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与制度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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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民主是一个舶来品,但其内涵已经注入了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其背后所隐藏的是民本主义的导向,完成各种工作的目标最终也指向的是以民为本。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其复杂的结构,其中作为我国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至今已有大约70年,它见证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主法治建设。那么,制度自信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怎样的关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有着怎样的价值取向?它又是如何运行的?本文拟就这些重要问题进行讨论,以实现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原则与制度逻辑的整体性把握。
  一、新时代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基石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大背景下,要想进一步发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必须以坚定制度自信为基石。所谓制度自信,“自信”的对象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从重要性的层次来看,它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从一个社会所包含的不同领域来看,它又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生态文明制度等。不论如何进行划分,其下的每一个“板块”又都涵盖了多项具体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根本制度[1],因而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根本制度保障。因此,坚定制度自信是新时代发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前提。
  制度自信作为前提的原因何在?一方面,坚定制度自信使得我党和人民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进一步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向前发展。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属于社会的政治上层建筑,而对制度的“自信”作为一种精神现象则属于意识形态或观念上层建筑。由于政治上层建筑是在一定意识形态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而“意识形态”的形成也是来源于客观的实践并通过实践进一步完善的。这样一来,作为一种政治上层建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在根本上就来自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通过反复的社会历史实践而形成和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2016年以来,对“四个自信”的强调已经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这种强调实际就是在强调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包括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文化)的坚持。从具体逻辑来看,就是要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植于中国国情以及中国社会历史发展脉络,明确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能够真正推动我国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目标。具体而言,要想完善、发展这一制度,就必须先在心理层面对它给予肯定:它虽然可能存在某些局限,但总体上仍然是好的、有发展空间的。这一判断无疑适用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坚定制度自信对发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性作用,首先体现在调动人的主动性层面上。
  另一方面,坚定制度自信还能通过推进其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发展,进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中国共产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等。其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2]。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强调“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完善党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制度,健全各级党委(党组)工作制度,确保党在各种组織中发挥领导作用。”[3]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密不可分,是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途径。坚定制度自信,就是坚定对党的全面领导制度的自信。党对人大的领导是党的全面领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坚持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制度,才能不断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保障,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则是这两者的制度保障。
