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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冒贸易协定》的刑事执法措施中,“商业规模”是定罪标准的关键要素.通过对中外学者文献的比较研究,笔者认为《反假冒贸易协定》并未对商业规模设置“零门槛”.协定第23条第1款中的“出于直接或间接商业利益的商业行为”仅是对商业规模性质的说明,并不等同于“商业规模”.该协定的商业规模需满足一定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