四英应享受的医疗期为6个月。环卫站在苏四英医疗期未满,且未给她作劳动能力鉴定,就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不予以支持。一审维持仲裁委裁决。
  对一审判决,环卫站还是不服,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广西法律援助中心又先后指派京桂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琼远、朝阳法律事务所律师陈超武,继续为苏四英提供法律援助。2002年12月12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苏四英第3次胜诉。
  然而,判决生效后,环卫站拒绝履行义务。本来打这3场官司就让苏四英耗费大量精力,可尽管官司一赢再赢,她依然拿不到钱治疗,被迫多次中断治疗,病情也就在时好时坏中反复。
  为了早日战胜病魔,苏四英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3年1月21日,苏四英终于领到了9600余元医药费和病假工资。然而,这笔钱只够苏四英补还医院的医药费。1月底,苏四英病情发作,再次住进医院,然而环卫站依然不给报销医药费,而且发给她的病假工资仅210元。
  官司输了,就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错了,为什么还不改呢?苏四英无法理解,她只好再将环卫站告到劳动仲裁委。得知苏四英又要打官司,环卫站忙与她签订了一个协议,同意报销新的医疗费,发足病假工资,所以苏四英就答应撤诉了。
  虽然经过5次断断续续的治疗,但苏四英的病情一再加重,2003年8月20日,苏四英不得不住进广西肿瘤医院。9月5日,苏四英因病情恶化,医院发出病危通知。尽管经过一番抢救,病情有所缓和,但她却没能再次走出医院。
  
  妻子病逝,丈夫接力诉求健康权
  
  病情的加重让苏四英悲愤交加,而官司的胜诉又让她感到单位是有过错的。如果单位早点为她办理医疗保险,如果单位及时给她报销医疗费,她的病情会这么快加重吗?苏四英决定再次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为她的病情加重负责,给予她人身损害补偿金13万元,精神损失赔偿5万元。
  然而,法院对她的起诉却不予受理。法院认为,苏四英与环卫站发生的纠纷是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其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苏四英不服,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此时,苏四英的病情急剧恶化,她心里也明白自己已经来日不多了。10月28日晚,苏四英含着泪水写下遗嘱:“我在环卫站工作期间,任劳任怨,从来没请过一天病假,真正做到一名合格的城市美容师,可是单位领导在我住院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给本人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带来严重侵害。在生命还有几日之时,委托丈夫朱明初帮本人伸张正义……”
  3天后,还未能看到中级法院裁决的苏四英撒手人寰,年仅38岁。
  11月20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决,驳回苏四英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我就不信这个理!”朱明初接过了亡妻的诉求,2004年1月,朱明初和儿子朱振宁作为原告,再次将环卫站告上法庭。朱明初认为,苏四英虽患的是乳腺癌,但现代科技正逐步攻克这一顽症,许多患者都能通过治疗康复,而苏四英却英年早逝,她的死亡与环卫站拖延、不支付医疗费有关。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苏四英死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其应承担50%的民事责任。要求环卫站支付损害补偿金13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这次法院受理了。庭审中,环卫站并不认为他们对苏四英的死亡负有责任。首先,环卫站的支出需要上级部门审批,再由财政拨款方能实施,这需要一个过程,因而其并没有故意拖延付款,正相反,在苏四英住院后,环卫站还积极发动职工捐款;其次,从病情记录看,2002年1月苏四英到医院就诊时,就确诊为乳腺癌晚期,并且一直没有中断治疗,所以环卫站没有及时支付医疗款的行为与苏四英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苏四英的死亡是否纯粹是医学上的原因?这是法庭上双方争执最大的焦点。
  “虽然苏四英得的是癌症,但她当时的身体并不算很糟。治疗期间,她还上过屋顶补漏呢。”朱明初高声地辩白。
  法官出示了苏四英在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4次住院的情况,显示治疗情况为多次做手术,做过一段时间化疗;疾病情况为右乳腺癌,病状时好时坏,癌细胞在转移。朱明初说,苏四英4次出院,都是无钱交费才被迫出院的,病历上还两次写有“不适随诊”,说明她没有得到及时治疗,病情一次次加重。从早初期住院情况看,苏四英患的是中早期癌症,是可以治疗的。
  而环卫站则认为,病历上记录苏四英做了一次手术,说明在2002年6月24日至8月8日,其癌细胞已经扩散,无法治愈或控制病情。
  2004年3月15日,法院审理后认为,癌症是绝症,治愈的可能性非常小,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虽然也有治愈的特例,但从苏四英的病情来看,其治愈的可能性很小。不过,通过治疗能够控制病情的恶化。在本案中,被告没有按规定及时为苏四英办医保和支付一定的医疗费,并且没有处理好与苏四英的劳动关系,使苏四英没有得到更好的、安心的治疗,应当说这是导致苏四英过早死亡的原因之一。法院确认环卫站为苏四英的死亡承担10%的民事责任,判决环卫站向朱明初、朱振宁支付损害赔偿金2.6万余元,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延误治疗早逝,单位承担20%责任
  
  不过,朱明初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向兴宁区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广西法律援助中心派出第7名律师黄泰飞,继续对朱明初进行法律援助。
  申诉书上,朱明初认为,原审认为苏四英患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上苏四英的死亡与环卫站的过错有必然的重大关系。因为苏四英所患乳腺癌,是妇女常见恶性肿瘤,若能在早期发现,及时治疗,大部分患者能生存5年以上。
  但是,兴宁区法院驳回了他的申请。法院认为苏四英的死亡系因其患癌症所致,朱明初所提的理由无科学依据。
  朱明初不服,再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广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加大对朱明初的法律援助力度,派出第8位律师覃光世,与黄泰飞一起担任他的代理人。
  经过多方面的协调,南宁市中级法院举行了再审听证会,之后认为朱明初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指令兴宁区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的执行。朱明初在接近绝望的时候再次看到了希望!
  10月13日,兴宁区法院开庭再审此案。在法庭上,覃光世、黄泰飞两律师认为,苏四英既然与兴宁区环卫站存在劳动关系,她就应该依照劳动法享有各项权利,兴宁区环卫站就应对她尽医疗义务,这不存在按比例承担过错责任问题;苏四英在患病前没能享受应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一过错,完全由用工单位承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其他经济损失均应由用工单位承担。也就是说,兴宁区环卫站应对苏四英的死亡给其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兴宁区环卫站仍坚称:苏四英发现癌症时已是晚期;环卫站虽未及时为苏四英提供医疗保险待遇,但她并未停止治疗;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苏四英是因为环卫站没有及时提供医疗待遇而死亡。
  12月14日,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兴宁区环卫站对苏四英的过早死亡是有过错的,但也认为,从苏四英第一次住院的检验结果看,其右腋窝已有七个淋巴结转移,虽经过手术治疗和化疗,但病情没有得到根本的好转,最终是因为癌症而导致死亡。法院确定环卫站对苏四英的死亡承担20%的民事责任,即支付死亡补偿费、朱明初误工费、朱振宁的抚养费共计264691元的20%,计52938元。另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朱明初对这个结果仍感到失望,“我们不是乞丐,看我们闹一下就多给一点,我们为的是要讨说法。”朱明初说。在他看来,此次再审对事实的认定与原审没什么两样,只是判决数额略有提高而已。朱明初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广西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派出律师支持朱明初提出上诉。但南宁市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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