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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8时许,贵州省雷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雷山县丹江镇陶尧村有一辆中型自卸货车翻下路坎,驾驶人受轻伤,车辆受损严重,请立即派员前往处理。”
接到指令后,大队立即指派事故处理民警胡光伟、李光凌赶往现场进行勘验和调查取证。在事故现场,一辆载有一车砖头的货车侧翻在路坎下。
通过现场初步取证,驾驶人杨某自述事故发生时间是在6月15日1时许。通过现场查验和网上查询肇事驾驶人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等手续,发现车辆初次登记时间为2013年11月,保险有效期至2015年12月4日,交强险进保日期为2014年12月5日,而商业保险进保日期则为2015年6月14日16时20分,距离事故发生时间仅8个多小时。在询问驾驶人杨某从2014年至今是否购买有商业险时,驾驶人杨某回答2014年至今只购买有交强险,没有购买过商业险。事发时间的巧合和商业保险的时间差让事故处理民警多了一个心眼。
为了查清事实,确保国家财产不受侵犯,在得到大队领导的全力支持下,事故中队立即安排警力兵分两路开展调查,一组继续从驾驶人杨某身上找线索、查漏洞,另一组在现场周边开展调查走访,寻找目击证人。8时45分,调查走访组在向周边村民了解情况时,获取了一条重要线索:6月14日13时,这辆中型自卸货车就已翻在案发地了。当调查组把这一情况向办案民警反馈后,办案民警对驾驶人杨某进行了讯问。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底气不足的杨某终于慑于法律的威严,如实供述了肇事后投保、报案、企图骗取保险公司赔偿的事实。
经查,驾驶人杨某于2015年6月14日13时,驾驶贵H158××号中型自卸货车装载砖头由凯里市三棵树镇往雷山县丹江镇陶尧村方向行驶,货车核载1.99吨,实载15吨。行至雷山县丹江镇陶尧村通村公路时,车辆压垮路基侧翻下路坎,造成车辆严重损坏、驾驶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接到指令后,大队立即指派事故处理民警胡光伟、李光凌赶往现场进行勘验和调查取证。在事故现场,一辆载有一车砖头的货车侧翻在路坎下。
通过现场初步取证,驾驶人杨某自述事故发生时间是在6月15日1时许。通过现场查验和网上查询肇事驾驶人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等手续,发现车辆初次登记时间为2013年11月,保险有效期至2015年12月4日,交强险进保日期为2014年12月5日,而商业保险进保日期则为2015年6月14日16时20分,距离事故发生时间仅8个多小时。在询问驾驶人杨某从2014年至今是否购买有商业险时,驾驶人杨某回答2014年至今只购买有交强险,没有购买过商业险。事发时间的巧合和商业保险的时间差让事故处理民警多了一个心眼。
为了查清事实,确保国家财产不受侵犯,在得到大队领导的全力支持下,事故中队立即安排警力兵分两路开展调查,一组继续从驾驶人杨某身上找线索、查漏洞,另一组在现场周边开展调查走访,寻找目击证人。8时45分,调查走访组在向周边村民了解情况时,获取了一条重要线索:6月14日13时,这辆中型自卸货车就已翻在案发地了。当调查组把这一情况向办案民警反馈后,办案民警对驾驶人杨某进行了讯问。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底气不足的杨某终于慑于法律的威严,如实供述了肇事后投保、报案、企图骗取保险公司赔偿的事实。
经查,驾驶人杨某于2015年6月14日13时,驾驶贵H158××号中型自卸货车装载砖头由凯里市三棵树镇往雷山县丹江镇陶尧村方向行驶,货车核载1.99吨,实载15吨。行至雷山县丹江镇陶尧村通村公路时,车辆压垮路基侧翻下路坎,造成车辆严重损坏、驾驶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