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天降横祸于斯人
1994年7月30日和8月16日,承德市发生了两起出租车司机被杀案,据《承德日报》报道,当时承德市公安局,要求案件发生地所在的双桥区分局“不惜一切代价,全力侦破”。
同年10月30日,第二起出租车司机被杀案现场附近的庄头营村村民陈国清因一起村民之间的纠纷被公安机关带走,怀疑他的主要原因为警方“通过秘密工作得到了陈国清近日情绪反常,郁闷不乐,而且经常在无人处偷偷哭泣的重要情况”。
最近,当年的一名专案组成员在接受陈国清案法援小组暗访时说:“陈国清开始什么都不说,一顿猛打才开始供人,供一个我们抓一个,一共抓了十几个。”最终,陈国清供出的十余人中,与他同村的另外3名青年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被认定为与杀人案有关。1994年11月18日承德市公安局才第一次讯问何国强,公安局11月5日的《破案报告》中已经记录何国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经过一系列的审讯,4人的口供在描述作案过程上大体趋于一致。一段提审笔录中精彩的记载,何国强不招供,后面一个括号:开始对案犯讲政策,案犯开始发抖。括号之后,何国强便详细讲出了所有的作案经过。
据悉,1994年此案侦破后,公安局专案组荣获集体三等功。
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确定“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后,于1996年4月1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一次开庭,陈国清等4名被告全部当庭翻供,并指控警方为了录口供对他们采取了极其残忍的刑讯逼供。
第一次审判中4名青年的辩护律师提出当事人无作案时间、当事人曾被刑讯逼供等证人证言未被法庭采纳。“第一次判决仅仅根据口供和两个经不起推敲的证据:证明他们杀司机的刀子和证明陈国清出现在犯罪现场的烟头,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判处4名青年死刑。”本案辩护律师之一吕宝祥向记者介绍,“承德市公安局鉴定书记载,凶器为1994年7月31日送检,而从陈国清家提取刀子的时间是,1994年11月2日。而送检烟头是如何从犯罪现场取得,公安机关一直拿不出确凿材料。”
4名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后不到两个月,1996年10月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阅卷后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请、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犯抢劫罪和赔偿经济损失的事实不清楚”,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铁窗十载,四次与死神照面
河北省高院在裁定发回重审的同时,将他们发回的理由列了一个提纲一并发给承德市中院。提纲列举子5个有待查证的问题,侦查机关对陈国清在口供中曾经供述过的其他人的侦查结果如何,四被告无作案时间的证据问题,以及刑讯逼供问题,“如炼国清提出,公安人员将其双手斜着反铐,绑在椅子上,把电话线绑其脚上、嘴里、肛门里、耳朵上,用电话机猛摇;用电棍电其生殖器等。是否属实,应作进一步查证”等。
这份提纲给了4名青年莫大的鼓舞,他们的家属也如同打了一针强心剂,看到了司法的光明。
然而法捌、组的取证表明,案件发还中院以后,辩护方提交的明确证明4名被告人无作案时间的证人一再受到侦查、公诉人员威胁,被迫改变证词,公安机关提取的直接证明当事人无作案时间的证据也人间蒸发。
在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疑点几乎没有作出任何查证的情况下,“承德市检察院对4名青年又一次提起了公诉,起诉书与前一次内容几乎完全一致。1997年。10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同一审判人员担任审判长的情况下,作出了和一年前同样的判决,再次宣判4名青年死刑。”目前的代理人之一许志永博土介绍。同时在检察机关还未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4名青年抢劫出租车的情况下,曾与杨士亮同监的在押犯刘成金为了寻求减刑,主动举报他所了解的案件真凶。
