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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中小企业往往成为金融机构信贷配给的对象,其资金获得渠道受到极大的限制,影响了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在这一背景下,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和培育成为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之一。由于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性较大,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行为的选择,成为这一政策措施能否真正得以落实的关键。
一、制度缺陷:影响我国银保和谐合作的障碍
1、政府行为的软约束,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我国地方政府是相当一部分信用担保机构的出资人之一,一方面由于财政因素在资金上难以维持信用担保机构的持续供给,缺乏补偿来源,影响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从而影响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另一方面在管理上,一些地方政府的过度介入引发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导致银行债权损失,从而降低了商业银行参与中小企业融资和融资担保活动的积极性。
2、金融体制改革措施未配套,缺乏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协调合作的金融支持体系。首先,我国金融资源主要掌握在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缺乏侧重对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而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体制极大地限制了其分支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权限,从而限制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信用担保机构合作的可能性。其次,利率尚未市场化。商业银行尚无法根据风险—收益原则制定相应的担保—利率合约,从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中获得较高收益。第三,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金融工具相对比较少,缺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的资本市场。交易产品的单一和交易限制,也使信用担保机构无法通过适当的资本运作,实现广大中小企业与资本市场的链接,并通过投资收益扩大补充资金的渠道。这些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影响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间的有效合作。
3、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间尚未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分担、转移机制,影响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不利于二者建立健康的合作关系。首先表现在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未建立有效的磋商机制,而其在与垄断金融机构合作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需要承担大部分的担保责任甚至是百分之百的担保责任,缺乏风险共担机制;其次表现在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再担保制度尚未健全。许多省市尚未建成再担保制度,信用担保机构缺乏分散风险的渠道,不利于信用担保机构降低风险,为合作创造可能。此外,内部控制制度的缺乏和人才制度的缺失,使得这些担保机构未能建立起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对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也较弱。
4、信用评价体系的缺失,影响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从事企业信用服务的中介组织也相对缺乏,企业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一方面无法为信用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提供可靠的企业信用信息;另一方面也无法发挥市场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机制。
二、制度构建与创新:当前我国银保和谐合作的重要保证
针对上述制度的缺陷影响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和谐合作机制的建立,本文认为,我国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与金融机构的稳定、健康、和谐的合作关系,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构建、创新合作机制。
1、构建和创新内在合作机制,增强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基础。
首先,要确立信用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之间的风险责任分担制度。随着我国加入WTO,银行业间的竞争将难以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积极地选择效益好、守信用、竞争力强、有广阔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客户,有助于其形成多样化客户结构和客户群体以有效地规避风险,因此,担保机构对商业银行的作用和价值将越来越重要。与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平等的、利益均衡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商业银行降低信贷风险和管理成本,提高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为此,我们认为,借鉴国际经验,商业银行同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责任磋商机制,就风险责任的分担问题达成共识,强化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分散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促进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和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的共同发展。
其次,建立担保风险转移制度,确立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间的责任分担。再担保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外部化解经营风险的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针对我国尚未建立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许多省级再担保机构也相对比较缺乏或者并未真正运作起来的情况,建立信用再担保机构和运行机制,对分散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就显得尤为迫切。我们认为,再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可由本级政府、担保机构和下级信用担保机构共同组成,下级担保机构是再担保机构的会员。在风险分担比例上,采用信用担保机构承担70%,再担保机构承担30%的债务分担比例,以确保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稳健经营,并随着我国财政状况的好转,再担保机构承担的比例相应提高。在再担保范围上,应将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同政策性担保业务一样,纳入再担保范围,以助于分散风险,保证金融安全。
再次,建立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制度,提高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能力。一方面通过采取优惠政策等措施,引导民间资本和企业资金包括中小企业资金投资于互助型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优化担保机构的资本结构。另一方面,利用征自中小企业税收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基金,用于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从而实现利用中小企业本身的发展推动中小企业更大的发展,稳定资金补偿的来源。此外,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经验,允许金融机构成为信用担保机构资金供给的一个渠道。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金融机构参与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有利于增进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的积极性。
