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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作者曾参加了安徽省评协组织的2010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这次检查对象是一些中小评估机构(不包括具有证券评估资质评估机构),检查方法是采用现场随机抽取被检查的评估机构评估业务工作底稿,通过对评估工作底稿和评估报告内容规范性、完备性的检查,着重看是否形成了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以及是否在评估报告中提供了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从而对被抽查的评估业务整体进行评价。从检查的结果来看:一部分被抽查的评估工作底稿难以支持评估结论,评估报告内容难以提供必要的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作者将检查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问题指出来,以引起评估机构、执业人员的高度关注。
一、《业务约定书》格式、内容不够规范
检查发现部分评估机构没有按照《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签订《业务约定书》。从形式上看,《业务约定书》的要素不齐全,如:缺少签约日期,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未标明评估收费金额等。有的评估机构没有采用标准格式的《业务约定书》,而是采用简式的《业务约定书》,造成评估范围、对象、目的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晰。从内容上看,部分《业务约定书》在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对象描述不规范,不准确,有的与评估报告正文不相一致,如企业整体评估将评估范围描述为“审计后资产、负债”,评估对象描述为“企业的净资产”等。
二、评估计划过于简单且千篇一律
检查中发现,部分评估机构没有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的要求制定评估计划。大部分评估机构以表格形式反映评估计划,评估计划上只有时间进度、人员安排,没有具体的技术实施方案。评估计划的内容未能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缺乏操作性。评估计划过于简单,千篇一律。有的评估计划没有制定日期,没有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三、实物资产现场抽盘记录不规范
检查中发现,部分评估人员错误地将委评单位提供的《委评资产清单(明细表)》代替了实物资产现场抽盘记录,直接在委评资产清单上打“√”或打“×”,没有编制实物资产抽盘记录。有的评估机构编制了实物资产抽盘记录,但没有固定的格式,抽盘记录的要素不齐全,没有标明实物资产放置地点,没有参与盘点的人员签字、盘点日期等。评估人员抽盘记录的内容不规范、不具体。
四、评估底稿中缺少收集评估资料过程的记录
无论采用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进行评估,重置全价、现行市价、现金流量的取得方式或途经显得尤其重要,它是支持评估结果关键性的因素。检查中发现,部分评估项目的工作底稿中缺少评估人员收集评估资料过程的记录,如查询记录、询价结果、检查记录等,无法从评估工作底稿中看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如何进行市场调查与分析的,是采用何种方式收集所需评估资料的。如委评的大型成套自制设备在无法取得市价情况下,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重置全价是以委托方提供的历史成本还是以同类设备市价作为评估依据,这将直接影响评估结果的公允性、准确性,若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工作底稿上没有详细记录重置全价确定过程,让人难以信服评估底稿是支持评估结论的。
五、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不详细、不具体、不规范
在检查中发现,部分资产评估机构对于一些专业机器、设备的评估没有派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师到现场进行勘察、检测工作;有的评估机构聘请的工程师成了“通用的工程师”,专业分工不明确。这就造成评估现场勘察记录不详细、不具体,从评估底稿上很难反映委评的机器、设备的物理特征、技术性能和经济特征,也难以反映委评机器、设备使用情况、工作环境、维修等。由于勘察记录不详细、不具体,一方面导致评估底稿上所确定的委评资产的成新率依据明显不充分;另一方面,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编制机器设备评估报告时,应当反映机器设备的相关特点无法揭露充分,评估报告使用者无法从中获得必要的有用信息。这与《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要求差距较大。房屋、建筑物评估的现场勘察记录也同样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同时,现场勘察记录的格式也不规范,大部分评估机构现场勘察记录没有固定格式,部分评估人员用草稿纸代替操作表,记录的方式、记录的内容不规范。
六、部分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委评资产的产权关注不够,披露不充分
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关注委评资产的权属,对委评资产权属存在瑕疵应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检查中发现,大部分评估机构对委评资产产权关注不够,表现为:(1)评估工作底稿中缺少证明委评资产权属的证明材料,如:缺少委评资产购置发票,委评的房屋未取得《房产证》等;(2)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明知委评资产权属存在瑕疵,如:委评资产处在诉讼或保全状态;委评资产只有少量委评资产的购置发票;委评房屋、土地的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等,仍然对资产进行评估。
一些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于上述几种委评资产的产权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形,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中没有披露,或者披露不完整、不充分。
七、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的资产清查情况说明过于简单
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的资产清查情况说明是区分委托方会计责任与评估机构的评估责任法律依据。检查中发现:(1)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的资产清查情况说明较为简单,没有对委评资产清查方法、清查过程、委评资产的权属、资产使用及维护情况、盘盈、盘亏情况进行详细说明。(2)委托方(资产占有方)资产清查情况说明有一些是由评估人员代为撰写,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只是签字、签章,造成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清查情况说明与评估机构的清查说明混为一谈。其实,评估机构是在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清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验证的过程,两者侧重点不同。
