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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解散后强制清算人的选任作了扩张性解释,明确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社会自治组织可以作为清算组成员。本文就社会自治组织如何作为公共干预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力量,论述了这些社会组织在公私兼顾的经济法视角下的性质以及它代表的社会整体利益,并提出了如何进一步针对公司进行公共干预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