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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税务局的要求,我公司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将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全部并入了计税所得额计缴了企业所得税,但在2013年度的纳税辅导时,经询问老师,老师说没有对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必须并入计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税法只是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要求作为其他收入并入计税所得额.请问,对此应该怎样执行?我们在2013年度的汇算清缴中又该怎样判断和掌握“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