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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全国各地不同程度的发生多起因供电企业进行用电检查和查处违章、窃电行为而引起的供用电纠纷案件。为此,研究分析违章、窃电用户目前的状况,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严厉查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浅谈用电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打击窃电的策略和方法以及提高用电检查效率的方法。
关键词:用电检查;窃电;问题;对策
1用电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诉的机会
中国的电力事业尤其经过20年的发展,无论在电源建设、电网建设和用电客户的增长上,都向前迈了一大步。有的地方用电容量和客户量比以前翻了一番还要多,而用电检查人员的数量配备上跟不上发展的需要。由于电力出现相对的富裕是从90年代末期开始的,在长期电力紧缺条件下形成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用电管理思想根深蒂固的留在部分用电检查人员心中,他们在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转变意识上明显落后。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种私营企业、股份合资企业和租赁承包企业的出现。
1.1电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
在电力部未撤消以前,供电企业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企业,具有企业的一切特性;另一方面,又代表国家行使电力管理职能,协调和处理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用电纠纷,具有管理特性。随着电力管理职能的移交,电力企业已真正成为一个企业,同其它企业回到同一个起跑线,具有平等的法律主体。所以,电力企业的一切面貌和表现方式只能以企业的形式表现出来,否则就是越位,甚至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这在电力纠纷案例中尤为明显。由于目前的《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很高的法律效力,但缺乏可操作性,而原电力部代表电力管理部门出台的行业规章可操作性强,但法律效力又不高的特点,使得供用电纠纷在司法处理上,供电企业较为被动。
1.2用电检查工作中的程序问题
在日常的用电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对用户违章用电和窃电事实的判定是较为准确的,但往往会忽略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在供电企业败诉的许多案例中,有很大部分是由于工作程序不合法造成的;个别特例是在案性的处理、执行过程中供电企业严重越位或严重违规引发新的供用电纠纷,电力企业由原告变为被告,最终导致败诉的尴尬局面。因此,在进行用户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查处的过程中,用电检查的工作程序和问题的处理程序与窃电的真实性一样重要,供电企业要从那些因程序不对而败诉的案例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件重演。所以,在进行用电检查工作时,必须作到以下几点:
1)必须按要检查的内容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并经批准后方可赴用户执行任务;
2)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
3)到用户现场必须出示《用电检查证》,并叫用户派人随同检查;
4)检查完毕,用户应在《用电检查工作单》上签字;
5)对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向用户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要求用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理;
6)除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可当场中止供电外,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停限电。供用电双方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在用户确有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发生时,供电企业要进行处理,只能在民事行为范畴进行处理,要找准自己的位置,不要越权越界,除了证据准确充分外,还应给用户上诉的机会。所以要注意的几点是:1)证据必须真实、中国的电力事业尤其经过20年的发展,无论在电源建设、电网建设和准确、全面,完整表达处理内容,并具有唯一性;2)处理意见书中应简述用户基本情况、违章用电和窃电起止时间、补收电量的计算依据和执行的电价等情况,最后应有领导的同意签字;3)向用户发出的《违章用电窃电处理结果通知书》应简述处理结果的计算依据、应补收的电量及金额、用户完清费用的基限和上诉的期限等。
1.3供电企业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的问题
