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对检察技术监督权的认识
所谓技术检察是指检察机关中的技术部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开展相应监督工作的专门性活动。技术检察突出的是“检察”,检察权的核心是法律监督权,也就是说技术检察突出的是技术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能。? 传统的检察技术观念,对检察技术工作的性质、职能、认识的不到位,没有上升到检察权的高度,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没能正确理解自己的职能,只是低头作鉴定,而没有抬头作监督,而是简单的把检察技术工作定位在服务上,是一个服务部门,忽视了检察技术工作在配合审查、辅助侦查和鉴别技术证据的监督职能作用,出现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工作机制不健全,缺少同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技术监督参与意识不强,业务部门处理、委托检案随意性较大,致使应该送检的案件没有送检,应该为侦查提技术证据的而没有提供,造成大量送检案件流失,出现个别门类无案可检的被动局面。因此,要树立现代检察技术理念,给予检察技术工作明确定位。自觉把检察技术工作融入到各项检察业务中去,积极发挥检察技术在侦查监督、诉讼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环节上的技术监督职能作用。
二、检察技术形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2006年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规则》(暂行)第二条规定: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根据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对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的专门性活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2003年12月,贾春旺检察长在山东省院报送的有关材料上批示:“检察技术,包括法医、文检、痕检、视听等等在基层的法律监督中也很重要,检察机关如果这些手段很弱,只能听任其他部门的,很难实施有效监督”。上述规定及领导批示,充分证明了检察技术部门也是法律监督部门。由于检察技术部门是以技术性证据为切入点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它的职能作用发挥分别体现在其他各个业务部门中,它的法律监督活动贯穿于检察监督的各个环节,往往容易使人对其定位产生误解,有相当一部分人包括我们有部分检察技术人员“雾里看花”,从表面上把它看成一个服务部门,一个没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服务部门。如果从深层次探究检察技术部门的本质属性,它应该是法律监督部门,是履行技术监督职能的检察部门。
三、与其他司法部门比较,检察技术监督权在诉讼中的地位凸显
在目前的司法鉴定现状中,虽然同样都是司法鉴定或者是司法鉴定的审查,但是在公、检、法、司各阶段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的性质和目地是截然不同的。
首先在公安侦查阶段,检验鉴定的目地是为了破案的需要,为破案提供技术支持,检验鉴定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一线破案,为一线提供战斗力,它是侦查权的一种,是一种技侦措施。审查的目的主要是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在法院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和质证是为了合议庭对技术性证据的正确采信。在社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主要目地是弥补公、检技术力量的不足和当事人对诉讼举证的需要而申请鉴定的情况。
其次当案件进入检察环节之后,检验和审查的目地以及服务对象和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侦察监督价段,检察技术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主要是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服务。比如,伤害案件中的伤情结论复核,是轻伤还是重伤,是否构成犯罪,这种审查在侦察监督里面是非常关键的。这种监督从表面上看是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其实不然,实质上是对公安机关的技术性鉴定结论的国家监督。
再次在公诉阶段主要是为提起公诉提供技术证据的审查协助,帮助公诉人向法庭陈述鉴定的科学依据,在质证的过程中确保法庭对技术性证据的采纳,保证公诉顺利进行。
因此,和其它司法鉴定和对技术性证据的鉴定和审查相比,检察技术部门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无论是侦察监督价段还是在公诉价段,它的审查从其性质上看都具有国家诉讼监督的特点,这主要是由于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的特点决定的。
四、检察技术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具有鲜明的国家诉讼监督的特点
检察技术对诉讼中的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包罗了刑事诉讼的所有环节,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检察技术平时的业务工作中清楚的看到。其内容主要有:1、对侦查监督报捕的案件中的技术性鉴定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对经过复合,认为原鉴定不够全面的或是有重大缺陷的,进行补充鉴定。对鉴定结论错误的,进行重新鉴定。2、对审查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完善诉讼的证据锁链,并协助公诉人做好出庭应诉的工作。3、在刑法的执行监督上,对保外就医的人犯的病情证明进行审查,确保做到不枉不纵。4、对申诉案件中的有关人身伤害或有关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帮助申诉部门处理好有关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问题。5、对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有关证据进行检验鉴定以及信息技术应用等等。
