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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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一系列特征及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对这一群体矫正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从实际案例出发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个案矫治;电子设备
  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罪正在呈现低龄化、暴力化、团体化及手段凶残化的趋势。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机构主要以入矫原因为标准,将社区矫正人员为分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犯进行分类管理。但这种做法难以正确区分社区矫正人员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忽视了他们的个性,在矫正措施方面也很难有所区别。尤其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过程中的特殊年龄阶段,其模仿性、易受暗示性、戏谑性和冲动性,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显著行为特征。①
  一、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现状
  我国宪法等有关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法律界限是十分明确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因此在我国,法律中的未成年犯罪人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刑律而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人。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全球性问题一直广受关注。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对未成年人犯罪尽可能地适用非刑事处罚及非监禁刑措施,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01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使对未成年罪犯采取非监禁性措施并利用社会资源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方针得到实质性落实。
  2002年8月,上海市率先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方式开始在我国试行。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随后,一些省市开始了试点工作。但是,目前我国试点省市中基本上没有确立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而是与成年犯混同管理矫正,因此在其实施初期便曝露出不少问题,建立起一套科学高效的针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仍是漫漫长路。
  安徽省自2006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累计接收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1554人,占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总数2.1%。其中,缓刑1365人,占87.8%;假释146人,占9.4%;管制43人,占2.8%;重新犯罪8人,占0.51%;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人员总数中所占比例较小,但重新犯罪率高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②
  二、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特点
  案例:Z某,男,与他人共同抢劫,因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与此同时,Z某与上海市某街道社区矫正小组签订《矫治责任协议书》,开始在社区中服刑。在初期,Z某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正常的社会生活环境,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矫正小组的要求和规定,在街道的服刑人员中表现比较突出。而且,他还参加了劳动局开办的娱乐器调音维修培训班,拿到了初级证书。之后,街道社区援助员介绍他去某超市做事,但Z某嫌工作枯燥,工资低。去面试后,Z某也没有收到消息。接下来,街道再介绍的培训,他均表现不敢兴趣,工作没有落实,也一直没有经济来源。到了矫正中后期,Z某自律意识开始淡化。连续4个月不交思想汇报,矫正机关也没有时间过问。于是,Z某开始有了一些变化,认为社区矫正小组的那一套规定只是虚设,自己应付一下就过去了,偶尔钻个空子,他们也发现不了。于是,他的生活作风开始散漫。距缓刑期满还有半年,Z某分别于不同时间连续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一次、抢劫两次,之后被当地公安局拘留,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Z某即将缓刑期满的时候再次走进监狱。③
  从上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区别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一些比较显著的特点:
  首先,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均未发育成熟,个人独立的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同时缺乏社会经验,容易受到外界刺激进而影响个人的理性判断,再加上自制力低,因此比较容易产生偏差行为,案例中的Z某生活作风逐渐散漫,再加上与不良群体的频繁接触,就又重新走上了违法犯罪的老路。我们每个人的辨别是非、自我控制的能力都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身心的发育、接受各种教育和参加社会实践的知识积累,到了一定年龄才具有辨认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未成年犯罪人的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比较低,因此其主观罪过性就较成年人小。因此,对未成年犯罪人应科处比成年人更轻的刑罚。④
  其次,未成年人各方面都仍处于成长时期,相对于成年人而言,他们的犯罪史一般比较短,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易于接受教育感化,因此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难度比较小,重新回归社会的概率比较大。刑罚虽具有积极功能,但拘束自由、剥夺财产乃至生命本身是消极的。相对成年人来说,未成年人对刑罚这种消极方面的处罚措施的承受力较弱,刑罚的负作用就表现的更大一些。案例中的Z某年龄上正处于接受正常的学校、家庭与社会教育的时期,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實施监禁刑,在与世隔绝的监狱环境中容易受到不良习气的熏染,导致监狱人格的形成,也对其未来顺利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他们的人生道路还很长,如果仅以惩罚为目的而加以处罚,不为他们将来回归社会考虑,那么他们在接受完刑罚后年纪尚轻,仍处于高犯罪年龄段,很容易发生重新犯罪的情况。有学者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某种规律,即进监狱时年龄越小,将来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越大。⑤
