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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政府采购需求的日益增长,竞争性谈判作为政府采购的一种形式,逐渐为大家所熟知。竞争性谈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运用。因《政府采购法》第38条只给出了竞争性谈判的操作程序,但相对比较笼统,对一些具体细节如何操作没有明确,因此,各集中采购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差异。从自身从业的经验中,总结出一些关于竞争性谈判评审的注意事项,提供给大家研究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