4名青年继续上诉,高法认真审理后又一次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并同样随案卷一起发回了一份发还提纲,围绕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又提出了7个有待证实的疑点。
承德检察院再次沿用旧的起诉书,承德中院同一名审判长再次审理此案,最终判决书与上一次判决书只有十余字的差别,依然是4个死刑。
至此,荒诞还没有演完,承德高法第三次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撤销中院判决并发回重审。承德市检察院居然连新的起诉书也未制作,直接采用1997年的起诉书提起公诉,承德中院更换了审判长,然而判决书与上一年相比只有判决部分有个别字变化,改判何国强死缓、朱彦强无期徒刑。至于高法发回提纲中另外提到的10个新疑点,审判方和公诉方没有提及,而高法的建议末尾特别提出“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留有余地地判处”,也并未有实际体现,将4名被告人反铐着参加庭审的创举更是少见。据吕律师介绍,是“为了防止四被告人在开庭时再次用手拉开衣服要求验伤”。
此时已经到了2000年末,但是这件事情还没有落幕。由于。我国修订诉讼法则限制了多次发回重审,河北省高院没有再次发回此案,而是在2003年对此案开庭审理。开庭时,法庭让4名被告人当庭扒开部分衣服,在场的人均看到4名被告9年前被电击后在身上、腿上、背上留下的疤迹。
终审判决书洋洋洒洒一万多字非常详细地阐述了案件的事实和判刑理由,但是非常令人遗憾的是,高法在还未确凿排除自己前几次提出的20余个疑点的情况下,勉强维持了中院对何国强、朱彦强的判决,同时以“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对陈国清、杨士亮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改判陈国清、杨土亮为死缓。考虑的究竟是哪部分情节而减轻刑罚,判决书中未详细写明,这也可以被理解为要求刀下留人的姿态。
疑罪应否从无
除高法曾经对此案提出的20余个疑点外,跟踪此案时间最长的吕宝祥律师针对控方提出的关键证据刀子和烟头等找出了无数个漏洞,从物证的来源问题、真实性、证明力,到口供的可靠性,证据的每一个环节他都可以找出漏洞。可以说,此案中定案的所谓“铁证”根本不能证明任何问题。
陈岳琴律师从曾经证明4人无作案时间的证人处,再次采集到证明4人无作案时间的证据,以及警方曾经威胁他们迫使他们更改证言的证据。在警方曾用酷刑取口供的问题上,也取得了更多的第一手证据。夏霖律师接手此案之后,亦发现了案件中更多的猫腻。承德警方根据口供提取凶器并拿到鉴定结论的时间分别为1994年11月2日和4日,公安机关的“7·30”案件破案报告中登记破案时间为1994年11月5日。然而夏霖却发现,“11月5日”很有可能是从“11月1日”涂改而成,“8·16”案破案报告中涂改痕迹更为明显,很有可能是将“1994年11月1日”涂改为“1995年4月3日”。如果警方对于破案报告的涂改没有一个足够合理的说法,那就意味着刚刚抓获陈国清、此案关键定罪证据尚未拿到之时警方就已经宣告破案。
虽然刘成金多次举报他所知道的案情真相与真凶线索,但是案卷资料中并没有反映出有关部门曾对此线索作过细致深入的调查。“为了给此案翻案,我们不得不去做公安机关的工作。”为4名疑犯提供法律援助的许志永博士介绍。从2005年开始,法援小组将工作重点放在了从刘成金提供的线索中追查真凶,刘成金称他举报的3名嫌疑人连续犯了7·30、8·16案后潜伏在荒山中,得知已有替罪羊被抓后才出来活动,之后均因继续作案而被判刑,有两人因为其他案件被执行死刑,只有一人仍在狱中。法援小组执著地希望能够找到足够的证据来举报真凶,届时有关部门再不翻案,天理难容。
何时告别屈打成招
河北高法曾经非常负责地处理了此案,3次撤销一审判决并详细列出疑点。对这些疑点,吕宝祥律师非常气愤地概括,“从头到尾整个定罪过程,除了两个经不起推敲的物证外,就是口供。”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认为:“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被告的口供是证明犯罪的最直接证据,获取口供成为最重要的环节,而事实上,物证、人证、书证等其他证据也同样重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傅宽芝说,“目前侦查技术没有完全跟上社会发展的速度,加上发生命案后来自行政机关的各种压力,使得办案机关不得不过重地依赖口供。”
