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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九大以后,我国从各个方面开始着手完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从哲学角度分别对制度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制度的内涵进行理论研究,进而深刻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规则、对象、理念、载体”四个构成方面,有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
关键词:中国特色 生态文明 制度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8-0208-02
人类社会在走过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现在步入到新的阶段——生态文明阶段。我国在经历改革开放30年后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了粗放发展的后果,即相当严重的生态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并把生态文明放在与其他四个建设相同的地位。到十八大时,报告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并提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到十九大时,报告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由此可以窥探出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想顺利实施必须建立起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制度体系。
一、 制度概念的解读
马克斯·韦伯从社会学角度出发,认为:“制度应是任何一定圈子里的行为准则” [1];约翰·罗尔斯从伦理学角度出发把制度理解为“一种的规范体系” [2];班华认为制度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理解:从制度的性质来分析,制度是一个固定的社会形态中具体的各种制度;从制度的组成来分析,组织的规则也是制度的一个层次;从制度的结构来分析,制度是社会的基本结构与社会形态[3]。辛鸣提出“制度是一个包括规则、对象、理念、载体四方面的系统,是历史性存在物,是以一种强制性方式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的中介”。[4]贺培育认为制度是一个包括了四个要素的系统:目标、组织、规则和设备。[5]
通过以上观点我们可以窥见,众多的专家学者从不同方向、不同学科、不同角度对制度问题进行了有意义的研究。我国的专家学者均认为制度是一个系统,应当注重制度的要素研究。
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理解
人类与自然界矛盾愈演愈烈,人类向自然界无节制的索取直接导致了很多自然灾害的发生,生态文明的思想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孕育出来的。虽然工业化生产极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也造成环境的巨大破坏和生态恶化,导致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的矛盾日趋突出,使发展变为不可持续。作为人类文明的更高层次,生态文明需要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解,达到相互平衡的阶段。
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对自然资源总量大、种类多,但人均資源占有量少、开发难度大,东西部生产力发展不均衡,对资源利用率不高这样的一个基本国情,我们不应走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工业化老路。面对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矛盾的日益突出,应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态文明,应该走生态文明发展的道路,应该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十七大报告、十八大报告、十九大报告均提到了生态文明,并从不同方面对生态文明提出了要求。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表示中国在经济上要走生产发展与环境相适应的文明发展道路,在群众生活上要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要把国家建设成美丽的中国。
因此我们应从不同的角度和视野,准确分析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内涵,这样有助于更深入地了解生态文明活动。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最重要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国的工业化进程与生态环境相适应,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实现经济社会活动与生态资源之间的协调发展。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必须能从中国各个方面的建设中体现出来,走出一条生态文明建设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相适应的中国道路。
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组成要素分析
健全生态文明制度的规则,界定生态文明制度的对象,明确生态文明制度的理念,丰富生态文明制度的载体,通过分析制度的四个组成要素,将对我们更加深入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起到重要的帮助作用。
(一)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规则
生态文明制度中的规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这个现实存在的科学分析,并针对这个现实存在,详细界定相关活动主体的活动范围,规定相关活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生态文明制度的规则是由一系列正式的规则组成,另外还包括约定俗成的非正式的规则,它们具有标准性、示范性和秩序性的功能。比如首先要规划好生态环境保护的顶层设计,其次要制订详细的保护生态环境的细则和条例,最终才能在我国城镇化过程中,实现自然资源与人类发展需求相适应,既不影响当代的使用,也不影响未来社会的发展,实现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与人互利共赢、人与社会协调发展。
从社会经济发展角度,应该根据各个不同的生产领域,建立不同的符合低碳循环的经济发展体系,推广绿色技术,完善环境标准体系;从解决环境问题角度,建立政府、企业、公众、社会组织四方参与合作的治理体系、建立环保信用评价,建立水,土壤、空气的综合治理体系和修复体系;从保护生态系统角度,要建立体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价值的资源环境统计制度,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建立水源地的保护制度,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制度;从生态监管角度,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领导终身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必须清楚地界定出各行为主体及其在生态文明活动以及社会活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让各个主体形成规范的行为规则,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推动我国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这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任务。 (二)界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理念
生态文明制度的理念是指生态文明制度本身能反映出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的生态文明的价值诉求与理念坚持。
制度是由人制订的,具体的制订者在起草制度时,必须将我国所提倡的生态价值的观念融入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细则中。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时,首先要求要确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充分认识生态文明理念对生态文明制度的制订、推行以及落实的重要意义。唯有这样,才能制订出真正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人与社会相互促进的目标要求。