目前,全国性的公安机关同供电企业联合打击窃电的格局已经形成,这将更有力的打击窃电势力,为电力供应与使用创造更健康的环境。但要注意的是,联合行动实质上是由三个主体组成的:一个是公安机关,另一个是电力管理部门(一般缺位)和供电企业。但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除了从民事侵权赔偿的角度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追究民事责任外,在行政处罚方面,有两个执法主体,一个是公安机关,一个是电力管理部门。一个窃电案件,即可能触犯《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又可能触犯电力管理行政规章,是依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来处理,还是按照《社会治安管理条例》来处理,值得研究。本着一案不再罚的原则,只能任选其一。从触犯电力管理行政规章的角度看,其经济处罚力度大于《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但社会的影响力和威慑力不够,从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角度看,与前者刚好相反,公安机关执行力度强,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威力另外,在处理一些恶势力窃电和一些较为复杂的窃电案件中,最好由公安机关依照《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有关司法程序进行处罚。
2打击窃电的策略和方法
2.1防范和查处相结合
因电网遍布城市、农村的每一个角落,深入到每个企业和百姓家庭,因而,窃电具有点多、面广、防不甚防等特点,尽管在打击窃电中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所抓获的窃电也只占到总窃电的10~30%左右,更多的窃电者还未被抓获。换一个角度看,与其敞开大门让窃电者开始行窃后去抓它,不如关好大门不让窃电者入室,所以提高计量装置的防窃电能力,关好电的大门,是最基础、最积极,也是有效的防窃电手段。
2.2大力宣传
要使窃电势态受到最有力的打击,一方面要有强大的反窃电队伍真抓实干,另一方面必须有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窃电的社会危害性,激励人民群众的反窃电热情,使窃电者处于人民群众的监视之中;另一方面利用新闻媒体对大案要案进行报道,弘扬正气,使部分窃电者警醒,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这样,反窃电工作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3法律手段
窃电已不再是简单的企业违约问题,而是全社会的一大公害,必须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才能使窃电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在法律手段上一共有五种,即定罪、用刑、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违约处理等。从定罪问题上看:对构成盗窃罪的,定为盗窃罪为最佳,其次是侵占罪、贪污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和销赃罪。从用刑上看:判实刑最佳,其次是判缓刑、拘役和管制。从社会治安管理处罚上看:进行治安拘留为上策,其次为罚款和警告。从行政处罚上看:电力行政处罚和工商行政管理处罚并处为佳。民事违约处理是最轻微的处理,一般只能追回直接损失、赔偿违约费用和民事侵权造成的损失。所以,在打击窃电的法律手段上,应尽可能的选用前者,才能更有力的打击窃电。
3提高用电检查效率的方法
3.1建立每月每台公用变压器线损分析制度,缩小用电检查范围
根据每月公用变压器的线损报表分析,若发现该台公用变的线损突增,便把这台公用变的供电范围列为用电检查范围,并重点检查该台公用变范围内用电量突减的异常用户清单,做到用电检查范围缩小,目标明确,这样的用电检查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2建立私人企业、商业用户的重点检查机制,提高用电检查的针对性
根据私人企业、酒楼、宾馆、发廓等的专用变、三相、单相用户,由于涉及私人利益和经营成本,且用电负荷比较大的关系,故驱使这些用户冒险违章窃电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应把这些私人企业、私人承包商业用户列为日常用电检查的重点对象,每月注意这些用户的用电量,并定期和不定期地抽查这些用户的用电情况。在这几年查处的窃电户中,这些用户私人企业,私人承包商业所占的比例是比较大的。
3.3建立举报的适当奖励机制,拓宽获取用户违章窃电的信息来源
供电企业通过制定窃电举报奖励办法,提高广大群众和全局干部职工举报违章窃电的积极性,并按规兑现承诺的奖励,这样使用电检查人员扩大了追查用户违章窃电的线索,也在社会上形成群策群力、同抓共管的防窃电的局面,减小用户的窃电时间。
3.4运用居民用户现场巡查的“重点”抽查法,提高用电检查的快速准确性
在城镇成千上万居民用电户的日常现场用电巡查工作中,如果我们毫无目标,满街整巷的每个用户都进行逐一检查,光靠几个用电检查人员的力量,检查的速度和效果是可想而知的——“瞎猫抓鼠”。若我们在居民用电现场巡查中,运用下面的“重点”抽查方法,用电检查的速度和效果会得到明显的提高:
1)观察检查用户表箱的铅封和锁头,把没有铅封和锁头或伪锁、伪封的表箱、电能表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因为没有铅封和锁头或伪锁、伪封的表箱、电能表,为用户违章窃电提供方便和可能。观察用户电能表的转盘,把转盘不转,反转的电能表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因为一般居民用户绝大部分都有电冰箱和其它连续性的用电设备,所以用户电能表的转盘应该是正转的,而不转、反转是反常的。通过检查也可以及时发现用户烧表的情况。
2)观察用户安装空调机的数量,把空调机的数量超过2部以上的用户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因为用电量大,冒险窃电来减小家庭电费开支的欲念就比较强烈,故这类用户相对来说窃电的可能性会多一些。
3)利用休息日或晚上时间进行用电巡查,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检查效果。因为窃电户会有目的地掌握供电工作人员的上下班和作息时间,认为休息日或晚上时间,用电检查人员不会出来查电,可以利用这段休息时间进行窃电。因此,我们应该利用用户这种窃电行为时的侥幸心理,在休息日或晚上组织开展不定期的用电检查行动,往往会收到不错的查电成绩。
4)在用电微机中检查用户的用电量情况,对用户用电量突然异常或减小,冬天、夏天的用电量基本不变的用户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根据用电微机显示的用户地址到现场进行检查。当然,以上几点提高查电效率的肤浅方法,不见得有高明之处。但对于加强我们供电企业的用电管理,减小供电线损,提高经济效益还是有一定作用的,谨供同行们进行探讨参考。
4结语
