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德两国的林地物权变动制度设计相同之处在于公法色彩较为浓厚。其区别在于:在登记制度上,德国实行法院下属登记所负责不动产登记,但部分州单设森林登记,而中国森林登记机关为林业主管机关;在变动模式上,德国采耿‘实质审查+登记要件主义+无因”,而中国采用“实质审查+对抗主义”模式。变动制度的不同,是由两国国情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