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验查验环节执行《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的工作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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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从“严把新罐车准入关”“综合施策消化存量”“优化罐车准运介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管理”“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方面明确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罐车”)治理的工作措施和进度安排。为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查验环节准确理解和执行相关工作要求,道路交通安全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对治理工作方案进行了梳理,从“罐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罐车注册登记查验”“在用罐车安全检验”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工作提示,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使用。
  一、罐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
  自2021年6月1日(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上的“检验日期”为准,下同)起,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新罐车进行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除执行GB38900-2020国家标准外,还应检查:
  1.送检罐车是否随车携带有新生产的罐体的《出厂检验证书》(GB18564.1-2019的附录F,式样参见图1),以及罐体《出厂检验证书》上是否记载有“适装介质列表”“下次检验日期”等信息;在具备条件时,还应核查罐体《出厂检验证书》的出具机构是否为具有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的机构,或取得CMA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罐体产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
  2.送检罐车的罐体标识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一罐体两侧后部色带的上方喷涂有“罐体下次检验日期:xxxx年x x月”(年月与罐体《出厂检验证书》记载的下次检验日期应一致),字高不小于200mm,字体为仿宋体,字体颜色为红色;
  一罐体两侧前部色带的上方喷涂“罐体设计代码:xxxx”(内容与罐体《出厂检验证书》的记载应一致),字高不小于200mm,字体为仿宋体,字体颜色为红色。
  需要注意的是:安全检验时,对罐体上对应位置设置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牌安装固定结构的罐车,不再强制要求其必须装置有符合GB13392-2005规定的标志牌;对罐体后部和左右两侧对应位置设置有安全标示牌安装固定结构的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也不再强制要求其必须装置有符合GB20300-2018规定的安全标示牌。
  对未随车携带有新生产的罐体的《出厂检验证书》或罐体《出厂检验证书》上未记载有适装介质列表的送检罐车,以及罐体标志(包括标识、标志灯、标志牌、安全标示牌等)不符合规定的送检罐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的结果为“不合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经检验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需要说明的是:注册登记安全检验过程中,检验员应使用机动车检验PDA等设备对罐体《出厂检验证书》等资料清晰拍照上传,或使用高拍仪等方式采集上传罐体《出厂检验证书》等资料。
  二、罐车注册登记查验
  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对罐车进行注册登记查验时,对检验日期为2021年6月1日起的罐车,除执行GA801-2019行业标准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外,还应联系本地交通运输部门,请其提供送检罐车所属单位是否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资质、送检罐车是否具备配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资格等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查验罐车外部标识/文字、喷涂时:
  1.应确认送检罐车的罐体标识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罐体两侧后部色带的上方喷涂有“罐体下次检验日期:xxxx年xx月”,字高不小于200mm,字体为仿宋体,字体颜色为红色;
  罐体两侧前部色带的上方喷涂“罐体设计代码:xxxx”,字高不小于200mm,字体为仿宋体,字体颜色为红色。
  2.对罐体上对应位置设置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牌安装固定结构的罐车,不再强制要求其必须装置有符合GB13392-2005规定的标志牌;对罐体后部和左右两侧对应位置设置有安全标示牌安装固定结构的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也不再强制要求其必须装置有符合GB20300-2018规定的安全标示牌。
  需要说明的是:
  1.《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未规定查验/检验监督环节必须核对送检罐车的罐体《出厂检验证书》等资料;但从强化检验监督的角度,可以抽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采集上传的罐体《出厂检验证书》等资料。
  2.必要时,可以查验送检罐车是否随车携带有新生产的罐体的《出厂检验证书》并确认是否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采集上传的罐体《出厂检验证书》等资料信息一致,确认罐体喷涂的罐体下次检验日期、罐体设计代码等信息是否与罐体《出厂检验证书》的记载一致。
  3.根据GA801-2019行业标准,对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罐车,查验时已不再执行“其罐体两侧上应喷涂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运货物的名称,且喷涂的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载货物的名称应与《公告》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一致”的要求。
  三、在用罐车安全检验
  自2021年6月1日起,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在用罐車进行安全检验时,除执行GB38900-2020国家标准外,还应执行以下要求:
  1.检查送检罐车是否随车携带有罐体《定期检验合格证书》(式样见图2);在具备条件时,还应核查罐体《定期检验合格证书》的出具机构是否为具有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的机构,或经核准的特种设备(RD7)检验机构。
  注:自2022年6月1日起,如送检罐车具有符合规定的罐体《定期检验合格证书》或者符合“一、罐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中规定的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并且罐体仍在检验有效期内,也符合要求。   2.对具有符合规定的罐体《定期检验合格证书》或者《出厂检验证书》的送检罐车,检查其罐体标识、标志牌、安全标示牌是否符合“一、罐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中对罐体标识、标志牌、安全标示牌的相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检查外部标识/文字、喷涂时,对2018年1月1日前出厂的送检罐车,也不再执行“罐体上喷涂的允许装运货物的名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的要求。
  对不具有罐体《定期检验合格证书》或者《出厂检验证书》、罐体超过检验有效期或者罐体标志(包括标识、标志灯、标志牌、安全标示牌等)不符合规定的送检罐车,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的结果为“不合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经检验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需要说明的是:安全检验过程中,检验员应使用机动车检验PDA等设备对罐体《定期检验合格证书》等资料清晰拍照上传,或使用高拍仪等方式采集上传罐体《定期检验合格证书》等资料。
  四、其他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不允许变更使用性质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中“二、主要措施”的“(二)综合施策消化存量”提出:“对罐体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罐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责令运输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经复检结论仍然为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依规更换同类型罐体或者报废。”可见,对罐体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整改合格的,其处置方式只有两种,要么是罐车报废,要么是更换同类型罐体并依法依规取得罐体《出厂检验证书》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书》后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并没有将罐车退出危险货物运输市场、使用性质由“危化品运输”变更为“货运”或“非营运”的提法。
  综上,遇有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所有人要求将车辆的使用性质由“危化品运输”变更为“货运”或“非营运”的情形时,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规定不予办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宜与罐体检验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对接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中“二、主要措施”的“(六)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提出:“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罐体检验机构按照要求及时将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书、检验不合格记录等信息上传至罐体检验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罐体检验机构,相关管理部门不再采信其罐体检验结果,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機APP等方式查询相关信息。”
  为便于检验时准确认定罐车的罐体《出厂检验证书》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宜与罐体检验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对接,能通过机动车检验PDA等设备及时调取罐体检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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