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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带来劳动力市场的巨大变革。越来越多的女性加入到创业大军中,追求自身价值的实现。然而,在现实社会当中,女性的就业歧视问题仍然存在,并且表现的更加隐蔽。虽然男女平等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但社会上歧视女性的现仍然非常普遍,国家和社会应切实保护妇女的就业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以及基本国策的实现。
关键词:女性就业歧视;原因;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1297(2013)01-0003-02
近年来由于高校扩招,毕业生数量急剧增加,而社会工作岗位却没有同步增加,由此产生了大学生就业大军增长迅速与就业岗位的增长缓慢的矛盾。而作为特殊群体的女大学生,就业难尤为突出,由于历史、现实等方面的原因,女大学生在社会职业的选择上,往往处于劣势,成为“弱势群体”,女大学生面临着社会性别带来的重重困境。所以我就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理论材料和各地的论文资料就妇女平等就业问题怎么改革与完善提出见解。
一 女大学生就业现状与就业歧视
1.职业性别隔离。
职业隔离就是在一种职业所包含的劳动力构成相异于不同人口相对于劳动力人口的相应比例。女大学生还是主要集中在特定的且工资较低的职业里。这使两性收入差别会进一步扩大,职业的性别隔离将被进一步固化。
2.就业机会不平等。
女大学生在就业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男工,妇女的就业机会往往比男子要少,却要比男性承受更大的压力。总之,我国妇女因受性别歧视而处于就业竞争的弱势地位。
3.男女同工不同酬。
由于女性的生理、性别分工使得女性的负担要重于男性,这导致女性的生产率低于男性生产率。从生产率与报酬的成正相关的角度来讲,企业必然会做出男女同工不同酬的选择,产生工资差距或其他福利待遇上的差距。
4.就业中针对女性的容貌歧视问题。
容貌歧视是一种新的性别歧视。作为女性,容貌歧视问题更为突出。在女大学生和女硕士毕业求职过程中,基于容貌评价而得到不公允的对待的在各个行业的现实实例比比皆是。因此,此问题已不容忽视。
二 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
当代女大学生就业难不能简单地归结于某些单一因素的影响,而是各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很重要的客观原因是我国整体就业形势严峻,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构成巨大的就业压力。但是最重要的原因是社会性别排斥,而社会性别排斥的文化根源是社会传统的性别观念。
1.法律制度不健全、存在漏洞。
《劳动法》在实践中却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虽然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保障措施,没有设置有效的保障机构,立法仅停留在原则性内容上,从而无法切实保障女性的就业平等权。
2.历史上对女性价值的陈旧看法仍然存在并发挥作用。
尽管不同的职业对所有的人都敞开了大门,但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念仍设置了种种有形和无形障碍,影响女性的就业发展。即使是职业女性,也难以摆脱家务重担。这使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更为不利。
3.用人单位或企业不愿承担所谓“性别亏损”。
企业以追求“利润大化”为目标,单位以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它们不愿承担女性的自然附着成本(如生育、抚养小孩、操持家务等),即因不愿接受因性别差异而受到的损失而拒绝接受女性。
4.均衡企业负担、推进生育保险制度。
国家应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产假和哺乳假制度,即将企业生育保险尽快转变为社会生育保险,通过把生育成本转移到社会中去,减轻企业负担,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女性的就业竞争力。
5.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规范用人单位招聘用工行为。
严格监督《劳动法》在各类企业的执行情况,为保证女工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规范用人单位招聘用工行为,有效的保证女性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三 實现女大学生就业权的对策
女性就业歧视的现象既是一个经济问题, 又是一个社会问题, 但这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在一个法治国家内, 都必然需要法律来解决。因此, 保护女性的就业平等权更重要的是要靠法律手段来解决, 也就是主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来解决。
1.完善我国禁止女性就业歧视的立法建议。
立法对于解决女性就业歧视有决定性的意义,没有规制女性就歧视的完善法律体系, 就不可能实现对女性就业的平等保护。而最主要最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为了制止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间接歧视行为,法律应当将间接歧视行为纳入法律的规制之中,规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增强操作性和保护的实效性。
2.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加大女性就业平等权的保护力度。
我国也很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的、职能集中、具有较强权威性和专业性的专门性机构。 一方面加强对性别歧视行为的监督和制裁, 另一方面积极代表劳动者行使权利,以保护以及促进两性就业机会平等。
3.健全女性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途径。
我国法律对于女性就业平等权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实现, 其根源在于缺乏保护权利的有效救济方式。要想保障女性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就业权, 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解决女性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途径。
无论国家还是社会都应切实在女性的就业方面进一步消除歧视,真正做到男女就业权益的平等,消除对妇女就业权的歧视,必要时也可以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妇女平等就业的氛围,并加大对于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的宣传,多方面多渠道的推进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法规的落实,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 李军峰.女性就业与发展困境的原因探析.人口学刊.2002年