马怀德认为,口供不仅最简单而且最容易获得,而且无需旁证就可以直接用于定罪。加之现行法律在讯问罪犯过程中对嫌疑人保护不够,还有办案人员宁可错抓也不漏掉一个的意识,与行政部门忽视司法规律,规定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等追求破案率,迫使侦查人员不得不为了口供而不择手段,采取刑讯逼供。
虽然我国明确将刑讯逼供确定为犯罪,“由于刑讯逼供这种犯罪太特殊,犯罪主体为执法人员,有时只是为了给嫌疑人施加压力,发生时只有打人者与被打者在场,事后几乎无法被证明,刑讯逼供最终仍要由同行来追究,同病相怜的情况下能包就包。”一直关注此案的中国公安大学崔敏教授说、“正因此,刑讯逼供自身就有避雷针,不怕天怒。”
追求破案的“多、快”导致追求口供,再到通过刑讯逼供得到口供,从而导致冤案,最后因为“多、快”而获得提拔的干部竭力阻止翻案,这就是制造冤案的恶性怪圈。
期待救赎
高法的终审判决书表现得有些暧昧,一方面指出“尽管本案在某些证据上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另一方面又重复了中院的判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高法面对三次发回之后中级法院几乎照抄的三份判决书,面对自身提出的20余个未被证实的疑点,面对中院审判过程中种种违法之处,高法选择了死缓。
马怀德教授认为:“在当前情况下,这样判决有一定的合理性。对司法者而言,轻判是最保险的。判死刑,证据不充分,判无罪,又难于面对命案必破的任务,无法交代。更何况我们国家还没有建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观念。”毕竟高法虽然没有根本上推翻基层法院的判决,但它在继续判处重刑的同时,毕竟还留下4条性命可以等待平反的二天。
独立,睦最高的最高人民法院依然保持冷静和公正的态度,尚未卷入不公的判决中,正是这一块宝地让人们重新看到希望。崔敏教授找出中共第八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政治报告:“凡是需要处死刑的案件,应当一律由最高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这样我们就可以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目的,而这是有利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的。”这份政治报告如果早就落实,也许今天的很多冤案都可以避免。
目前正有很多善良的人在为陈国清等4名被告的命运奔走,祛援小组掌握的一些关键线索让人感到乐观。10年过去了,当年专案组中唯一系统学习过法律的一个干部对记者表示,他当年在审讯时因不愿意殴打当事人,所以被调出专案组。他表示如果中央的司法部门真有决心介入此案,他愿意站出来说出他所知道的内幕。法援小组还有更多证明判决不成立的材料,但是目前两审已经终结,有一些他们认为现在还不适合公布,以免承德当地司法部门“做工作”,销毁证据,威胁举报人。
一些正直的学者为此大声疾呼,“杀人不同于割韭菜,割了还能长出来,死刑案件应当适用严格证据原则,必须做到铁板钉钉。”崔敏说,“错杀,比罪犯杀人的危害还要大。”人民大学的陈卫东教授研究过案情后更是直接表态:“陈国清案事实清楚,应该作无罪判决的时候,为什么从中院到高院都要认定为有罪?这本身不是一个法律制度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打破一个利益链的问题。”
但这需要时间,正如以往一件件疑点重重的案件以终审死缓告一段落,以当事人的不断上访博得翻案告终。从案件发生到定罪过了3至5年,从开始上访到翻案又一个3至5年,或许这是类似案件常以10年为翻案周期的原因,这需要坚韧的耐心和努力。
除了为一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冤案而奔走,更需要的是告别制造冤案的恶性循环。在同胞只因“嫌疑”。而无证据被证明犯罪却深陷囹圄时,所有人的良心都应感到无法安宁。
