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卫生部2006年第16号通告,宣布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13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6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新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旧标准同时废止。其中,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包括了GBZ119—2006《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和GBZ174—2006《含发光涂料仪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