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社会责任的限度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itw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公司是否要负社会责任,在此问题上大多数学者都持肯定性意见。但公司应当在怎样的限度内负社会责任,却并未受到重视。在此背景下,本文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应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最后对完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立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市场经济;限度
  
  制定一部理想的法律对社会的发展,以及秩序的稳定有重要的意义。《公司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对公司的治理,市场的稳定、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公司法》的目的究竟是要维护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还是旨在体现各主体的利益平衡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在何限度范围内承担,以及具体如何来承担都尚待探讨。
  
  一、何谓公司的社会责任
  
  早期的公司理论没有公司责任这个概念。传统的公司理论认为:公司是企业从事生产活动中所面临的资本问题的手段,是筹措经营资本的手段,[1]因此,公司的唯一目标就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即当公司股东的利益和其他利益关系主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牺牲其他利益关系主体的利益而追求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原来的个人本位思想逐渐被社会本位思想代替,片面的“功利主义”的发展观经“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兼顾效率与公平”发展观的良性发展。这一理论便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如果公司只把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它就可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择手段,就有可能侵害股东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有可能为了牟取暴利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无视对劳动力资源的保护并以不正当的手段侵害竞争对手,污染破坏环境等。这些行为在理论上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目标,在实践中也极易导致市场竞争的无序甚至混乱,结果必将威胁一国的经济发展。所以,不能再将公司的目的仅归结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对股东以外的其他个人、群体同样负有责任,即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一词最早源于美国,在美国商界和公司法学界、英国公司法学界早已引入和使用这一词语。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含义。有的学者把公司的社会责任分为法定责任和道德责任,有的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为所处社会的全面和长远利益而关心、权利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表现为公司对社会的适应和发展的参与[2],有的学者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对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的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3]。根据美国法学研究院(AmericanLaw Institute)1984年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第2.01条,[4]公司社会责任的范畴按强制性的强弱分为三个层次:
  (1) 强制性责任:公司须同自然人一样,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活动;
  (2) 道义性责任:可以适当考虑与公司经营中执行社会责任相符的伦理因素;
  (3) 劝导性责任:可以基于公共福利、人道主义、教育和慈善目的,从事合理数额的捐赠。
  笔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应当定义为公司追求股东最大利益的同时,遵循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兼顾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社会主体利益的责任和义务。在这里我们要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限度。
  必须指出的是,公司的社会责任具有派生性和从属性。公司的社会责任建立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营利活动上,公司负社会责任本质上是公司谋取自身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遵循市场经济的要求兼顾其他利益主体的行为。公司的社会责任与公司的本质属性——营利性相比处于第二位。因为公司产生的目的就是作为组织生产和筹措资本的手段,公司营利才有能力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没有营利,就没有存在的前提,没有发展的动力,更谈不上承担什么社会责任了。说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从属于营利性并不是否认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的社会责任与营利性并不是相悖的,相反公司的社会责任能够促进公司利润增加。短期来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确实会减少公司的营利,但从长期来看两者是并行不悖的,而且是互相促进的。
  
