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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宣布对刑法第201条进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该条罪名确定为“逃税罪”,相应取消原罪名“偷税罪”。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作为逃税罪的主体身份得以明确,但在刑法理论上,受托代征人、税务代理人、无证经营着和非法经营者能否成为逃税罪的犯罪主体仍存在着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结合偷税罪到逃税罪的立法演变,主要探讨逃税罪主体问题,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