  另外,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和根本的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体是由国体所决定的,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对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重要意义。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毛泽东就这样解释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必然性:“帝国主义还存在,国内反动派还存在,国内阶级还存在。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这主要地是指人民的军队、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借以巩固国防和保护人民利益。以此作为条件,使中国有可能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领导之下稳步地由农业国进到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到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消灭阶级和实现大同……我们对于反动派和反动阶级的反动行为,决不施仁政。我们仅仅施仁政于人民内部,而不施于人民外部的反动派和反动阶级的反动行为。”[4]邓小平也在改革开放初期将“人民民主专政”明确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邓小平最初在1979年的表述为“无产阶级专政”,后来又于1981年在宪法中将这项修改为“人民民主专政”[5]。)我国虽然已经进行了改革开放,引进了规模可观的经济资本,但这仍然不能改变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6]这一国家性质。要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除了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外,还要坚持作为我国政治统治类型的人民民主专政,因为只有明确工人阶级或人民群众在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我们才能建立起相应制度。从这一意义上,可见坚定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自信对发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
  二、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价值取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最终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苏维埃模式,到抗战时期的“三三制”,再到新中国成立,再到改革开放以后至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历了从雏形到初步确立再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制度的发展过程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逐步掌握国家政权的过程,实现人民民主的过程,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过程,这一过程中的价值取向体现在四个方面:人民性、真实性、回应性、责任性。   人民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鲜明的特点,其含义在于制度设计服务于人民当家作主,这根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民主的深刻批判。在1871年巴黎公社建立之前,马克思和恩格斯就对资产阶级民主作出了大量深刻的批判,指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并不能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仅仅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所谓的民主是虚假的民主,“资产阶级的力量全部取决于金钱,所以他们要取得政权就只有使金钱成为人在立法上的行为能力的唯一标准”[7]。资产阶级议会的本质是“清谈馆”,人民大众只能定期形式上的表示“同意”资产阶级的统治,除此以外并不能真正参与到政治生活中,资产阶级议会由此“不断践踏人民意志”。对于资产阶级民主的选举制度,恩格斯深刻地指出,“他们一定得把历代的一切封建特权和政治垄断权合成一个金钱的大特权和大垄断权。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之所以具有自由主义的外貌,原因就在于此。资产阶级消灭了国内各个现存等级之间一切旧的差别,取消了一切依靠专横而取得的特权和豁免权。他们不得不把选举原则当作统治的基础,也就是说在原则上承认平等……就这一切而言,资产者真像是真正的民主主义者。但是资产阶级实行这一切改良,只是为了用金钱的特权代替已往的一切个人特权和世袭特权。这样,他们通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的限制,使选举原则成为本阶级独有的财产”[8]。由此可见,人民实际上在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中毫无存在感,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就这样暴露了出来,“资产阶级口头上标榜是民主阶级,而实际上并不想成为民主阶级,它承認原则的正确性,但是从来不在实践中实现这种原则”[9]。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刻吸收了马恩的理论分析,制度创立之初就没有设置任何财产资格的限制,更没有性别和种族等方面的限制,充分给予人民群众民主权利。此外,人大代表是联系群众和国家的纽带,无论是人大会议期间还是闭会期间,人民群众都有渠道通过人大代表将意见反映到决策层中并要求限期获得答复,人民的权利不仅受到宪法的保护,也由相关的制度所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人民性就体现在这里。
  真实性这一价值,其含义是指人民真正可以对国家政权进行控制,源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建设问题的深刻分析。马克思、恩格斯结合巴黎公社的实践,进一步讨论了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建设的问题,他们在肯定普选权的基础上,仔细分析了人民应当如何掌握国家机器从而实现真正的民主。他们认为“新的政权组织形式是监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它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受人民监督、罢免……新的政权形式是人民共和制。人民的代表机关是高度集权的,只有议会集中了一切权力,才有利于无产阶级在选举胜利后直接取得全部国家权力,也有利于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后真正体现人民掌握政权……作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对立物的人民代表机关,就应该是真正代表民意、切实掌握国家一切权力、为实现广大劳动者利益的工具”[1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马克思、恩格斯观点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发展出了独具特色的运行模式。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而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政权,同时如果人大代表履职不尽如人意,人民也有权利要求撤换人大代表,从而实现了人民对国家的控制,这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实性的体现。
