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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以来,审计机关开始试行由对审计项目审计复核改进为审计审理工作。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实行审理制度。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