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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遍的社会意义上,动机论是具有贬义的。但在讨论立法问题时,却需要从“立法的动机”开始。立法学家李林曾提出,“如果把立法看作是一种行为过程的话,那么这个立法过程通常可包括:立法的动机——立法的酝酿——立法的准备(包括起草法案)——提出法案——讨论法案——表决法案——签署法律——公布法律”。我对立法动机的理解是:立法者希望该部法律解决什么样的社会问题,并达成什么样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