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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处(局)、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西藏自治区定价目录》,现将《西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司法厅《西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藏发改价格[2007]514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