从上面可以看出,检察技术工作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和监督贯穿于检察诉讼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并且它的这种审查监督不代表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利益,而是站在国家诉讼的高度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监督,具备诉讼监督的特点,另外由于审查内容以及其监督对象的特殊性,再加上其极强的专业性。因此它成为一个独立的检察业务部门顺理成章。也就是说检察技术的文证审查权是一种独立的检察监督权的形式。
五、由于其审查内容的专有性,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技术部门己经成为一个独立的业务检察部门
检察技术的审查对象是诉讼中的技术性鉴定证据,审查技术性鉴定证据不仅需要法律素质,而且更重要的是需要专业素质。这就需要审查技术证据的人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需要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检察技术对技术性证据的监督其实质一方面是对公安机关的技侦措施的监督,另一方面是对社会鉴定机构鉴定行为的监督,是代表国家行使对技术证据的监督权。
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技术部门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业务科室,由于其职能的原因,目前很多人习惯的把它看成一个服务性的科室,但是检察技术部门是检察机关中代表国家行使对技术性鉴定证据审查监督权力的专门的检察监督部门,它行使的是一种独立的检察权形式。因此,它应该是检察机关的业务检察部门
结束语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中,检察技术部门实际上己经行使了代表国家对技术性鉴定证据的审查和监督的权力,技术部门履行对诉讼中技术性证据的监督权(侦查权、审查权),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的,把检察技术部门改称为技术检察部门能更好的反映其法律监督属性,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后,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鉴定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是现实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因此,技术检察工作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和监督贯穿于检察诉讼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这种审查监督不代表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利益,而是站在国家诉讼的高度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监督。
因此,促进检察院的技术部门更好的作好自身的定位,开展对司法鉴定的监督工作,理顺鉴定关系,同时也是对检察监督权的一种完善,促进司法鉴定法规的统一正确的行使,确保鉴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对检察权完善是一种贡献,也是对我国诉讼制度完善是一种贡献。
所谓技术检察是指检察机关中的技术部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开展相应监督工作的专门性活动。技术检察突出的是“检察”,检察权的核心是法律监督权,也就是说技术检察突出的是技术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能。? 传统的检察技术观念,对检察技术工作的性质、职能、认识的不到位,没有上升到检察权的高度,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没能正确理解自己的职能,只是低头作鉴定,而没有抬头作监督,而是简单的把检察技术工作定位在服务上,是一个服务部门,忽视了检察技术工作在配合审查、辅助侦查和鉴别技术证据的监督职能作用,出现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工作机制不健全,缺少同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技术监督参与意识不强,业务部门处理、委托检案随意性较大,致使应该送检的案件没有送检,应该为侦查提技术证据的而没有提供,造成大量送检案件流失,出现个别门类无案可检的被动局面。因此,要树立现代检察技术理念,给予检察技术工作明确定位。自觉把检察技术工作融入到各项检察业务中去,积极发挥检察技术在侦查监督、诉讼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环节上的技术监督职能作用。
二、检察技术形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2006年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规则》(暂行)第二条规定: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根据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对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的专门性活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2003年12月,贾春旺检察长在山东省院报送的有关材料上批示:“检察技术,包括法医、文检、痕检、视听等等在基层的法律监督中也很重要,检察机关如果这些手段很弱,只能听任其他部门的,很难实施有效监督”。上述规定及领导批示,充分证明了检察技术部门也是法律监督部门。由于检察技术部门是以技术性证据为切入点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它的职能作用发挥分别体现在其他各个业务部门中,它的法律监督活动贯穿于检察监督的各个环节,往往容易使人对其定位产生误解,有相当一部分人包括我们有部分检察技术人员“雾里看花”,从表面上把它看成一个服务部门,一个没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服务部门。如果从深层次探究检察技术部门的本质属性,它应该是法律监督部门,是履行技术监督职能的检察部门。
三、与其他司法部门比较,检察技术监督权在诉讼中的地位凸显
在目前的司法鉴定现状中,虽然同样都是司法鉴定或者是司法鉴定的审查,但是在公、检、法、司各阶段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的性质和目地是截然不同的。
