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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合同法上的显失公平原则(the doctrine ofunconscionability)发源于衡平法,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合同公正。《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第2章第302条(简称UCC 2—302)的出台是显失公平原则发展上的里程碑。这一条款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对美国合同法的变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研究美国法上的显失公平原则,对我国解决如何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维护交易公正问题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前言)分析了显失公平原则出现和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指出,显失公平原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修正,其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公正,并在自由和公正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第二部分(显失公平原则的历史发展)通过对三个著名案件的介绍描绘出美国法上显失公平原则的发展历程。1870年的Scott v.United States案标志着美国法院开始接纳显失公平原则。1948年,在Campbell Soup Co.v.Wentz案中,法院第一次提出“不公平突袭”(unfair surprise)要素。1960年,在Henningsen v.BloomfieldMotors,Inc.案中,法院第一次提出“压迫”(oppression)要素。第三部分(UCC 2一302及其适用)是本文的核心部分。这一部分介绍了UCC 2—302条款的内容,并着重分析了美国法院是如何适用这一条款的。文章对美国法上适用UCC 2—302的第一案——Williams v.Walker-Thomas Furniture Co.案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文章结合美国法院作出的众多判例,提出了美国法院广泛运用的,以实质性显失公平(substantial unconscionability)和程序性显失公平(procedural unconscionability)概念为框架形成的判断模式。这一部分分析了实质性显失公平,指出其关键在于合同条款不合理地有利于一方或不适当的给另一方繁重的负担。对于实质性显失公平经常会涉及的价格条款(price term)、限制补救的条款,文章也进行了分析。这一部分还对程序性显失公平进行了分析,指出程序性显失公平可以有两种形式,即来自误导性交易行为的“不公平突袭”和来自交易能力不等的“压迫”。不公平突袭以由于不能归咎他自己的原因对合同条款缺乏认识为特征。压迫是指一方由于其所处的地位完全没有同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这一部分还对格式合同、附意合同进行了分析。这一部分通过对判例的分析,总结出大多数美国法院认为同时存在程序性和实质性显失公平才能构成合同显失公平。第四部分(显失公平原则的具体制度)对该原则在适用中形成的一些共识进行了总结。文章认为UCC 2—302通过类比或作为一个普遍原则,可以被广泛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合同。一般来说,法院更容易接受消费者或非商人的人提出的显失公平的主张。显失公平是在合同订立时才可适用的原则。法院通常认为显失公平原则只能被用来防守。第五部分(对显失公平原则的反对意见)介绍了几位学者从法律经济分析角度对显失公平原则提出的反对意见。第六部分(UCC 2—302的修订工作)介绍了《统一商法典》第二章的起草委员会对UCC 2—302的修订所做的努力。尤其提到由于外部因素而最终失败了的1999年修订稿。新的起草委员会又将该条款恢复到它修订前的样子,但对官方评论进行了修订。修改继续进行着。第七部分(结束语)指出了我国合同法上显失公平原则适用上存在的问题。文章认为我国在《合同法》中已经规定了显失公平原则,但未能得到有效的适用,因此,需要有比较成型的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因为在学术上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显失公平原则缺乏共识,因此,相关研究亟待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