总之,由于窃电的社会性和复杂性,使反窃电工作具有艰巨性和长期性,如何使我们的用电检查做到有的放矢,快速准确地发现违章窃电的行为,是很值得我们探讨的。在工作中还可能会遇到更多、更新、更复杂的问题,只有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才能把用电检查工作做得更好。
关键词:用电检查;窃电;问题;对策
1用电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诉的机会
中国的电力事业尤其经过20年的发展,无论在电源建设、电网建设和用电客户的增长上,都向前迈了一大步。有的地方用电容量和客户量比以前翻了一番还要多,而用电检查人员的数量配备上跟不上发展的需要。由于电力出现相对的富裕是从90年代末期开始的,在长期电力紧缺条件下形成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用电管理思想根深蒂固的留在部分用电检查人员心中,他们在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转变意识上明显落后。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种私营企业、股份合资企业和租赁承包企业的出现。
1.1电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
在电力部未撤消以前,供电企业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企业,具有企业的一切特性;另一方面,又代表国家行使电力管理职能,协调和处理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用电纠纷,具有管理特性。随着电力管理职能的移交,电力企业已真正成为一个企业,同其它企业回到同一个起跑线,具有平等的法律主体。所以,电力企业的一切面貌和表现方式只能以企业的形式表现出来,否则就是越位,甚至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这在电力纠纷案例中尤为明显。由于目前的《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很高的法律效力,但缺乏可操作性,而原电力部代表电力管理部门出台的行业规章可操作性强,但法律效力又不高的特点,使得供用电纠纷在司法处理上,供电企业较为被动。
1.2用电检查工作中的程序问题
在日常的用电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对用户违章用电和窃电事实的判定是较为准确的,但往往会忽略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在供电企业败诉的许多案例中,有很大部分是由于工作程序不合法造成的;个别特例是在案性的处理、执行过程中供电企业严重越位或严重违规引发新的供用电纠纷,电力企业由原告变为被告,最终导致败诉的尴尬局面。因此,在进行用户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查处的过程中,用电检查的工作程序和问题的处理程序与窃电的真实性一样重要,供电企业要从那些因程序不对而败诉的案例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件重演。所以,在进行用电检查工作时,必须作到以下几点:
1)必须按要检查的内容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并经批准后方可赴用户执行任务;
2)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
3)到用户现场必须出示《用电检查证》,并叫用户派人随同检查;
4)检查完毕,用户应在《用电检查工作单》上签字;
5)对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向用户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要求用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理;
6)除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可当场中止供电外,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停限电。供用电双方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在用户确有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发生时,供电企业要进行处理,只能在民事行为范畴进行处理,要找准自己的位置,不要越权越界,除了证据准确充分外,还应给用户上诉的机会。所以要注意的几点是:1)证据必须真实、中国的电力事业尤其经过20年的发展,无论在电源建设、电网建设和准确、全面,完整表达处理内容,并具有唯一性;2)处理意见书中应简述用户基本情况、违章用电和窃电起止时间、补收电量的计算依据和执行的电价等情况,最后应有领导的同意签字;3)向用户发出的《违章用电窃电处理结果通知书》应简述处理结果的计算依据、应补收的电量及金额、用户完清费用的基限和上诉的期限等。
1.3供电企业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的问题
目前,全国性的公安机关同供电企业联合打击窃电的格局已经形成,这将更有力的打击窃电势力,为电力供应与使用创造更健康的环境。但要注意的是,联合行动实质上是由三个主体组成的:一个是公安机关,另一个是电力管理部门(一般缺位)和供电企业。但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除了从民事侵权赔偿的角度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追究民事责任外,在行政处罚方面,有两个执法主体,一个是公安机关,一个是电力管理部门。一个窃电案件,即可能触犯《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又可能触犯电力管理行政规章,是依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来处理,还是按照《社会治安管理条例》来处理,值得研究。本着一案不再罚的原则,只能任选其一。从触犯电力管理行政规章的角度看,其经济处罚力度大于《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但社会的影响力和威慑力不够,从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角度看,与前者刚好相反,公安机关执行力度强,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威力另外,在处理一些恶势力窃电和一些较为复杂的窃电案件中,最好由公安机关依照《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有关司法程序进行处罚。
