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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政策形式进行宏观调控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共决策者身份介入宏观调控的重要形式,同时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但我国目前在司法政策的制定和司法政策的运行上存在各种障碍,影响了这一宏观调控方式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需要从形成有限度的司法能动,建立参与构建型的司法政策制定模式和完善政策运行结构等方面进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