1994年7月30日和8月16日,承德市发生了两起出租车司机被杀案,据《承德日报》报道,当时承德市公安局,要求案件发生地所在的双桥区分局“不惜一切代价,全力侦破”。
同年10月30日,第二起出租车司机被杀案现场附近的庄头营村村民陈国清因一起村民之间的纠纷被公安机关带走,怀疑他的主要原因为警方“通过秘密工作得到了陈国清近日情绪反常,郁闷不乐,而且经常在无人处偷偷哭泣的重要情况”。
最近,当年的一名专案组成员在接受陈国清案法援小组暗访时说:“陈国清开始什么都不说,一顿猛打才开始供人,供一个我们抓一个,一共抓了十几个。”最终,陈国清供出的十余人中,与他同村的另外3名青年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被认定为与杀人案有关。1994年11月18日承德市公安局才第一次讯问何国强,公安局11月5日的《破案报告》中已经记录何国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经过一系列的审讯,4人的口供在描述作案过程上大体趋于一致。一段提审笔录中精彩的记载,何国强不招供,后面一个括号:开始对案犯讲政策,案犯开始发抖。括号之后,何国强便详细讲出了所有的作案经过。
据悉,1994年此案侦破后,公安局专案组荣获集体三等功。
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确定“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后,于1996年4月1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一次开庭,陈国清等4名被告全部当庭翻供,并指控警方为了录口供对他们采取了极其残忍的刑讯逼供。
第一次审判中4名青年的辩护律师提出当事人无作案时间、当事人曾被刑讯逼供等证人证言未被法庭采纳。“第一次判决仅仅根据口供和两个经不起推敲的证据:证明他们杀司机的刀子和证明陈国清出现在犯罪现场的烟头,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判处4名青年死刑。”本案辩护律师之一吕宝祥向记者介绍,“承德市公安局鉴定书记载,凶器为1994年7月31日送检,而从陈国清家提取刀子的时间是,1994年11月2日。而送检烟头是如何从犯罪现场取得,公安机关一直拿不出确凿材料。”
4名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后不到两个月,1996年10月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阅卷后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请、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犯抢劫罪和赔偿经济损失的事实不清楚”,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铁窗十载,四次与死神照面
河北省高院在裁定发回重审的同时,将他们发回的理由列了一个提纲一并发给承德市中院。提纲列举子5个有待查证的问题,侦查机关对陈国清在口供中曾经供述过的其他人的侦查结果如何,四被告无作案时间的证据问题,以及刑讯逼供问题,“如炼国清提出,公安人员将其双手斜着反铐,绑在椅子上,把电话线绑其脚上、嘴里、肛门里、耳朵上,用电话机猛摇;用电棍电其生殖器等。是否属实,应作进一步查证”等。
这份提纲给了4名青年莫大的鼓舞,他们的家属也如同打了一针强心剂,看到了司法的光明。
然而法捌、组的取证表明,案件发还中院以后,辩护方提交的明确证明4名被告人无作案时间的证人一再受到侦查、公诉人员威胁,被迫改变证词,公安机关提取的直接证明当事人无作案时间的证据也人间蒸发。
在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疑点几乎没有作出任何查证的情况下,“承德市检察院对4名青年又一次提起了公诉,起诉书与前一次内容几乎完全一致。1997年。10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同一审判人员担任审判长的情况下,作出了和一年前同样的判决,再次宣判4名青年死刑。”目前的代理人之一许志永博土介绍。同时在检察机关还未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4名青年抢劫出租车的情况下,曾与杨士亮同监的在押犯刘成金为了寻求减刑,主动举报他所了解的案件真凶。
