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约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财税政策的表现及其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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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认为我国现行的财税政策在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存在一定的制约性,主要表现在政策扶持力度不高,政策引导功能不强,政策鼓励对象有偏差以及政策体系不完善等方面.本文认为,要提高财税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效应,必须明确现阶段我国鼓励政策的目标、原则、形式、政策协调和效果评估等基本问题,进一步理顺政策体系,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对现行的财税政策进行相关的调整和完善。文章对以上的基本思路进行了较详尽的论述。
  关键词:财税政策 企业自主创新 创新
  
  一、当前制约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财税政策的具体表现
  
  1、政府对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不足且结构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在我国,企业研发经费直接来源于政府拨款的比重相当低。据统计,2003年企业研发经费来源于政府的拨款全国仅48亿元,占全国研发经费总额的5%,而大部分的政府拨款主要是用于应用与试验发展活动,基础研究方面所占份额甚少。虽然基础研究成果对企业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基础研究存在较大的效益外溢性,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将要承担较大的创新风险。因此,要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各国政府必须通过制定相应的财税政策予以大力扶持。然而,在我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中,无论是财政直接拨款还是通过税式支出的方式,在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基础研究方面的政策是相当匮乏的,而更多的财税政策主要是用在对科研成果应用和试验发展的支持上。据统计,2001年我国基础研究经费的95%集中在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2002年我国企业R&D活动的93%集中在试验发展领域,而探索与发现新知识的基础研究几近于无。由于我国企业对基础研究严重不足,加之产学研联系不紧密,企业实际能够掌握的重要核心技术奇少,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财税政策有偏差,未能把激励政策真正放在科技创新上来,主要表现在:(1)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定位不科学。现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象主要是单位和科研成果,而不是具体的开发活动和项目,能够享受优惠的只是那些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而对技术落后、急需进行技术更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和项目则缺少鼓励。(2)研发费用扣除政策存在许多不合理且不够公平的地方,一是优惠范围局限于工业企业,因而对其他企业造成政策上的不公平,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科技的全面进步;二是能够获得额外扣除的优惠,仅适用于研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或以上的盈利企业。(3)优惠政策偏重区域性,对特定区域内外的同一性质的企业区别对待,不利于鼓励公平竞争。现行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而对设立在其他区域的同类企业则无此类优惠,使得在开发区外的大量科研单位和高新技术企业得不到同等的优惠待遇,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4)一些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政策并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例如,政策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然而,不少符合条件的企业却难以享受该政策的实际优惠,因为不少新办企业在开业的第一、二年是处在亏损状态,待其最终获利时,税收的优惠期已经过了。
  3、财税政策方式单一,引导性政策不多,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吸引力不大。主要表现在:(1)政策方式单一,鼓励作用有限。目前我国主要是运用税收减免、税前扣除等方式来激励企业自主创新,而象快速拆旧、投资退税、政府采购等方式则用得不多。由于以上的优惠方式主要是针对盈利企业,对亏损企业的的鼓励作用有限。(2)政策的吸引力不大,主要表现在许多政策均附加较多的条件,企业要满足这些条件,可能要付出较大的代价,甚至有些政策对某些企业来说,是不能起作用的。例如,亏损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能获得额外费用扣除,而盈利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只有比上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增长10%或以上时,才能获得额外的费用扣除,且该额外扣除额只能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内扣除。又如,从事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的,只有属于高新技术的企业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等。(3)政策的引导性不强,主要体现在政策本身的目标不明确,缺乏对政策效益的预期。
  4、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财税政策体系凌乱,政策宣传不到位。主要表现在:(1)财税政策鼓励目标不清晰,政策协调性差。由于目前我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财税政策主要散见在各具体税种中,并没有形成较系统的政策体系,政策鼓励的目标、各项政策的效果预期及其相互配合难以体现出来,极易出现政策打架、作用互消的状况。(2)财税政策稳定性不高,难以让企业形成预期。由于企业的创新活动从投入到最终形成效益一般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因此,财税政策的预见性将有助于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税制正面临重大改革,现行的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能否继续执行却是一个未知之数,企业对财税政策的稳定性的疑虑,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开展。(3)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财税政策的信息传递不到位。据了解,我国不少地区的税务机关对目前我国实施的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并没有进行专门的有针对性的宣传和辅导,不少企业对这些政策缺乏基本的了解。由于相关的鼓励政策宣传不到位,其能够产生的作用也就可想而知了。
  