  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及其限度
  
  (一)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首先,公司是一个法人实体,是法律虚拟的人。法律中虚拟的人与自然人一样处在一个庞大的社会中,与周围的环境发生密切的关系。在社会责任问题上,公司的社会责任的问题与个人之社会责任的原则上别无两样。这是因为:在我们的社会里,个人有权追求幸福快乐,而公司有权以追求利益为目标。然而个人虽有权追求幸福快乐,但其行为仍必须符合社会行为规范要求。同样地,虽然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但公司的行为也必须不能逾越社会责任。从而,在我们的社会里,我们期待个人发挥道德的一般水平,将“利他”的精神发挥至极致。同样,我们也基于相同的道德标准期待公司恪尽其社会责任[5]。
  其次,公司的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公司的时代”,公司能够吸纳资本、劳动力、经营者和其他生产要素并将其熔于一炉,能够最有效地配置社会经济资源。公司力量日益壮大,导致了公司的力量逐渐渗入到政治、科技文化领域。作为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的公司,公司现已经统治了整个社会,成为确立生活方式准则和公民生活模式的机构,它引导、形成、指挥、决定了我们社会发展的前景。从商界的发展趋势来看,公司的经济力量越来越强,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公司集中。公司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影响如此之大,公司的一举一动都会对社会各方面的主体产生影响,因此公司不能仅仅把眼光局限于自身的利益,而应当同时把眼光投向社会,挑起社会责任的重担。
  再次,众所周知,我国法律在调整正义与利益、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的矛盾时遵循的首要原则是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公司营利与承担社会责任实质上是公司个体经济利益和整体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关系。个体是社会的个体,个体要在社会中存在,表明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所以在处理二者关系时,首先应考虑的是在追求个体的经济利益时兼顾社会的整体利益,这也就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其次,调整各种利益矛盾的准则是兼顾效率与公平。为了实现营利最大化目标,公司应追求尽可能高的效率。但同时,也要考虑公平的道德因素,如果公司一味追求高效高利,而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观,最终社会中所有的个体不得不付出沉重的代价。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限度
  1.公司承担过多社会责任的弊端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已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赞同,但公司应在什么限度上负社会责任并未受到我国各学界的足够重视。相反,由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兴起,公司社会责任被过于重视,甚至把公司办成“小社会”,使公司承担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应由公司承担或公司无力承担的社会职能,如社会保障职能、办教育的职能、办幼儿园的职能,办医院的职能、办浴室和理发室的职能。公司办社会的直接效果是,每个公司就是个小社会,公司为职工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社会福利。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前提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与社会角色的重新定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让企业甩掉办社会的历史包袱,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轻装上阵,让公司过度参与对公司和社会都是有害的,原因如下:
  首先,公司具有营利性,公司参与社会生活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的,公司的经营业绩是公司生存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公司的注意力应集中在经济活动上。如果公司过分地卷入社会活动,使公司不能致力于对市场的研究,会造成资金和资源的浪费,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通俗地说,不能“种了人家的地,荒了自己的田”,颠倒了主次。
  其次,公司也是筹措资本的一种手段,股东之所以热衷于投资公司是因为他们想从公司投资中获取利润。如果公司承担了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即承担了市场经济要求以外的社会责任,使公司的利润大大减少,就会减低公司股东的积极性。公司没有了投资资本,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无从谈起了。
  再次,基于社会组织分工的原则,社会大系统的正常运转重要的是个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方面,公司人员本身缺乏解决社会问题的技巧和经验;另一方面,公司参与社会生活如果缺乏统一的安排,就可能干扰社会的正常运作,特别是在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时更是如此。
  2.公司社会责任的限度
  公司仅以股东最大利益为唯一目标已经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同时使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也是与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想违背的。在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的背景下,尤其要弄清公司法应提倡和保护什么样的公司责任行为,才能制定出一部真正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推动国民经济健康迅速地发展。
  在肯定公司应负社会责任的基础上,有四种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学说。第一种是一元论,这种观点认为公司的活动表面上似乎因为公益而自动减少公司获利,然而其实这种行为是有助于公司长期利益的[6],即强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最后必趋于一致。第二种学说是适度的理想主义,即公司经营者应使公司遵守法令的规定,即使不遵守法令的结果会使公司的“净现在价值”增加[7]。第三种学说高度的理想主义,即除了法律所加于公司的义务外,营利公司的剩余目标应涵盖股东之外的较宽广的利益关系人在内,申言之,公司经营者在决策时应合理的调和所有与公司有关团体的利益[8]。第四种是实用主义,即政府各单位应充分利用营利性公司以执行公共政策,而且营利性公司也应在赢利的基础下设计、创造及掌握机会以履行公共服务的责任[9]。
  以上几种学说都有其合理的地方,但它们都没有准确地把握公司责任的限度以及标准。笔者认为公司法应当从市场经济要求出发来确认并保护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为,即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应以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为限,以不干扰和削弱公司的生存与发展为条件,公司参与社会事物应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有利于公司高效率地提供商品和服务,而不是把所有的社会责任一揽子都强加于公司。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影响最大的主体之一,其行为只有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才不至于被淘汰。
  市场经济是商品发展到较高阶段而出现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的形式。简言之,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依据市场原则,按照市场规律,配置和调节社会各种资源的生产、分配、消费的经济运行方式[10]。
  首先,市场经济具有营利性,追求尽可能多的价值增值,获得最大利润,这是市场经济产生、发展的内在动力。因此,公司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是无可厚非的,但不能仅仅以此为唯一目标。其次,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机制是竞争,包括各种生产要素和产品的买者之间、卖者之间以及他们间相互的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机制之一。竞争是商品生产者在市场上包括为股东营利又不仅限于为股东营利的全面较量,是由各方面的力量进行公开、公平评判的优胜劣汰的生存竞赛。在市场竞争中不至于被淘汰就要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生产出既符合市场需求又有竞争力的商品或劳务。因此,公司不能不考虑产品质量,向社会提供更加安全的产品。公司应倾听和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消费者提供丰富优质的商品和服务,并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获得社会的信任,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公司内部除了股东利益外还要兼顾其他主体的利益,处理好公司发起人与公司的关系,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关系,公司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加强公司职工的福利,提高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现代市场竞争中,社会荣誉、社会信任度以及社会形象也是竞争的重要资本。公司应尽所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赢得更多的商业合作者;关心和捐助慈善事业、公益事业和教育事业;积极服务于社区,改善社区关系,为社区的公共事业做出贡献;建立与社会沟通的机制,树立服务于社会、回报社会的良好形象。再次,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良好稳定的市场环境和经营文化。公司应在市场经济要求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其在生产经营中给周边环境和生态带来破坏力;努力使自己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之中,更多地履行自己作为社会成员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自觉地促进和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目标与社会进步的相互协调,促进精神文明的发展,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有很多理由足以证明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这种社会责任并不是要求公司无限度地承担各种社会责任,而是在追求股东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增进其他社会主体的社会利益。这种最大限度是指公司的社会责任应以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为标准,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应是适当的。
  
