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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在日渐完善的同时,亦存在立法界限模糊、范围不明确等问题。就此,本文提出在调动监事行使职权的有效性和积极性方面,应赋予监事行使职权的独立地位、明确要求监事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及时进行培训、建立相应的惩罚和激励机制等;就独立董事制度,应对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进行明晰、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等;就两者的职能重叠问题,在立法上作出界定的同时,也需承认公司之间的差异性,给予公司自由选择内部监督机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