最后,应加强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提高信用担保机构的盈利能力和担保能力,为保持与金融机构的良好合作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信用担保机构不仅要在经营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动态的风险监控机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进行人才引进和培训制度的创新,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使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相互监督和约束机制,建立起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使一切市场经济关系建立在合同、契约关系的基础之上,真正实现信用担保的市场化运作。
2、构建和创新合作的外在机制,改善信用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和谐合作的环境。
一是建立政府行为的监督约束机制。由政府出资组建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委托管理制度,委托专业机构代为经营管理。明确政府作为出资人之一的责权利,使政府在管理职能上由直接管理转为对担保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的间接管理,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担保市场的形成。同时强化政府的监督职能,严格担保机构市场准入,规范担保机构的担保行为、担保程序、收费标准,对资信评级体系进行评估、认定,并要求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年度执行计划和执行结果向出资人报告制度,以控制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
二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改善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的金融环境。①要加快发展以中小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金融机构的步伐。中小银行在中小企业贷款上拥有优势,必须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金融机构,但用大银行分支机构来代替中小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从长期来说是不可取的。中小金融机构的成长和竞争,有利于信用担保机构担保功能得到更大程度地发挥。②改革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建立与中小企业特点相适应的企业评价体系和信贷审核监督制度,推动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③逐步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市场化使商业银行能够根据信贷对象风险程度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利率担保政策,改变风险与收益的非对称状况,增加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积极性。利率市场化与信贷担保计划的有效配合,能够有效地减小中小企业信贷缺口,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是加强信用评估体系的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从事信用服务的组织,对担保对象的信用评估是其整个融资担保活动的核心环节。建立能够提供包括中小企业资信状况在内的企业信息和企业主个人信息的征信机构是必要的。为此,应将银行组织的个人信用征集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部门的工商企业注册登记与信誉管理系统、税务部门的征税管理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等各类信用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建立市、省乃至全国统一开放的资源共享的社会化信用服务体系,通过收集整理经济主体的收入、经济活动、信用行为等信息,建立起“信用档案”机制。信用档案应成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和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并对各经济主体构成有效监督,促使其树立“信用是第一生命”的信用意识。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的良好合作是二者获得最大报酬的最优选择。而制度的构建和创新则是这种良好、和谐合作关系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一、制度缺陷:影响我国银保和谐合作的障碍
1、政府行为的软约束,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我国地方政府是相当一部分信用担保机构的出资人之一,一方面由于财政因素在资金上难以维持信用担保机构的持续供给,缺乏补偿来源,影响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从而影响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另一方面在管理上,一些地方政府的过度介入引发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导致银行债权损失,从而降低了商业银行参与中小企业融资和融资担保活动的积极性。
2、金融体制改革措施未配套,缺乏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协调合作的金融支持体系。首先,我国金融资源主要掌握在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缺乏侧重对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而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体制极大地限制了其分支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权限,从而限制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信用担保机构合作的可能性。其次,利率尚未市场化。商业银行尚无法根据风险—收益原则制定相应的担保—利率合约,从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中获得较高收益。第三,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金融工具相对比较少,缺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的资本市场。交易产品的单一和交易限制,也使信用担保机构无法通过适当的资本运作,实现广大中小企业与资本市场的链接,并通过投资收益扩大补充资金的渠道。这些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影响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间的有效合作。
3、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间尚未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分担、转移机制,影响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不利于二者建立健康的合作关系。首先表现在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未建立有效的磋商机制,而其在与垄断金融机构合作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需要承担大部分的担保责任甚至是百分之百的担保责任,缺乏风险共担机制;其次表现在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再担保制度尚未健全。许多省市尚未建成再担保制度,信用担保机构缺乏分散风险的渠道,不利于信用担保机构降低风险,为合作创造可能。此外,内部控制制度的缺乏和人才制度的缺失,使得这些担保机构未能建立起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对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也较弱。
4、信用评价体系的缺失,影响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从事企业信用服务的中介组织也相对缺乏,企业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一方面无法为信用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提供可靠的企业信用信息;另一方面也无法发挥市场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机制。
二、制度构建与创新:当前我国银保和谐合作的重要保证
