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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内容比较抽象、笼统,司法实践时难以把握。通常将未运行停车损害排除损害赔偿之外,同时把特殊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事故赔偿作为特例加以研究,补充了特殊主体、好意同乘、机动车保有人与实际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形,反思了挂靠和承包车辆担责问题,通过比较的方式明确了应当增加的赔偿范围和切实可行的责任比例以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裁量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