首先在公安侦查阶段,检验鉴定的目地是为了破案的需要,为破案提供技术支持,检验鉴定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一线破案,为一线提供战斗力,它是侦查权的一种,是一种技侦措施。审查的目的主要是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在法院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和质证是为了合议庭对技术性证据的正确采信。在社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主要目地是弥补公、检技术力量的不足和当事人对诉讼举证的需要而申请鉴定的情况。
其次当案件进入检察环节之后,检验和审查的目地以及服务对象和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侦察监督价段,检察技术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主要是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服务。比如,伤害案件中的伤情结论复核,是轻伤还是重伤,是否构成犯罪,这种审查在侦察监督里面是非常关键的。这种监督从表面上看是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其实不然,实质上是对公安机关的技术性鉴定结论的国家监督。
再次在公诉阶段主要是为提起公诉提供技术证据的审查协助,帮助公诉人向法庭陈述鉴定的科学依据,在质证的过程中确保法庭对技术性证据的采纳,保证公诉顺利进行。
因此,和其它司法鉴定和对技术性证据的鉴定和审查相比,检察技术部门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无论是侦察监督价段还是在公诉价段,它的审查从其性质上看都具有国家诉讼监督的特点,这主要是由于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的特点决定的。
四、检察技术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具有鲜明的国家诉讼监督的特点
检察技术对诉讼中的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包罗了刑事诉讼的所有环节,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检察技术平时的业务工作中清楚的看到。其内容主要有:1、对侦查监督报捕的案件中的技术性鉴定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对经过复合,认为原鉴定不够全面的或是有重大缺陷的,进行补充鉴定。对鉴定结论错误的,进行重新鉴定。2、对审查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完善诉讼的证据锁链,并协助公诉人做好出庭应诉的工作。3、在刑法的执行监督上,对保外就医的人犯的病情证明进行审查,确保做到不枉不纵。4、对申诉案件中的有关人身伤害或有关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帮助申诉部门处理好有关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问题。5、对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有关证据进行检验鉴定以及信息技术应用等等。
从上面可以看出,检察技术工作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和监督贯穿于检察诉讼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并且它的这种审查监督不代表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利益,而是站在国家诉讼的高度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监督,具备诉讼监督的特点,另外由于审查内容以及其监督对象的特殊性,再加上其极强的专业性。因此它成为一个独立的检察业务部门顺理成章。也就是说检察技术的文证审查权是一种独立的检察监督权的形式。
五、由于其审查内容的专有性,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技术部门己经成为一个独立的业务检察部门
检察技术的审查对象是诉讼中的技术性鉴定证据,审查技术性鉴定证据不仅需要法律素质,而且更重要的是需要专业素质。这就需要审查技术证据的人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需要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检察技术对技术性证据的监督其实质一方面是对公安机关的技侦措施的监督,另一方面是对社会鉴定机构鉴定行为的监督,是代表国家行使对技术证据的监督权。
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技术部门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业务科室,由于其职能的原因,目前很多人习惯的把它看成一个服务性的科室,但是检察技术部门是检察机关中代表国家行使对技术性鉴定证据审查监督权力的专门的检察监督部门,它行使的是一种独立的检察权形式。因此,它应该是检察机关的业务检察部门
结束语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中,检察技术部门实际上己经行使了代表国家对技术性鉴定证据的审查和监督的权力,技术部门履行对诉讼中技术性证据的监督权(侦查权、审查权),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的,把检察技术部门改称为技术检察部门能更好的反映其法律监督属性,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后,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鉴定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是现实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因此,技术检察工作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和监督贯穿于检察诉讼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这种审查监督不代表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利益,而是站在国家诉讼的高度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监督。
因此,促进检察院的技术部门更好的作好自身的定位,开展对司法鉴定的监督工作,理顺鉴定关系,同时也是对检察监督权的一种完善,促进司法鉴定法规的统一正确的行使,确保鉴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对检察权完善是一种贡献,也是对我国诉讼制度完善是一种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