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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院”一词最早见于宋人著述,原本是“本行”的意思,但其后又衍生出“散乐”或“百戏”之意以及与之相关的人的含义。行院之人既要承应官府,又要以色事人,但其“主业”却是以艺娱人。行院不等同于娼妓,二者之间只是“部分重合”;行院也不等同于乐人,而只是“下属于”乐人。同时,由于娼妓与乐人之间也是“部分重合”的关系,所以在元明时期,从事娱乐行业的人一身而兼行院、乐人、娼妓三种角色的情况非常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