生态文明制度真正起到约束的作用是将生态文明的文化理念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所体现出来,用制度体系来界定各活动主体在生态文明活动中的活动,用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去要求制度的对象去规范自己无序的行为,将制度所蕴含的生态文明观念转化为自身的理念或观点,使其自觉遵守生态文明的各种制度,使所有的流程、规章制度、文化理念趋于一致,达到各活动主体都自觉维护有关的条文规定。
另外需要特别研究的是,制度制订的主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念的认知程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生态文明制度理念的体现。只有通过增强制度制订的主体对生态文明理念的认知程度和重视程度,才能在制订制度时,通过具体的细则和条例体现出具体的生态文明理念。
(三)明确中国特色社會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对象
生态文明制度的对象是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范围内要调节的领域和范围,即生态文明制度所规定的权利的主体和权利的客体。只有在清楚界定出生态文明制度要调节的领域和范围之后,才能使得生态文明制度具有特指性和对象性,制度的调节功能和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出来,才能保证生态文明活动的有序进行。
现行的生态文明制度所要调节的对象一般是企业、个人或者社会团体,并没有将制度的制订方及其下属单位的活动纳入到约束和监督的范围中。我国许多地方的政府部门往往都承担起许多立法和执法的工作,这样就导致无论是在立法过程中,还是在监督过程中,都无法独立进行,导致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政府作为制度的制订方,并没有做到有效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也缺乏社会公众的监督,导致对政府及其下属单位的约束和监督处于“真空”状态。然而,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时,必然会涉及陆地道路交通、航运水运交通、城市基础建设、城市地产开发、水电燃气供应、社会治理管理等等方面。如果没有相关部门的监视、督促和反馈,政府也有可能成为破坏生态环境的主体。因此在制订制度时,应当把相关政府及其下属单位纳入到制度的对象中加以约束和监督。
(四)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载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载体主要是指传递并表达生态文明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具体的规则的制度形式。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载体主要是法律与规章,多数是以文本的形式出现的载体。
就文本形式的法律法规而言,应当在防治污染领域,在资源保护与生态保护方面,在资源高效利用领域,在社会生产领域,在生态修复方面,在国家管理体制领域等方面,逐步完善制度的载体形式。
我们应当通过文本式的载体形式,将生态文明制度的成果固化下来,以强制性的手段来保障生态文明制度的实施。同时应当创新载体的形式,丰富载体的种类,通过法律法规等多种形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345.
[2]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4.
[3]班华.现代德育论(第二版)[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1:57.
[4]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51.
[5]贺培育.制度学:走向文明——与理性的必然审视[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16-22.
[6]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72-73.
[7]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73-75.
[8] 阮晓莺,张焕明.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机制探析[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3(5).
[9]朱洪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基本制度建设研究[D].浙江理工大学,2016.
责任编辑:孙 瑶
关键词:中国特色 生态文明 制度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8-0208-02
人类社会在走过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现在步入到新的阶段——生态文明阶段。我国在经历改革开放30年后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了粗放发展的后果,即相当严重的生态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并把生态文明放在与其他四个建设相同的地位。到十八大时,报告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并提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到十九大时,报告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由此可以窥探出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想顺利实施必须建立起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制度体系。
一、 制度概念的解读
马克斯·韦伯从社会学角度出发,认为:“制度应是任何一定圈子里的行为准则” [1];约翰·罗尔斯从伦理学角度出发把制度理解为“一种的规范体系” [2];班华认为制度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理解:从制度的性质来分析,制度是一个固定的社会形态中具体的各种制度;从制度的组成来分析,组织的规则也是制度的一个层次;从制度的结构来分析,制度是社会的基本结构与社会形态[3]。辛鸣提出“制度是一个包括规则、对象、理念、载体四方面的系统,是历史性存在物,是以一种强制性方式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的中介”。[4]贺培育认为制度是一个包括了四个要素的系统:目标、组织、规则和设备。[5]
通过以上观点我们可以窥见,众多的专家学者从不同方向、不同学科、不同角度对制度问题进行了有意义的研究。我国的专家学者均认为制度是一个系统,应当注重制度的要素研究。
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理解
人类与自然界矛盾愈演愈烈,人类向自然界无节制的索取直接导致了很多自然灾害的发生,生态文明的思想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孕育出来的。虽然工业化生产极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也造成环境的巨大破坏和生态恶化,导致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的矛盾日趋突出,使发展变为不可持续。作为人类文明的更高层次,生态文明需要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解,达到相互平衡的阶段。
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对自然资源总量大、种类多,但人均資源占有量少、开发难度大,东西部生产力发展不均衡,对资源利用率不高这样的一个基本国情,我们不应走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工业化老路。面对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矛盾的日益突出,应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态文明,应该走生态文明发展的道路,应该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十七大报告、十八大报告、十九大报告均提到了生态文明,并从不同方面对生态文明提出了要求。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表示中国在经济上要走生产发展与环境相适应的文明发展道路,在群众生活上要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要把国家建设成美丽的中国。