4名青年继续上诉,高法认真审理后又一次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并同样随案卷一起发回了一份发还提纲,围绕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又提出了7个有待证实的疑点。
承德检察院再次沿用旧的起诉书,承德中院同一名审判长再次审理此案,最终判决书与上一次判决书只有十余字的差别,依然是4个死刑。
至此,荒诞还没有演完,承德高法第三次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撤销中院判决并发回重审。承德市检察院居然连新的起诉书也未制作,直接采用1997年的起诉书提起公诉,承德中院更换了审判长,然而判决书与上一年相比只有判决部分有个别字变化,改判何国强死缓、朱彦强无期徒刑。至于高法发回提纲中另外提到的10个新疑点,审判方和公诉方没有提及,而高法的建议末尾特别提出“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留有余地地判处”,也并未有实际体现,将4名被告人反铐着参加庭审的创举更是少见。据吕律师介绍,是“为了防止四被告人在开庭时再次用手拉开衣服要求验伤”。
此时已经到了2000年末,但是这件事情还没有落幕。由于。我国修订诉讼法则限制了多次发回重审,河北省高院没有再次发回此案,而是在2003年对此案开庭审理。开庭时,法庭让4名被告人当庭扒开部分衣服,在场的人均看到4名被告9年前被电击后在身上、腿上、背上留下的疤迹。
终审判决书洋洋洒洒一万多字非常详细地阐述了案件的事实和判刑理由,但是非常令人遗憾的是,高法在还未确凿排除自己前几次提出的20余个疑点的情况下,勉强维持了中院对何国强、朱彦强的判决,同时以“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对陈国清、杨士亮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改判陈国清、杨土亮为死缓。考虑的究竟是哪部分情节而减轻刑罚,判决书中未详细写明,这也可以被理解为要求刀下留人的姿态。
疑罪应否从无
除高法曾经对此案提出的20余个疑点外,跟踪此案时间最长的吕宝祥律师针对控方提出的关键证据刀子和烟头等找出了无数个漏洞,从物证的来源问题、真实性、证明力,到口供的可靠性,证据的每一个环节他都可以找出漏洞。可以说,此案中定案的所谓“铁证”根本不能证明任何问题。
陈岳琴律师从曾经证明4人无作案时间的证人处,再次采集到证明4人无作案时间的证据,以及警方曾经威胁他们迫使他们更改证言的证据。在警方曾用酷刑取口供的问题上,也取得了更多的第一手证据。夏霖律师接手此案之后,亦发现了案件中更多的猫腻。承德警方根据口供提取凶器并拿到鉴定结论的时间分别为1994年11月2日和4日,公安机关的“7·30”案件破案报告中登记破案时间为1994年11月5日。然而夏霖却发现,“11月5日”很有可能是从“11月1日”涂改而成,“8·16”案破案报告中涂改痕迹更为明显,很有可能是将“1994年11月1日”涂改为“1995年4月3日”。如果警方对于破案报告的涂改没有一个足够合理的说法,那就意味着刚刚抓获陈国清、此案关键定罪证据尚未拿到之时警方就已经宣告破案。
虽然刘成金多次举报他所知道的案情真相与真凶线索,但是案卷资料中并没有反映出有关部门曾对此线索作过细致深入的调查。“为了给此案翻案,我们不得不去做公安机关的工作。”为4名疑犯提供法律援助的许志永博士介绍。从2005年开始,法援小组将工作重点放在了从刘成金提供的线索中追查真凶,刘成金称他举报的3名嫌疑人连续犯了7·30、8·16案后潜伏在荒山中,得知已有替罪羊被抓后才出来活动,之后均因继续作案而被判刑,有两人因为其他案件被执行死刑,只有一人仍在狱中。法援小组执著地希望能够找到足够的证据来举报真凶,届时有关部门再不翻案,天理难容。
何时告别屈打成招
河北高法曾经非常负责地处理了此案,3次撤销一审判决并详细列出疑点。对这些疑点,吕宝祥律师非常气愤地概括,“从头到尾整个定罪过程,除了两个经不起推敲的物证外,就是口供。”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认为:“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被告的口供是证明犯罪的最直接证据,获取口供成为最重要的环节,而事实上,物证、人证、书证等其他证据也同样重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傅宽芝说,“目前侦查技术没有完全跟上社会发展的速度,加上发生命案后来自行政机关的各种压力,使得办案机关不得不过重地依赖口供。”