  回应性和责任性这两点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逐步发展出来的,具体指制度要对人民的呼声有所回应,要对人民的诉求进行解决,同时制度要对人民负责,即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新官不理旧账,也不能在其位不谋其政,如果不能妥善解决人民的诉求就应当对其后果所负责,并要对中国共产党所负责。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国体是由近代中国革命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毛泽东指出,“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11]。依据毛泽东的这一论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开始逐步建立,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地位,各阶级通过人大代表参与到国家政权中来,从而使得制度可以对各个阶级的利益有所回应。经过长期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与新中国成立初期有了很大的不同,目前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民主集中制来实现人民的意志。民主集中制作为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要求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中国共产党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将全党的意识统一起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全国人大通过决定后各地区以此为准执行,从而实现了人民的统治。回应性和责任性就存在于这个过程之中,人民通过人大代表将意见反馈到党和国家机构之中,决策者充分考虑人民的诉求作出恰当的决定,并在执行过程中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确保人民的意志得到贯彻,这就是回应性与责任性的体现。
  三、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结构
  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制度详细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相关机构的运行规则和模式,也明确了人大代表工作的开展形式。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人大的全部工作自然都要在其领导下进行,这一体制的最终目标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同时其中各个环节都要遵循依法治国的原则。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结构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佟德志和漆程成认为,这三者构成了一种复合治理结构,实现制度有效运转关键就是理顺三者之间的关系[12],“正是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种权力之间实现了协调与平衡,从而保证了三种权力的一致性,减少了不必要的权力制衡与权力冲突,最终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发挥了权力的合力效应”[13]。
  党的领导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是人民的选择,也是现实制度运行的描述。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担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这是中国共产党做出的庄严承诺,是建党之初的目标所在,也是无产阶级政党自身的使命性所决定的。何俊志指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共产党,作为一种领导力量的基本假设是:在现代工业社会中,掌握了先进生产力的工人阶级代表社会的前进方向”[14]。这一理论最早由马克思所提出,并由列宁进行了完善,系统提出了无产阶级先锋队的理论。我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形成了“规律—使命式”代表的模式,这一模式的合法性基础就是党在政治上的先进性,而不是定期的选举,与西方模式有明显的不同[15]。正是由于无产阶级政党在政治上的先进性,党才能够完全没有自身的特殊利益,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宗旨,政党的成员在先进性的要求下能够在各个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从而确保人民的意志得到贯彻。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中,党通过党的组织将党员组织起来贯彻党的意志,作为先锋队领导人民,同时又深入群众之中了解民情民意,保持与人民的血肉联系,具体的工作既有人大机构的参与,也有人大代表的落实,两者结合从而将党的领导落到细微之处。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所在。人民当家作主就是要保证人民对政权的掌握,对国家的控制,能够对不满意的官员进行撤换,选出的代表也能够被人民所控制。汉娜·费尼切尔·皮特金对代表问题进行了细致地考察,她认为“代表”一词最初源于拉丁语,但并不具备政治含义,中世纪以后也主要与宗教领域相关,十三世纪后期开始表达代替他人行为的含义,十四世纪开始随着英国政治制度的发展而演变,“代表”含义的演变过程实际上就是选举式民主发展过程在语义学上的体现[16]。工业革命以后资本主义民主开始发展,“代表”一词逐渐具有资本主义民主的色彩,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选举式民主成了资本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这种选举式民主中,代表与选民的委托—代理关系是该模式的核心问题,对这种关系不同的理解就导致了对民主的不同理解。霍布斯所构建的经典理论强调选民只能在定期的选举形式上表示授权并接受统治,而卢梭则提出了人民主权的观点,认为共同体的公意不可以被代表,人民统治国家不需要任何中介,而是应当对国家直接统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发展了卢梭的观点,他们认为真正的民主制度不仅仅要满足普选权的要求,也要满足人民对国家政权控制的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置就以此为立足点。现行制度已经实现了城、乡人大代表选举的平等,也明确了县级和县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产生,同时还要求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要求当选以后的人大代表不能脱离原选区或选举单位的生产生活,始终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有效防止了代表的政客化,确保人民始终拥有控制力。
  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原则。如果说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回答的是权力从哪来、权力为谁用的问题,那么依法治国原则回答的则是权力应当如何运行的问题。继承了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而进行的法国大革命已经证明,即使权力由人民所掌握也必须受到限制,无限的权力是危险的,极有可能造成巨大的危害,所以权力必须要受到约束。权力合理使用就必须有规则,就必须有边界,对权力进行有效的限制,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也就是必须要依靠法治建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取得的重要成就之一就是充分发展了依法治国原则,党的十八大以后各种制度更加完善,宪法在治国理政体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党的十九大以后《民法典》正式颁布,我国的法治体系进一步完善,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更加重要。