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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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由于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决定了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有其自身独有的特性。本文拟从税收筹划角度,结合新的税收法律和会计制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探讨施工企业税收筹划具体方法。
  关键词: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近年来,随着国内建筑市场的变化,施工企业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如何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成为广大财务管理人员共同思考的问题。税费作为企业资金流出的一部分,对企业的现金流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企业的税收筹划也随之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一、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现状
  目前,施工企业的税费主要以营业税的就地缴纳和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缴纳为主,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的缴纳为辅。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施工企业在各项税费的缴纳和筹划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专业的税收筹划人才
  从事税收筹划的人员,必须熟知税法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同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市场预测等也有相当程度的了解才能胜任税收筹划工作。而现阶段施工企业普遍缺乏既精通税法,又了解相关知识的人才。
  (二)税收筹划存在认识误区
  在施工企业,许多人不了解税收筹划对企业的巨大意义,认为税收筹划就是采取一切手段少缴税、不缴税,甚至偷税、漏税。没有真正理解税收筹划是在遵循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税收负担,取得正当合法的税收利益的一种活动。
  (三)对税收筹划中的风险重视不够
  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因征纳双方对税收法规认识存在差异等原因,使得税收筹划具有风险性。如不考虑这些风险因素,将会因错误的税收筹划给企业造成损失。
  二、施工企业具体税收筹划
  (一)营业税税收筹划方法
  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暂行条例与以前条例在许多方面发生的明显变化。根据新条例,施工企业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筹划时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努力加强材料管控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大部分缴纳的是营业税,而企业为施工生产而采购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均为增值税税目。施工企业作为增值税流转最后一个环节,成为事实上的负税人,其采购的材料、设备、配件均无抵扣项目。所以,在企业的日常施工管理中,材料的节超成为降低税负的关键。企业应努力降低不必要的材料浪费和设备采购。
  一个工程项目材料将占据总成本60%-70%的份额,对于规格相同或相似的材料,应避免货出多门,与不同的材料供应商采购相同材料往往导致企业的计税依据混乱,税负居高不下。企业应坚持阳光采购和大宗材料招标,与信誉较好的供应商建立一种长期合作的关系,最大限度地降低原材料的价格,节约原材料采购费用,降低计税依据,从而给企业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2.合理选择施工场地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的通知: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施工企业生产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的工厂、车间应尽可能的设在施工现场,以适用于税率较低的营业税(建筑业3%),而避免缴纳增值税的纳税风险。
  3.巧妙利用营业差额纳税
  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旧条例中关于建安企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也废止了“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从事跨地区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以及企业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新法条的执行,意味着施工企业与无论是否实行分包,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不再具有法定扣缴义务。旧《营业税暂行条例》扣缴义务人规定的执行,使得施工企业和所属劳务队伍的营业税以施工企业缴纳为主。劳务队伍和分包队伍凭施工企业税票,为施工企业开具劳务或分包发票。按照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施工企业法定扣缴义务人资格取消后,劳务队伍和分包队伍的发票以其自主缴纳为主,若施工企业仍然代劳务队伍和分包队伍缴纳税款,则劳务队伍和分包队伍不能凭借施工企业税票开具发票。
  4.重视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
  不同合同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引起足够重视,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当尽量选择税率教低的合同方式,比如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如果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当承包有关安装工程业务时,无论是否参与施工都应按照“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施工企业只是单纯地负责工程的协调业务,与建设方没有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按5%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
  1.合理选择公司设立地点
  利用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在西部及民族自治地区投资设立子公司,进行主要经营业务的转移,一方面可以支持西部地区建设,同时也可以享受到较低的税率优惠。
  2.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根据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受“两免三減半”的定期税收优惠。
  3.恰当地设立子(分)公司
  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单位汇总纳税。因此,企业在设立业务部门时,可以适时选择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纳税。据此,对于企业新设立的业务部门,由于刚开始运作时,一般亏损较多,因此组织形式以分公司为宜,以实现总分机构盈亏互抵,实现节税。对于目前亏损的子公司,可以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起到降低集团税负的作用。
  4.做好子公司之间的合并、分立
  除考虑企业集团整体战略目标外,从税收角度,对集团成员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等并购重组,可以降低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由于各成员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收入的确认时间及方法、资产的计税基础、费用的扣除标准、应税所得的实现过程、缴纳税款方式都存在差异,因此,按照有利于降低集团整体税负的目标对各成员企业进行并购整合,能大大减少集团整体税负,降低税收风险,实现企业集团整体战略目标。
  结束语:目前,我国税收政策变化很快,各种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作为财务管理人员和税收筹划人员要不断更新税法知识,时刻关注财税政策的变化,实时了解国家的税收动态,从全局的角度把握好企业的税收筹划。一个成功的筹划方案往往意味着企业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全面理解和运用,对国家税收政策意图的准确把握。企业在具体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其方法和思路并不应局限于本文阐述,还应以系统的观点来精心安排,妥善筹划,为企业实现预期利润及目标,提高核心竞争能力而努力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2011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 税法(Ⅰ)中国税务出版社
  [2] 全国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2011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Ⅱ)中国税务出版社
  [3]盖地: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与筹划操作指南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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