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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7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并在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等信息。该项规定趋同了国际上充分披露综合收益的要求,对企业利润表披露的金额和方式等产生了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