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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销售折扣、销售佣金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要符合会计法规、相关税法、外汇规定,还要做好事前的筹划,使得在资料及手续方面完备,才能降低税务风险。
关键词:销售折扣;销售佣金;国内销售;国外销售;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外汇支付
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采用销售折扣及销售佣金已经成为营销不可缺少的手段,以求扩大销售,占领市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对于销售折扣与销售佣金的具体处理,财政法规、税法法规、外汇规定上都有明确规定,企业如何处理,最终反映在企业的财务报告及税务报告中,因此我们首先要熟知相关规定,并根据规定进行筹划。
一、销售折扣
1.会计规定
销售折扣在会计法规中规定分为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对于不同的情况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1)现金折扣,是指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扣除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即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2)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对于销售折让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①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通常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②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彪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简单而言,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现金折扣不得冲减销售收入,而是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商业折让和销售折让都是促进销售或者商品的瑕疵,而给予价格上的优惠,因此,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应当冲减销售收入。
2.税务规定
对于3种折扣,所得税法规定(参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九)与会计法规定基本一致,但是在实际业务操作时,还要遵循[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1)开具增值税发票前发生折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税法对于国内的销售折扣有了明确的操作,但是没有对国 外的销售折扣没有相关的实际操作指导,在实际操中,外汇已经收汇并已核销后支付,视同佣金冲减销售收入,减少退税额。销售折让相关的外汇还没有收汇,销售折让减少货款收汇,差额进行核销。税务局按照实际收汇金额确认销售收入。
3.外汇规定
外汇方面主要是关于国外销售折让支付:相关的外汇已经收汇,销售折扣就需要对外支付,因在经常性外汇支出项目中有:出口项下的佣金、回扣和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等项目,所以商业折扣作为出口项下的折扣项目支付,而销售折让作为出口项下对外退赔支付。
4.总结论述
从以上销售折扣的会计、税法的规定来看,销售折扣会计和税务处理相同,但是,在实务运行前,必须进行事前筹划,其中重要的资料是销售折让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确销售折扣的形式、销售折扣形成的条件、销售折扣计算的方法、销售折扣支付流程等,这些是在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外汇支付的依据,是判断销售折让实际业务实质的依据。若合同表述不清,在会计审计、税务检查中,虽有规定但是也不能作为销售折扣进行处理,且在需要支付外汇的情况下,将无法将销售折扣支付给国外客户,而产生信誉危机问题。
在根据合格的销售折扣合同进行财务处理,但是没有按照税务的规定,例如:没有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在税务上不可以作为销售折扣进行税务处理。
在销售折扣需要对外支付外汇时,若支付的销售折扣超过销售收入的5%时,必须向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与佣金支付相同,见佣金外汇支付说明。
二、佣金
佣金的定义是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
1.会计规定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生产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佣金是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虽然在进出口退税中,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但是财务处理计入销售费用。在税务申报时按照进出口退税法规的要求,进行项目调整。
2.税务规定
(1)所得税规定
为了规范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所得税扣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发布了税前扣除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根据通知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本企业雇员),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帐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税前抵扣。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a.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 后余 额的10%计算限额。b.其他企业: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需要提交销售或服务协议或合同、佣金支付协议或合同、银行对外支付凭证、佣金相关正式发票、合法的身份证明等。
(2)营业税规
佣金:侧重“佣”字,即提供了劳务取得的收入,佣金收取方涉及流转税、流转税,国内佣金,由佣金收取方自行缴纳,国外佣金,由付款方代扣代缴营业税,按照佣金金额的5%征收,源泉所得税免交。
返利:返的是“利”(销售方给购买方的利润)。按国税发[2004]136号文“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3.外汇规定
按照《结汇、售汇付汇管理规定》的规定,出口项下对外支付佣金、回扣,在规定比例以内的(按FOB计价不超过5%)或者超过此比例但未超过1万美元的,贸易单位凭合同、佣金协议通过外汇指定银行直接支付。超过规定比例、同时超过1万美元的佣金支付,进口单位持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出口合同正本;佣金协议正本(如为暗佣或暗扣);境内机构支付超比例佣金的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应当具体说明对外支付超比例和金额佣金的原因及其经过,银行汇款凭证及外汇局售汇通知单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在售汇通知单上加盖外汇局业务公章,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此盖有外汇局业务公章的售汇通知单办理售汇或者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4.总结论述
国外的佣金财务作为销售费用,而税务上冲减销售收入。财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中规定:销售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佣金是付给第三方代理人的,属于商品销售合同的以外的费用。税务上,对于国外的佣金冲减收入,其原因主要是为我国的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账基础,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在商品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费用、保险费、佣金(包含明佣和暗佣)和银行财务费用等,均以红字冲减收入,减少退税额。
签订佣金合同中注意明确支付的为佣金、所依附的商品销售商流、计算方法及支付条件等内容,签订的对方必须是第3方代理商。合同是佣金实质判断的依据。
销售折扣和佣金在运作前要做好筹划,了解和熟知相关法规,明确业务性质及相关责任,资料完备手续齐全,这样,可以避免财务纠纷,在税务检查时才能胸有成竹,避免税务风险,在对外支付时,才能顺利付汇,避免由于延迟付款带来的合同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九(2008),中国税务报.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1996).
