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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指出,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 通知提出,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具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