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必然同样需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活动;作为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担负着立法的重任,只有科学立法才能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在依法治国方面越来越具有更加重要的地位,因此更加需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建设,完善工作制度。2021年春季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國人大四次会议决定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这个决定就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力举措,进一步推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2035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四、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追求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作为立法机关,其性质上确实具有代议制中议会的作用,具有代议制机构的色彩。但我国的政治现实也体现出了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的不同之处,人大代表的兼职性以及对人大代表工作的要求,都有鲜明的马克思主义色彩和中国特色。因此在具体的制度运行模式上也与议会有所区别,具体来说就是代议制民主或选举民主与以中国民本主义为导向的协商民主的区别,而这一区别就反映了中国民主的根本追求。
  约翰·密尔是代议民主的先驱,在其多部著作中详细论述了代议制民主的原则和机制,在选举资格、投票机制和人民权利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论述,为代议制政府的建构奠定了理论基础。尽管他对人民直接参与政治生活持反对意见,但其思想方面依然包含了协商民主的一些原则,如关于公共精神和政治讨论的强调,这对后世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产生了影响[17]。然而密尔提出的这些原则依然是围绕选举民主所提出的,他的着眼点还是在于选举而非协商,约瑟夫·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更进一步完成了对民主概念的改造,将民主的本质等同于了选举,塞缪尔·亨廷顿将熊彼特所开创的传统进一步发展,直接将选举民主与党争民主画了等号,因此很长一段时间来,民主政治基本就等同于多党竞争的选举制度。马德普对此持反对意见,他认为协商民主不应被视为选举民主的补充,亨廷顿本人也指出许多西方学者并不将选举民主视为唯一的民主形式,即使是选举民主也必须要有其他的制度进行支撑和保障[18]。
  马德普认为“民主是公民通过自治或参与处理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尽管选举民主为公民的参与提供了空间,但是公民却已经被排除在了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之外,同时“选举过程中的民意在一定程度上是少数人制造出来的,所以,这种民主只能是一种弱意义的民主”[19]。协商民主在选举民主的基础上,强调公民不仅具有选举的能力,也具有参与决策的能力,是比选举民主更高一级的形态,“它将结合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各自优势,发展出既能适应大社会的现实,又能使公民的自治和参与达到较高水平的、新的、更高的民主形态”[20]。林尚立指出,“协商民主所实践的不仅仅是民主协商本身,更重要的是通过民主协商,实现爱国统一战线、群众路线、民主集中制、多党合作以及基层民主”[2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求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人大代表就成了联系基层群众和最高决策层的纽带,同时人大代表不脱离原选区或选举单位,就使得人民群众可以向人大代表寻求帮助,以解决在生活区域遇到的困难,或就地区事务发表自己的意见,人民群众在这一过程中就参与到了公共事务之中,因此我国的这一民主模式就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了起来,“在民主制度建设上解决现代民主运行和发展所面临的最根本的问题:人民参与和人民对权力监督”[22]。
  杨光斌认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需要用中国化的语言来描述,最恰当的就是“民本主义民主”,这种民主植根于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历史,深深吸取了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体现着中华民族的价值追求,尽管民主是一个舶来品,但其内涵已经注入了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当民主思想输入中国之后,从革命家孙中山到毛泽东,从思想界再到普通民众,都是在以‘民主’的语言表达‘民本’的思想和诉求。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中的民生就是民本,毛泽东的‘为人民服务’也是典型的民本思想。对普通中国人的相关调查也发现,70% 以上的人讲的民主其实是民本,以民主的语言而诉求民本”[23]。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虽然是以现代政治话语模式所表述的,但其背后所隐藏的则是民本主义的导向,完成各种工作的目标最终也指向的是以民为本,无论是对代表工作的要求,还是人大活动的程序,都是为了确保民众对政治生活的参与。这种民本思想与社会主义的理论结合起来,“正是因为有了民本主义思想指导下的‘天下为公’的共和制,才会有更好的民主集中制政体,而民主集中制的健康实践则少不了实践这种政治制度的群众路线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24]。这样就最终指向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价值遵循,就是中国民主的根本追求。   五、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方向
  通过辨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结构和价值追求,可以推论得出该制度的发展方向,即朝着实现國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就外延来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高度同一性,因此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观背景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然也会以此为发展方向。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说,要实现自身的现代化,从而推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就必须对其运行结构进行改革创新。首先,各级人大必须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在当下进一步处理好党和人大的关系。胡伟认为,这包括进一步辨明党和人大的制度性关系以及充分发挥人大功能,为执政党提供牢固制度保障[25]。具体来看,在各级人大要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的前提之下,各级党组织也必须严格遵守人大的制度规定,绝不能逾越机构或部门的权限。而人大则必须发挥好其“代议”功能: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指导下充分学习、吸收国外代议制度的经验和教训,结合作为中国传统政治价值的民本思想,使人民代表大会更充分地体现“人民主权”的国家性质,进而夯实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政治制度基础。