  三、我国公司责任的立法建议
  
  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同样的,公司法不能一味地强调公司股东的利益,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在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推动、保护和规范作用,必须从中国的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实践出发,大胆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先进的经济立法经验,以确认和保护经济民主、社会权与公司社会责任为价值取向,义无返顾地进行立法改革,构建门类齐全、结构协调、与市场经济规律相契合、与现代先进国际惯例相接轨的法律制度体系。鉴于传统公司法理论是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赚钱而忽略了公司社会责任,公司的社会责任理念应当深深扎根于我国的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摒弃传统的公司理念,协调好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利润最大化的冲突。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国1993年所通过的《公司法》,其重要目的是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将公司法上的各种利益关系主体的利益平衡作为自己的任务。然而,公司的社会责任应该与该国的市场经济水平有直接的关系,公司法的制定也应当考虑该国的市场经济水平。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当西方的经济发展还没有完全达到很高水平的时候,法律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通过公司法的众多机制来刺激人们投资的积极性,并通过此种投资来达到社会快速发展和经济繁荣的目的。那时,公司法强调公司目标的唯一性对于刺激公司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具有重大意义。而当西方的经济水平已经发展到很高水平的时候,刺激股东投资积极性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公司法虽然还要通过一定的机制来推动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但是,它已经不再是公司法的唯一目的,公司法的目的已经转变为对包括股东在内的各种利益关系主体的利益提供保护[11]。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刚刚起步,市场体系还不成熟,经济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段距离。因此,我们在借鉴国外的公司法的同时不能一味地照搬照抄,必须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与我国经济水平挂钩。我国公司法在立法时应把握好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避免加重公司的负担,导致适得其反。
  
  [参考文献]
  
  [1]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马风光.企业的社会责任模式论.工业企业管理,2000,(12).
  [3]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7.
  [4][5][6][7][8][9]刘连煜.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68;65;33;36;40;46.
  [10]张道根,徐礼莱.现代市场经济手册.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3.
  [11]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3.
  
  [作者简介]褚志霞,女,江苏南通人,法学硕士,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研究中心。
其他文献
在2010年美国举行的世界黑客大会上,来自新西兰的Barnaby Jack展示了如何在世界范围内引入ATM,从那时起,世界各地不时发生恶意入侵ATM的病毒.,而这些病毒的出现,可能导致银行
[摘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把“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成为理论界关注的一个热点。研究以人为本的内涵、我国以人为本观念的提出的原因和背景,以及以人为本的实现,对于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近期;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观;研究述评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
江泽民同志 4月 2 8日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工作时的讲话 ,高屋建瓴 ,从治党治国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高度 ,阐述了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作用 ,再次强调了在实现中华民
青海省纪委调查发现,时任青海省能源局局长的于小明(副厅级)在接受调查期间,将价值26万多元的玉器45件、价值近80万元的黄金及银币65件、价值37万多元的购物卡191张及部分现金存放于三个纸箱、一个布袋及一个铁皮柜中,委托他人藏匿。面对琳琅满目、犹如一个展览馆的赃物赃款,于小明称,绝大部分都是别人送的,具体说不清楚。2017年6月20日,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金额400多万元的于小明,
期刊
随着民航建设步伐的加快,对线路防雷效果也提出更高的要求.从现行各民航空管通信设备线路防雷设计现状看,主要考虑将线路避雷器引入其中,其对于侵入波保护、雷击故障的减少等
在英语和汉语中都有叠词这一构词形式.汉语叠词既然是构词方式,也是修辞方式;英语叠词则是音素和词素的重叠形式.一般情况下,二者在翻译当中较难做到功能对等地转换.本文尝试
期刊
安全工作其实是一项系统工程,安全涉及到很多方面,必须要引起重视.作为为人民提供方便与舒适的电力企业,在电力生产管理中要尤其重视安全问题.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门综合性学科,
“先母”“先父”已作古rn现代社会上“后妈”、“后爸”的称呼,无须解释,其意自明.在汉语词汇了还有另外一对词语,那就是“先父”、“先母”,需要注意的是,“先父”和“先母
一是建立全区机构编制电子台账。对全区所有单位的机构编制电子台账进行了系统的检查维护,对台账的内容进行了全面优化维护,增加了编制情况、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配备、发展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