[2] 胡仙芝.基于性别公平基础上的就业政策及其改革-以女性职业生涯发展为视角.新视野.2006年
[3] 王江.论妇女的就业平等权.法制与经济.2006年
关键词:女性就业歧视;原因;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1297(2013)01-0003-02
近年来由于高校扩招,毕业生数量急剧增加,而社会工作岗位却没有同步增加,由此产生了大学生就业大军增长迅速与就业岗位的增长缓慢的矛盾。而作为特殊群体的女大学生,就业难尤为突出,由于历史、现实等方面的原因,女大学生在社会职业的选择上,往往处于劣势,成为“弱势群体”,女大学生面临着社会性别带来的重重困境。所以我就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理论材料和各地的论文资料就妇女平等就业问题怎么改革与完善提出见解。
一 女大学生就业现状与就业歧视
1.职业性别隔离。
职业隔离就是在一种职业所包含的劳动力构成相异于不同人口相对于劳动力人口的相应比例。女大学生还是主要集中在特定的且工资较低的职业里。这使两性收入差别会进一步扩大,职业的性别隔离将被进一步固化。
2.就业机会不平等。
女大学生在就业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男工,妇女的就业机会往往比男子要少,却要比男性承受更大的压力。总之,我国妇女因受性别歧视而处于就业竞争的弱势地位。
3.男女同工不同酬。
由于女性的生理、性别分工使得女性的负担要重于男性,这导致女性的生产率低于男性生产率。从生产率与报酬的成正相关的角度来讲,企业必然会做出男女同工不同酬的选择,产生工资差距或其他福利待遇上的差距。
4.就业中针对女性的容貌歧视问题。
容貌歧视是一种新的性别歧视。作为女性,容貌歧视问题更为突出。在女大学生和女硕士毕业求职过程中,基于容貌评价而得到不公允的对待的在各个行业的现实实例比比皆是。因此,此问题已不容忽视。
二 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
当代女大学生就业难不能简单地归结于某些单一因素的影响,而是各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很重要的客观原因是我国整体就业形势严峻,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构成巨大的就业压力。但是最重要的原因是社会性别排斥,而社会性别排斥的文化根源是社会传统的性别观念。
1.法律制度不健全、存在漏洞。
《劳动法》在实践中却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虽然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保障措施,没有设置有效的保障机构,立法仅停留在原则性内容上,从而无法切实保障女性的就业平等权。
2.历史上对女性价值的陈旧看法仍然存在并发挥作用。
尽管不同的职业对所有的人都敞开了大门,但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念仍设置了种种有形和无形障碍,影响女性的就业发展。即使是职业女性,也难以摆脱家务重担。这使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更为不利。
3.用人单位或企业不愿承担所谓“性别亏损”。
企业以追求“利润大化”为目标,单位以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它们不愿承担女性的自然附着成本(如生育、抚养小孩、操持家务等),即因不愿接受因性别差异而受到的损失而拒绝接受女性。
4.均衡企业负担、推进生育保险制度。
国家应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产假和哺乳假制度,即将企业生育保险尽快转变为社会生育保险,通过把生育成本转移到社会中去,减轻企业负担,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女性的就业竞争力。
5.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规范用人单位招聘用工行为。
严格监督《劳动法》在各类企业的执行情况,为保证女工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规范用人单位招聘用工行为,有效的保证女性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三 實现女大学生就业权的对策
女性就业歧视的现象既是一个经济问题, 又是一个社会问题, 但这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在一个法治国家内, 都必然需要法律来解决。因此, 保护女性的就业平等权更重要的是要靠法律手段来解决, 也就是主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来解决。
1.完善我国禁止女性就业歧视的立法建议。
立法对于解决女性就业歧视有决定性的意义,没有规制女性就歧视的完善法律体系, 就不可能实现对女性就业的平等保护。而最主要最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为了制止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间接歧视行为,法律应当将间接歧视行为纳入法律的规制之中,规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增强操作性和保护的实效性。
2.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加大女性就业平等权的保护力度。
我国也很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的、职能集中、具有较强权威性和专业性的专门性机构。 一方面加强对性别歧视行为的监督和制裁, 另一方面积极代表劳动者行使权利,以保护以及促进两性就业机会平等。
3.健全女性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途径。
我国法律对于女性就业平等权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实现, 其根源在于缺乏保护权利的有效救济方式。要想保障女性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就业权, 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解决女性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途径。
无论国家还是社会都应切实在女性的就业方面进一步消除歧视,真正做到男女就业权益的平等,消除对妇女就业权的歧视,必要时也可以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妇女平等就业的氛围,并加大对于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的宣传,多方面多渠道的推进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法规的落实,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 李军峰.女性就业与发展困境的原因探析.人口学刊.2002年
[2] 胡仙芝.基于性别公平基础上的就业政策及其改革-以女性职业生涯发展为视角.新视野.2006年
[3] 王江.论妇女的就业平等权.法制与经济.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