关键词:销售折扣;销售佣金;国内销售;国外销售;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外汇支付
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采用销售折扣及销售佣金已经成为营销不可缺少的手段,以求扩大销售,占领市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对于销售折扣与销售佣金的具体处理,财政法规、税法法规、外汇规定上都有明确规定,企业如何处理,最终反映在企业的财务报告及税务报告中,因此我们首先要熟知相关规定,并根据规定进行筹划。
一、销售折扣
1.会计规定
销售折扣在会计法规中规定分为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对于不同的情况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1)现金折扣,是指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扣除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即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2)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对于销售折让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①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通常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②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彪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简单而言,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现金折扣不得冲减销售收入,而是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商业折让和销售折让都是促进销售或者商品的瑕疵,而给予价格上的优惠,因此,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应当冲减销售收入。
2.税务规定
对于3种折扣,所得税法规定(参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九)与会计法规定基本一致,但是在实际业务操作时,还要遵循[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1)开具增值税发票前发生折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税法对于国内的销售折扣有了明确的操作,但是没有对国 外的销售折扣没有相关的实际操作指导,在实际操中,外汇已经收汇并已核销后支付,视同佣金冲减销售收入,减少退税额。销售折让相关的外汇还没有收汇,销售折让减少货款收汇,差额进行核销。税务局按照实际收汇金额确认销售收入。
3.外汇规定
外汇方面主要是关于国外销售折让支付:相关的外汇已经收汇,销售折扣就需要对外支付,因在经常性外汇支出项目中有:出口项下的佣金、回扣和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等项目,所以商业折扣作为出口项下的折扣项目支付,而销售折让作为出口项下对外退赔支付。
4.总结论述
从以上销售折扣的会计、税法的规定来看,销售折扣会计和税务处理相同,但是,在实务运行前,必须进行事前筹划,其中重要的资料是销售折让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确销售折扣的形式、销售折扣形成的条件、销售折扣计算的方法、销售折扣支付流程等,这些是在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外汇支付的依据,是判断销售折让实际业务实质的依据。若合同表述不清,在会计审计、税务检查中,虽有规定但是也不能作为销售折扣进行处理,且在需要支付外汇的情况下,将无法将销售折扣支付给国外客户,而产生信誉危机问题。
在根据合格的销售折扣合同进行财务处理,但是没有按照税务的规定,例如:没有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在税务上不可以作为销售折扣进行税务处理。
在销售折扣需要对外支付外汇时,若支付的销售折扣超过销售收入的5%时,必须向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与佣金支付相同,见佣金外汇支付说明。
二、佣金
佣金的定义是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
1.会计规定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生产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佣金是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虽然在进出口退税中,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但是财务处理计入销售费用。在税务申报时按照进出口退税法规的要求,进行项目调整。
2.税务规定
(1)所得税规定
为了规范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所得税扣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发布了税前扣除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根据通知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本企业雇员),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帐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税前抵扣。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a.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 后余 额的10%计算限额。b.其他企业: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需要提交销售或服务协议或合同、佣金支付协议或合同、银行对外支付凭证、佣金相关正式发票、合法的身份证明等。
(2)营业税规
佣金:侧重“佣”字,即提供了劳务取得的收入,佣金收取方涉及流转税、流转税,国内佣金,由佣金收取方自行缴纳,国外佣金,由付款方代扣代缴营业税,按照佣金金额的5%征收,源泉所得税免交。
返利:返的是“利”(销售方给购买方的利润)。按国税发[2004]136号文“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3.外汇规定
按照《结汇、售汇付汇管理规定》的规定,出口项下对外支付佣金、回扣,在规定比例以内的(按FOB计价不超过5%)或者超过此比例但未超过1万美元的,贸易单位凭合同、佣金协议通过外汇指定银行直接支付。超过规定比例、同时超过1万美元的佣金支付,进口单位持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出口合同正本;佣金协议正本(如为暗佣或暗扣);境内机构支付超比例佣金的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应当具体说明对外支付超比例和金额佣金的原因及其经过,银行汇款凭证及外汇局售汇通知单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在售汇通知单上加盖外汇局业务公章,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此盖有外汇局业务公章的售汇通知单办理售汇或者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4.总结论述
国外的佣金财务作为销售费用,而税务上冲减销售收入。财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中规定:销售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佣金是付给第三方代理人的,属于商品销售合同的以外的费用。税务上,对于国外的佣金冲减收入,其原因主要是为我国的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账基础,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在商品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费用、保险费、佣金(包含明佣和暗佣)和银行财务费用等,均以红字冲减收入,减少退税额。
签订佣金合同中注意明确支付的为佣金、所依附的商品销售商流、计算方法及支付条件等内容,签订的对方必须是第3方代理商。合同是佣金实质判断的依据。
销售折扣和佣金在运作前要做好筹划,了解和熟知相关法规,明确业务性质及相关责任,资料完备手续齐全,这样,可以避免财务纠纷,在税务检查时才能胸有成竹,避免税务风险,在对外支付时,才能顺利付汇,避免由于延迟付款带来的合同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九(2008),中国税务报.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