  其次,各级人大必须进一步贯彻并发展“人民当家作主”这一价值追求和制度规范。“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也不能是一句空话,它不仅要求国家的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而且还意味着权力行使的目的必须是维护人民的利益。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等诸多原因,制度上难以实现由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所以我国和西方多国一样采取从人民中选举出代表的“代议制”方式来进行管理。这实际上要求作为行为人的人大代表以及作为机构的人民代表大会本身要保持同群众的紧密联系。浦兴祖认为“自觉联系”是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夯实人大的人民性根基,理想的状态本该是,群众找代表反映民意和代表向群众了解民意,二者构成良性的双向互动。前者有赖于健全选举制度、增强人大权威性和提高人大社会影响力等。后者有赖于代表增强社会责任感,由‘自然联系’上升到‘自觉联系’,通过各种形式密切联系群众,全面听取和反映多样化社会中的多种民意,并经过协商和整合,让人大始终依照人民意志行使国家权力,让人大制度的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26]显然,加强与群众联系不仅包括在频率上加强,更重要的是从质上改变与群众的联系方式,而改变这种联系方式必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最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宪法和法律在制度层面的源头,因此承担着为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法律保障的作用。许安标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功效和作用之一就是推进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首要任务,也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法者,治之端也。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在此新的历史起点上,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需要不断加强立法,通过立改废释等多种形式,完善法律规范体系。”[27]由此可见,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也必须有效结合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项机制,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彰显自身优势。
  注释:
  [1]参见何毅亭:《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58页。
  [2]《中国共产党章程》,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2页。
  [3]《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7页。
  [4][11]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载《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5-1476、1475页。
  [5]参见邓小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64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7][8]【德】恩格斯:《德国状况》,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647、647-648页。
  [9]马克思:《1848年11月4日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89页。
  [10]蔡定剑:《中国人大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2年版,第7页。
  [12][13]佟德志、漆程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复合优势与合力效能》,载《理论与改革》2020年第1期。
  [14]何俊志:《作为一种政府形式的中国人大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75页。
  [15]景跃进:《代表理论与中国政治——一个比较视野下的考察》,载《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3期。
  [16]参见【美】汉娜·费尼切尔·皮特金:《代表的概念》,唐海华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版,第296-302页。
  [17]参见张继亮、马德普:《密尔是协商民主理论的先驱吗?》,载《新视野》2015年第5期。
  [18][19][20]参见马德普:《协商民主是选举民主的补充吗》,载《政治学研究》2014年第4期。
  [21]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基础与发展》,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59-360页。
  [22]林尚立:《中国协商民主的逻辑(修订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03页。
  [23]杨光斌:《初步成型的中国民主话语体系与制度化吸纳》,载《东方学刊》2018年第1期。
  [24]杨光斌、乔哲青:《论作为“中国模式”的民主集中制政体》,载《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6期。
  [25]胡伟:《国家治理体系下的党和人大关系》,载《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12期。
  [26]浦兴祖:《人大制度优势与国家治理效能》,载《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12期。
  [27]许安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载《行政管理改革》2019年第11期。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本文系天津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项目编号:2020YJSS190〕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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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察世界范围内监察组织、监察制度及其监察权力运行的基础上,中国监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要警惕“监察专员制度狂热症”(ombudsmania)体现出的监察权扩张趋势,建立健全对监察权力的制约机制,妥善解决监察权力监督的制度性难题,重视社会公众和组织的参与,从而助力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世界范围内监察权力的扩张趋势与制约机制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监察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