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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当前的刑法学研究,规范分析是主要方法,因而形成以刑法注释为主体的理论格局。不满于这种刑法理论研究的现状,我国刑法学界强调基本理论研究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认为,刑法的基本理论研究应该是对刑法的本原性思考,价值构造正是刑法的本原性问题之一,价值分析应该是规范分析的基础与归宿。本文拟就刑法的价值构造发表一己之见,以此作为刑法的价值分析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