马怀德认为,口供不仅最简单而且最容易获得,而且无需旁证就可以直接用于定罪。加之现行法律在讯问罪犯过程中对嫌疑人保护不够,还有办案人员宁可错抓也不漏掉一个的意识,与行政部门忽视司法规律,规定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等追求破案率,迫使侦查人员不得不为了口供而不择手段,采取刑讯逼供。
虽然我国明确将刑讯逼供确定为犯罪,“由于刑讯逼供这种犯罪太特殊,犯罪主体为执法人员,有时只是为了给嫌疑人施加压力,发生时只有打人者与被打者在场,事后几乎无法被证明,刑讯逼供最终仍要由同行来追究,同病相怜的情况下能包就包。”一直关注此案的中国公安大学崔敏教授说、“正因此,刑讯逼供自身就有避雷针,不怕天怒。”
追求破案的“多、快”导致追求口供,再到通过刑讯逼供得到口供,从而导致冤案,最后因为“多、快”而获得提拔的干部竭力阻止翻案,这就是制造冤案的恶性怪圈。
期待救赎
高法的终审判决书表现得有些暧昧,一方面指出“尽管本案在某些证据上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另一方面又重复了中院的判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高法面对三次发回之后中级法院几乎照抄的三份判决书,面对自身提出的20余个未被证实的疑点,面对中院审判过程中种种违法之处,高法选择了死缓。
马怀德教授认为:“在当前情况下,这样判决有一定的合理性。对司法者而言,轻判是最保险的。判死刑,证据不充分,判无罪,又难于面对命案必破的任务,无法交代。更何况我们国家还没有建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观念。”毕竟高法虽然没有根本上推翻基层法院的判决,但它在继续判处重刑的同时,毕竟还留下4条性命可以等待平反的二天。
独立,睦最高的最高人民法院依然保持冷静和公正的态度,尚未卷入不公的判决中,正是这一块宝地让人们重新看到希望。崔敏教授找出中共第八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政治报告:“凡是需要处死刑的案件,应当一律由最高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这样我们就可以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目的,而这是有利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的。”这份政治报告如果早就落实,也许今天的很多冤案都可以避免。
目前正有很多善良的人在为陈国清等4名被告的命运奔走,祛援小组掌握的一些关键线索让人感到乐观。10年过去了,当年专案组中唯一系统学习过法律的一个干部对记者表示,他当年在审讯时因不愿意殴打当事人,所以被调出专案组。他表示如果中央的司法部门真有决心介入此案,他愿意站出来说出他所知道的内幕。法援小组还有更多证明判决不成立的材料,但是目前两审已经终结,有一些他们认为现在还不适合公布,以免承德当地司法部门“做工作”,销毁证据,威胁举报人。
一些正直的学者为此大声疾呼,“杀人不同于割韭菜,割了还能长出来,死刑案件应当适用严格证据原则,必须做到铁板钉钉。”崔敏说,“错杀,比罪犯杀人的危害还要大。”人民大学的陈卫东教授研究过案情后更是直接表态:“陈国清案事实清楚,应该作无罪判决的时候,为什么从中院到高院都要认定为有罪?这本身不是一个法律制度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打破一个利益链的问题。”
但这需要时间,正如以往一件件疑点重重的案件以终审死缓告一段落,以当事人的不断上访博得翻案告终。从案件发生到定罪过了3至5年,从开始上访到翻案又一个3至5年,或许这是类似案件常以10年为翻案周期的原因,这需要坚韧的耐心和努力。
除了为一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冤案而奔走,更需要的是告别制造冤案的恶性循环。在同胞只因“嫌疑”。而无证据被证明犯罪却深陷囹圄时,所有人的良心都应感到无法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