因此我们应从不同的角度和视野,准确分析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内涵,这样有助于更深入地了解生态文明活动。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最重要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国的工业化进程与生态环境相适应,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实现经济社会活动与生态资源之间的协调发展。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必须能从中国各个方面的建设中体现出来,走出一条生态文明建设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相适应的中国道路。
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组成要素分析
健全生态文明制度的规则,界定生态文明制度的对象,明确生态文明制度的理念,丰富生态文明制度的载体,通过分析制度的四个组成要素,将对我们更加深入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起到重要的帮助作用。
(一)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规则
生态文明制度中的规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这个现实存在的科学分析,并针对这个现实存在,详细界定相关活动主体的活动范围,规定相关活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生态文明制度的规则是由一系列正式的规则组成,另外还包括约定俗成的非正式的规则,它们具有标准性、示范性和秩序性的功能。比如首先要规划好生态环境保护的顶层设计,其次要制订详细的保护生态环境的细则和条例,最终才能在我国城镇化过程中,实现自然资源与人类发展需求相适应,既不影响当代的使用,也不影响未来社会的发展,实现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与人互利共赢、人与社会协调发展。
从社会经济发展角度,应该根据各个不同的生产领域,建立不同的符合低碳循环的经济发展体系,推广绿色技术,完善环境标准体系;从解决环境问题角度,建立政府、企业、公众、社会组织四方参与合作的治理体系、建立环保信用评价,建立水,土壤、空气的综合治理体系和修复体系;从保护生态系统角度,要建立体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价值的资源环境统计制度,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建立水源地的保护制度,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制度;从生态监管角度,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领导终身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必须清楚地界定出各行为主体及其在生态文明活动以及社会活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让各个主体形成规范的行为规则,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推动我国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这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任务。 (二)界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理念
生态文明制度的理念是指生态文明制度本身能反映出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的生态文明的价值诉求与理念坚持。
制度是由人制订的,具体的制订者在起草制度时,必须将我国所提倡的生态价值的观念融入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细则中。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时,首先要求要确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充分认识生态文明理念对生态文明制度的制订、推行以及落实的重要意义。唯有这样,才能制订出真正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人与社会相互促进的目标要求。
生态文明制度真正起到约束的作用是将生态文明的文化理念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所体现出来,用制度体系来界定各活动主体在生态文明活动中的活动,用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去要求制度的对象去规范自己无序的行为,将制度所蕴含的生态文明观念转化为自身的理念或观点,使其自觉遵守生态文明的各种制度,使所有的流程、规章制度、文化理念趋于一致,达到各活动主体都自觉维护有关的条文规定。
另外需要特别研究的是,制度制订的主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念的认知程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生态文明制度理念的体现。只有通过增强制度制订的主体对生态文明理念的认知程度和重视程度,才能在制订制度时,通过具体的细则和条例体现出具体的生态文明理念。
(三)明确中国特色社會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对象
生态文明制度的对象是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范围内要调节的领域和范围,即生态文明制度所规定的权利的主体和权利的客体。只有在清楚界定出生态文明制度要调节的领域和范围之后,才能使得生态文明制度具有特指性和对象性,制度的调节功能和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出来,才能保证生态文明活动的有序进行。
现行的生态文明制度所要调节的对象一般是企业、个人或者社会团体,并没有将制度的制订方及其下属单位的活动纳入到约束和监督的范围中。我国许多地方的政府部门往往都承担起许多立法和执法的工作,这样就导致无论是在立法过程中,还是在监督过程中,都无法独立进行,导致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政府作为制度的制订方,并没有做到有效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也缺乏社会公众的监督,导致对政府及其下属单位的约束和监督处于“真空”状态。然而,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时,必然会涉及陆地道路交通、航运水运交通、城市基础建设、城市地产开发、水电燃气供应、社会治理管理等等方面。如果没有相关部门的监视、督促和反馈,政府也有可能成为破坏生态环境的主体。因此在制订制度时,应当把相关政府及其下属单位纳入到制度的对象中加以约束和监督。
(四)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载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载体主要是指传递并表达生态文明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具体的规则的制度形式。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载体主要是法律与规章,多数是以文本的形式出现的载体。
就文本形式的法律法规而言,应当在防治污染领域,在资源保护与生态保护方面,在资源高效利用领域,在社会生产领域,在生态修复方面,在国家管理体制领域等方面,逐步完善制度的载体形式。
我们应当通过文本式的载体形式,将生态文明制度的成果固化下来,以强制性的手段来保障生态文明制度的实施。同时应当创新载体的形式,丰富载体的种类,通过法律法规等多种形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345.
[2]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4.
[3]班华.现代德育论(第二版)[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1:57.
[4]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51.
[5]贺培育.制度学:走向文明——与理性的必然审视[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16-22.
[6]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72-73.
[7]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73-75.
[8] 阮晓莺,张焕明.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机制探析[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3(5).
[9]朱洪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基本制度建设研究[D].浙江理工大学,2016.
责任编辑: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