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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尚未正式启用“商业外观”术语,与之相近的概念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之“包装、装潢”,面对大量涌入的商业外观纠纷,对现行立法的“包装、装潢”予以扩张解释,尽量丰富其内涵,并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之规定,可以有效的解决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涉及商业外观的纠纷首先需审查涉案商品(服务)的知名度;其次,应对商业外观的显著性和非功能性进行审查;最后,对比涉案的两个商业外观,审查其是否足以导致市场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