2打击窃电的策略和方法
2.1防范和查处相结合
因电网遍布城市、农村的每一个角落,深入到每个企业和百姓家庭,因而,窃电具有点多、面广、防不甚防等特点,尽管在打击窃电中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所抓获的窃电也只占到总窃电的10~30%左右,更多的窃电者还未被抓获。换一个角度看,与其敞开大门让窃电者开始行窃后去抓它,不如关好大门不让窃电者入室,所以提高计量装置的防窃电能力,关好电的大门,是最基础、最积极,也是有效的防窃电手段。
2.2大力宣传
要使窃电势态受到最有力的打击,一方面要有强大的反窃电队伍真抓实干,另一方面必须有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窃电的社会危害性,激励人民群众的反窃电热情,使窃电者处于人民群众的监视之中;另一方面利用新闻媒体对大案要案进行报道,弘扬正气,使部分窃电者警醒,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这样,反窃电工作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3法律手段
窃电已不再是简单的企业违约问题,而是全社会的一大公害,必须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才能使窃电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在法律手段上一共有五种,即定罪、用刑、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违约处理等。从定罪问题上看:对构成盗窃罪的,定为盗窃罪为最佳,其次是侵占罪、贪污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和销赃罪。从用刑上看:判实刑最佳,其次是判缓刑、拘役和管制。从社会治安管理处罚上看:进行治安拘留为上策,其次为罚款和警告。从行政处罚上看:电力行政处罚和工商行政管理处罚并处为佳。民事违约处理是最轻微的处理,一般只能追回直接损失、赔偿违约费用和民事侵权造成的损失。所以,在打击窃电的法律手段上,应尽可能的选用前者,才能更有力的打击窃电。
3提高用电检查效率的方法
3.1建立每月每台公用变压器线损分析制度,缩小用电检查范围
根据每月公用变压器的线损报表分析,若发现该台公用变的线损突增,便把这台公用变的供电范围列为用电检查范围,并重点检查该台公用变范围内用电量突减的异常用户清单,做到用电检查范围缩小,目标明确,这样的用电检查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2建立私人企业、商业用户的重点检查机制,提高用电检查的针对性
根据私人企业、酒楼、宾馆、发廓等的专用变、三相、单相用户,由于涉及私人利益和经营成本,且用电负荷比较大的关系,故驱使这些用户冒险违章窃电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应把这些私人企业、私人承包商业用户列为日常用电检查的重点对象,每月注意这些用户的用电量,并定期和不定期地抽查这些用户的用电情况。在这几年查处的窃电户中,这些用户私人企业,私人承包商业所占的比例是比较大的。
3.3建立举报的适当奖励机制,拓宽获取用户违章窃电的信息来源
供电企业通过制定窃电举报奖励办法,提高广大群众和全局干部职工举报违章窃电的积极性,并按规兑现承诺的奖励,这样使用电检查人员扩大了追查用户违章窃电的线索,也在社会上形成群策群力、同抓共管的防窃电的局面,减小用户的窃电时间。
3.4运用居民用户现场巡查的“重点”抽查法,提高用电检查的快速准确性
在城镇成千上万居民用电户的日常现场用电巡查工作中,如果我们毫无目标,满街整巷的每个用户都进行逐一检查,光靠几个用电检查人员的力量,检查的速度和效果是可想而知的——“瞎猫抓鼠”。若我们在居民用电现场巡查中,运用下面的“重点”抽查方法,用电检查的速度和效果会得到明显的提高:
1)观察检查用户表箱的铅封和锁头,把没有铅封和锁头或伪锁、伪封的表箱、电能表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因为没有铅封和锁头或伪锁、伪封的表箱、电能表,为用户违章窃电提供方便和可能。观察用户电能表的转盘,把转盘不转,反转的电能表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因为一般居民用户绝大部分都有电冰箱和其它连续性的用电设备,所以用户电能表的转盘应该是正转的,而不转、反转是反常的。通过检查也可以及时发现用户烧表的情况。
2)观察用户安装空调机的数量,把空调机的数量超过2部以上的用户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因为用电量大,冒险窃电来减小家庭电费开支的欲念就比较强烈,故这类用户相对来说窃电的可能性会多一些。
3)利用休息日或晚上时间进行用电巡查,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检查效果。因为窃电户会有目的地掌握供电工作人员的上下班和作息时间,认为休息日或晚上时间,用电检查人员不会出来查电,可以利用这段休息时间进行窃电。因此,我们应该利用用户这种窃电行为时的侥幸心理,在休息日或晚上组织开展不定期的用电检查行动,往往会收到不错的查电成绩。
4)在用电微机中检查用户的用电量情况,对用户用电量突然异常或减小,冬天、夏天的用电量基本不变的用户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根据用电微机显示的用户地址到现场进行检查。当然,以上几点提高查电效率的肤浅方法,不见得有高明之处。但对于加强我们供电企业的用电管理,减小供电线损,提高经济效益还是有一定作用的,谨供同行们进行探讨参考。
4结语
总之,由于窃电的社会性和复杂性,使反窃电工作具有艰巨性和长期性,如何使我们的用电检查做到有的放矢,快速准确地发现违章窃电的行为,是很值得我们探讨的。在工作中还可能会遇到更多、更新、更复杂的问题,只有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才能把用电检查工作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