  再次,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年龄结构来看,在校学生人数较多,特别是初中生犯罪人数比重很大且逐年增长。同时犯罪类型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其中以聚众斗殴、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居多。其中财产型犯罪最多,盗窃犯罪占较大比例,案例中的Z某就是从一开始的小偷小摸发展成为抢劫盗窃。犯罪形式以团伙为主,其中有的是经过仔细的预谋计划,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分工非常细致,有的则是临时起意,特别是抢劫、盗窃、绑架等犯罪都是以结伙形式出现。再加上未成年犯罪人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大多数都是初中、高中或中专的在读学生。   由此可以看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社区矫正群体,他们认知能力较低,社会阅历尚浅,自我控制能力很差,易冲动,因此很容易在周围环境影响下发生偏差行为。把握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这些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方法和措施,对提高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质量、减少和预防其重新犯罪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完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矫治的对策建议
  (一)重视思想教育,重塑价值观,开展职业技术培训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相比成年人更易于教育感化,因此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时,除采用定期汇报思想和活动、组织公益劳动等措施外,更应侧重于思想矫正,开展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增强他们参与矫正活动的积极性,定期举办普法教育知识讲座,提高其法律意识水平。
  同时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由于年龄小,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因此应重视未成年矫正对象文化知识的学习和劳动技能培训,一方面可以防止其闲散在社会上,重新滑向犯罪的深渊,另一方面也为其将来能够顺利进入社会就业、生活创造基本条件。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还可以通过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为有就业意向的未成年服刑人员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和提供就业岗位,让他们多学习掌握一些劳动技能,鼓励其自谋职业。
  (二)进行分类管理并定期组织心理咨询
  分类管理指的是把未成年矫正对象和成年矫正对象分开管理,这样既可以防止矫正对象之间发生“交叉感染”,又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基层司法所应建立专门的心理咨询室,并配备专业心理咨询师,通过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心理测评,更深入全面地了解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心理特点和潜在心理困扰,定期帮他们疏导生活中的不良情绪。未成年矫正对象虽然有偏差行为和性格缺点等问题,但他们同其他同龄人在心理上是有相同点的。因此工作人员在开展矫正工作过程中要尊重他们的情感、耐心帮教,对他们的优点、进步要及时表扬、鼓励,对缺点和错误要善意提醒,有效制止,帮助他们树立信心,同时还要加强家庭、学校、街道之间的密切联系,建立多方联动机制。
  (三)重视个体差异,量身定制矫正方案
  引入社会工作的个案工作方法,重视未成年矫正对象的个体差异,进而制定相应的社区矫正,实施差别化管理教育。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无论是从成长经历、家庭背景还是从个性特征和犯罪心理等方面来看都存在不同特征,因此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来量身打造相应的矫正方案,分析其产生偏差行为的原因,寻找其进行犯罪的本质原因。社会工作的个案工作法是在实践领域中的大量案例里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它强调针对服务对象的个体差异,采用最适宜的服务方案,来恢复其社会性、挖掘服务对象的个人潜能。未成年矫正对象年纪尚轻,其价值观念、性格和行为模式都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因此社区矫正人员针对这一特点有针对性地为其制定矫正计划,明确矫正工作目标,确保矫正活动的有效开展,最大限度的挖掘其个人能力和优势,使其能早日顺利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生活。
  (四)运用电子设备规范管理
  电子手铐从外表上来看类似手表,是一种利用电子设备监控约束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对象行踪的现代信息化监管手段,它可以定位被监控者所在的位置,同时还可以设置矯正对象的活动区域,使被监控者可以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自由活动,因此这种现代信息化的监管手段能够有效解决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出现的人机分离现象。我国目前大多数地区仍采用手机定位监管模式,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很多弊端,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人机分离问题。未成年矫正对象由于心智尚未成熟、自我约束能力差,因此采用手机监管模式就更容易发生人机分离的现象,给监管造成困难。
  电子手铐一旦遭遇暴力拆卸,就会自动触发报警装置,工作人员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同时其全方位、全时段的监管模式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在思想上也起到一种震慑作用,使其时刻约束自己的言行,能够有效遏制蠢蠢欲动的犯罪意识,减少再次犯罪的发生几率。因此电子手铐这种现代监管方式既可以实现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有效监管,又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赋予他们活动上的自由,使他们拥有同其他同龄人相同的社交机会,这实际上也体现了我国社会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本质要求。
  注释:
  ①罗大华、刘帮惠著:《犯罪心理学新编》,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172页。
  ②数据来源:安徽省铜陵县司法行政综合信息网。
  ③本个案摘自上海市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编写的《社区矫正个案》。
  ④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163一173页。
  ⑤肖建国:《上海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和对策的理性思考》,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3期,第5页。
  参考文献:
  [1]罗大华、刘帮惠.《犯罪心理学新编》.[M].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
  [2]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
  [3]肖建国.《上海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和对策的理性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3期.
  [4]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5]杜景珍.《个案社会工作—理论·实务》.[M].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年版.
  [6]林小培.《行刑社会化: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实践与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3期.
  [7]陈毓文.《从社会工作的角度来看青少年犯罪预防和处遇》.[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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