  二、完善我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财税政策的建议
  
  为更有效地推动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开展,针对当前我国已实施的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财税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从下列几个方面对相关的财税政策予以调整和完善。
  1、深入研究我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财税政策的目标、原则、方式、政策协调和政策效益评估等基本问题,进一步理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财税政策体系。适应我国的国情,我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财税政策的目标应定位的政策引导上,即通过有效的财税政策,引导企业积极投身于自主创新活动之中,并逐步使其不仅意识到自主创新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源泉,而且也确实能够从中获得自主创新的经济利益。因此,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财税政策的构建,必须坚持财政扶持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扶持是手段,引导是目的,财税政策应能充分体现其引导的功能和效应;必须坚持财税政策相对稳定原则,使企业对自主创新效益有充分的预期;必须坚持财税政策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实施的政策既要有助于推动企业生产效率、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和创新型国家目标的实现,又要防止出现政策实施本身对市场公平竞争的扭曲和因制度出现纰漏而造成实施成本的增加;必须坚持与WTO规则相适应的原则,避免出现因与WTO规则相悖而产生的国际贸易争端和引起相关的税收问题。要针对不同的鼓励对象,采用不同的财税政策方式,以发挥政策的最大效用。在鼓励政策的协调方面,应着重处理好财政拨款与税式支出的关系、各项鼓励政策之间的协调关系和鼓励政策与其他财税政策的关系。要建立鼓励政策的效益评估机制,不断提高财税政策在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中的作用。
  2、建立“企业自主创新基金”制度,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资金积累来源。一般来说,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是需要一定规模的资金积累与投入。在我国,虽然现行税收制度也制定了有关激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方面的政策,但由于许多税收优惠都是与当年的费用投入有关,加上许多企业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效益不理想,因此,能一次性投入较多的科技费用的难度较大。而在许多的科技研究项目中,没有一定规模的资金投入是难以启动的。建立和实施“企业自主创新基金”制度,将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自主创新活动资金的积累问题,有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目前,不少国家为推动本国企业自主创新,特别为激励民间的科技投入,都相继建立了此类基金制度。由于此类基金主要用于支援企业的科技开发,因此是符合世贸组织关于补助金的规定,我国建立和实施“企业自主创新基金”制度,不会引起国际社会的争议。“企业自主创新基金”制度的建立,可以借鉴韩国的一些做法。具体的做法是:按行业设立创新基金率,依销售总额提取企业自主创新基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当期损益在税前全部列支。所提取的“企业自主创新基金”在专户储存,并要求在3-5年内用于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以及引进研究设施等。若在规定的时期内未用完,则剩余的资金应计入当期应税收收益中,计缴企业所得税,并按略高于同期贷款利息率加收利息,该利息不得在税前列支。
  3、完善企业自主创新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1)调整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建议把现行的政策改为:对企业用于研究与开发活动的各项费用,除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的在税前列支外,无论企业是否盈利,均可根据一定比率,按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确定相应的额外扣除额,并允许全额在税前列支。对于能够享受税收鼓励政策的研发活动的范围以及额外扣除的比率,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作出规定。采用这一税收政策,有利于解决现行研发费用在税前列支中存在的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一是明确不分赢亏企业均能享受超额扣除优惠,消除了原政策的税收歧视问题,较好地端正了科技扶持的本末;二是把超额扣除部分纳入税前列支范围,将使企业获得更稳定的税收利益,特别对微利和亏损企业的科技扶持意义更大;三是取消原政策规定的按本年比上年实际发生额的增长率超过10%或以上才能获得额外扣除,将避免原政策对那些研发经费投入规模较大,且每年按不高于10%的比例稳步上升的企业造成的不公平待遇,而且也将有效地防止一些企业通过技术处理来获得超额扣除的现象发生;四是用研发活动替代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能进一步拓展鼓励的范围,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定义能够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更有利于财税政策作用的发挥。(2)对购进的科技成果和使用自行开发的科技成果,允许按其实际支付金额或发生的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额外扣除额,一次或分次在税前列支。计提的比例可根据科技成果的转让难易程度,科技成果应用产生的经济效益及其社会效益等因素确定,总的原则是要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让与应用,能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进程。由于采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使应用科技成果的成本相对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人们对科技成果的购买欲,并因此刺激了科技成果的需求,提高了科技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效率,对推进科技事业的良性循环产生积极的作用。
  4、遵守WTO规则,消除歧视政策。针对目前我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财税政策中存在的违反WTO规则和政策区域限制的问题,建议对此类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逐步把现行的按产业分地区设立的税收优惠政策,转变为分机能、分领域支持的政策。目前可先把现行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调整为:从事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所获得的收益,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投入的高新技术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实行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把过去以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受惠对象,改为按高新技术活动本身为受惠对象,同时取消高新技术产业受惠的区域限制,更有利于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支持和符合WTO规则的要求。
  5、增加企业自主创新前期研究的扶持力度,注重财税政策的均衡调节。针对当前我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财税政策中存在的重成果收益、轻研究开发和项目推广应用的问题,建议:(1)政府应增加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有助于民用产品自主创新的基础研究的拨款规模,为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技术原理和理论基础;(2)对企业直接委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进行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研究的费用,允许在税前列支;(3)对企业直接从事经济效益外溢性大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的活动,其实际发生的研究费用除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外,政府还应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的支付,包括财政拨款、税前额外扣除和银行贷款贴息等;(4)对科技含量高,对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产生重大影响的科研成果,政府可通过直接购买然后以较优惠的价格出售给企业的方法,促进科技成要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6、采用多种鼓励方式,增强财税政策的影响效应。(1)在税收优惠政策使用方面,应充分运用快速折旧方式。建议对企业购进的用于自主创新活动的设备,以及企业购进的先进设备和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有关的各种固定资产,实行快速折旧法。快速折旧的年限应根据所购进的设备的先进程度而定。同时,要进一步简化快速折旧的审批手续,完善对企业实施快速折旧的政策方案和操作指引。(2)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扶持力度。一是各级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内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品牌。由于中小企业是原始创新的主体,政府还可通过一定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产品及零部件,以推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开展;二是各级政府可通过使用商业合同方式向企业直接投入研发费用。由于这种方式对提升企业技术存在“倍增”效应,政府商业合同方式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方式之一。(3)加快国内外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增值税转型的步伐,特别是增值税的转型对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目前全国尚未能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前,建议可先对企业外购的用于高新技术和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研制与试验有关的固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金,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以促进企业的技术改造。(4)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国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的宣传与辅导工作,让企业能够及时掌握相关的财税政策和懂得如何有效地予以运用,确保各项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财税政策能够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财政学》[美]哈维.S.罗林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3.7.第1版
  2、《法国税制》、《美国税制》、《英国税制》、《加拿大税制》、《德国税制》、《意大利税制》、《瑞士税制》 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 中国财经出版社 2002.
  3、1990年以来我国科技统计资料及相关的政策文件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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