针对上述制度的缺陷影响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和谐合作机制的建立,本文认为,我国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与金融机构的稳定、健康、和谐的合作关系,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构建、创新合作机制。
1、构建和创新内在合作机制,增强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基础。
首先,要确立信用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之间的风险责任分担制度。随着我国加入WTO,银行业间的竞争将难以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积极地选择效益好、守信用、竞争力强、有广阔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客户,有助于其形成多样化客户结构和客户群体以有效地规避风险,因此,担保机构对商业银行的作用和价值将越来越重要。与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平等的、利益均衡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商业银行降低信贷风险和管理成本,提高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为此,我们认为,借鉴国际经验,商业银行同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责任磋商机制,就风险责任的分担问题达成共识,强化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分散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促进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和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的共同发展。
其次,建立担保风险转移制度,确立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间的责任分担。再担保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外部化解经营风险的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针对我国尚未建立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许多省级再担保机构也相对比较缺乏或者并未真正运作起来的情况,建立信用再担保机构和运行机制,对分散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就显得尤为迫切。我们认为,再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可由本级政府、担保机构和下级信用担保机构共同组成,下级担保机构是再担保机构的会员。在风险分担比例上,采用信用担保机构承担70%,再担保机构承担30%的债务分担比例,以确保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稳健经营,并随着我国财政状况的好转,再担保机构承担的比例相应提高。在再担保范围上,应将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同政策性担保业务一样,纳入再担保范围,以助于分散风险,保证金融安全。
再次,建立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制度,提高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能力。一方面通过采取优惠政策等措施,引导民间资本和企业资金包括中小企业资金投资于互助型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优化担保机构的资本结构。另一方面,利用征自中小企业税收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基金,用于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从而实现利用中小企业本身的发展推动中小企业更大的发展,稳定资金补偿的来源。此外,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经验,允许金融机构成为信用担保机构资金供给的一个渠道。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金融机构参与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有利于增进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的积极性。
最后,应加强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提高信用担保机构的盈利能力和担保能力,为保持与金融机构的良好合作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信用担保机构不仅要在经营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动态的风险监控机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进行人才引进和培训制度的创新,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使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相互监督和约束机制,建立起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使一切市场经济关系建立在合同、契约关系的基础之上,真正实现信用担保的市场化运作。
2、构建和创新合作的外在机制,改善信用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和谐合作的环境。
一是建立政府行为的监督约束机制。由政府出资组建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委托管理制度,委托专业机构代为经营管理。明确政府作为出资人之一的责权利,使政府在管理职能上由直接管理转为对担保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的间接管理,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担保市场的形成。同时强化政府的监督职能,严格担保机构市场准入,规范担保机构的担保行为、担保程序、收费标准,对资信评级体系进行评估、认定,并要求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年度执行计划和执行结果向出资人报告制度,以控制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
二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改善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的金融环境。①要加快发展以中小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金融机构的步伐。中小银行在中小企业贷款上拥有优势,必须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金融机构,但用大银行分支机构来代替中小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从长期来说是不可取的。中小金融机构的成长和竞争,有利于信用担保机构担保功能得到更大程度地发挥。②改革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建立与中小企业特点相适应的企业评价体系和信贷审核监督制度,推动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③逐步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市场化使商业银行能够根据信贷对象风险程度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利率担保政策,改变风险与收益的非对称状况,增加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积极性。利率市场化与信贷担保计划的有效配合,能够有效地减小中小企业信贷缺口,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是加强信用评估体系的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从事信用服务的组织,对担保对象的信用评估是其整个融资担保活动的核心环节。建立能够提供包括中小企业资信状况在内的企业信息和企业主个人信息的征信机构是必要的。为此,应将银行组织的个人信用征集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部门的工商企业注册登记与信誉管理系统、税务部门的征税管理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等各类信用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建立市、省乃至全国统一开放的资源共享的社会化信用服务体系,通过收集整理经济主体的收入、经济活动、信用行为等信息,建立起“信用档案”机制。信用档案应成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和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并对各经济主体构成有效监督,促使其树立“信用是第一生命”的信用意识。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的良好合作是二者获得最大报酬的最优选择。而制度的构建和创新则是这种良好、和谐合作关系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