八、企业价值评估重视对资产的评估,忽略对负债的评估
检查中发现,评估机构评估企业价值采用成本法,即以资产为基础评估企业价值,没有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部分评估机构在采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时,只重视对资产的评估,忽略对负债的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实际上变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项资产评估;“负债”的评估则以“审计调整后账面值”作为“评估值”,对于一些不确指债权人出现在评估明细表上。企业价值评估未采用收益法,在评估报告中没有说明其原因,这与《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不符。
九、部分无形资产评估不符合评估准则要求
检查发现,评估机构在评估专利等无形资产时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从评估底稿上看:委评无形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净流量预测数据来源缺乏依据,测算过程不清晰,各种假设条件不完整,折现率的确定所考虑的因素不明确等。因此,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公允性难以保证,与《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要求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
十、部分评估机构的“内部复核制度”流于形式
大部分评估机构都建立了“内部复核制度”,它的功能是控制评估执业质量,防范评估风险。检查中发现,评估机构的内部逐级复核记录大都是“复核记录表”形式反映,记录表上没有形成有效的复核意见。有的复核记录没有复核人签字,没有复核日期等,一些机构的“内部复核制度”流于形式。
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加大对中、小评估机构执业人员新的《资产评估准则》培训力度,让其全面理解、掌握评估操作规程;另一方面,中评协应着手制定一套适合中、小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底稿,让中、小评估机构从规范评估工作底稿入手,规范评估操作程序,使新的《资产评估准则》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安徽铜陵华诚资产评估公司)
一、《业务约定书》格式、内容不够规范
检查发现部分评估机构没有按照《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签订《业务约定书》。从形式上看,《业务约定书》的要素不齐全,如:缺少签约日期,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未标明评估收费金额等。有的评估机构没有采用标准格式的《业务约定书》,而是采用简式的《业务约定书》,造成评估范围、对象、目的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晰。从内容上看,部分《业务约定书》在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对象描述不规范,不准确,有的与评估报告正文不相一致,如企业整体评估将评估范围描述为“审计后资产、负债”,评估对象描述为“企业的净资产”等。
二、评估计划过于简单且千篇一律
检查中发现,部分评估机构没有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的要求制定评估计划。大部分评估机构以表格形式反映评估计划,评估计划上只有时间进度、人员安排,没有具体的技术实施方案。评估计划的内容未能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缺乏操作性。评估计划过于简单,千篇一律。有的评估计划没有制定日期,没有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三、实物资产现场抽盘记录不规范
检查中发现,部分评估人员错误地将委评单位提供的《委评资产清单(明细表)》代替了实物资产现场抽盘记录,直接在委评资产清单上打“√”或打“×”,没有编制实物资产抽盘记录。有的评估机构编制了实物资产抽盘记录,但没有固定的格式,抽盘记录的要素不齐全,没有标明实物资产放置地点,没有参与盘点的人员签字、盘点日期等。评估人员抽盘记录的内容不规范、不具体。
四、评估底稿中缺少收集评估资料过程的记录
无论采用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进行评估,重置全价、现行市价、现金流量的取得方式或途经显得尤其重要,它是支持评估结果关键性的因素。检查中发现,部分评估项目的工作底稿中缺少评估人员收集评估资料过程的记录,如查询记录、询价结果、检查记录等,无法从评估工作底稿中看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如何进行市场调查与分析的,是采用何种方式收集所需评估资料的。如委评的大型成套自制设备在无法取得市价情况下,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重置全价是以委托方提供的历史成本还是以同类设备市价作为评估依据,这将直接影响评估结果的公允性、准确性,若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工作底稿上没有详细记录重置全价确定过程,让人难以信服评估底稿是支持评估结论的。
五、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不详细、不具体、不规范
在检查中发现,部分资产评估机构对于一些专业机器、设备的评估没有派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师到现场进行勘察、检测工作;有的评估机构聘请的工程师成了“通用的工程师”,专业分工不明确。这就造成评估现场勘察记录不详细、不具体,从评估底稿上很难反映委评的机器、设备的物理特征、技术性能和经济特征,也难以反映委评机器、设备使用情况、工作环境、维修等。由于勘察记录不详细、不具体,一方面导致评估底稿上所确定的委评资产的成新率依据明显不充分;另一方面,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编制机器设备评估报告时,应当反映机器设备的相关特点无法揭露充分,评估报告使用者无法从中获得必要的有用信息。这与《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要求差距较大。房屋、建筑物评估的现场勘察记录也同样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同时,现场勘察记录的格式也不规范,大部分评估机构现场勘察记录没有固定格式,部分评估人员用草稿纸代替操作表,记录的方式、记录的内容不规范。
六、部分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委评资产的产权关注不够,披露不充分
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关注委评资产的权属,对委评资产权属存在瑕疵应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检查中发现,大部分评估机构对委评资产产权关注不够,表现为:(1)评估工作底稿中缺少证明委评资产权属的证明材料,如:缺少委评资产购置发票,委评的房屋未取得《房产证》等;(2)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明知委评资产权属存在瑕疵,如:委评资产处在诉讼或保全状态;委评资产只有少量委评资产的购置发票;委评房屋、土地的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等,仍然对资产进行评估。
一些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于上述几种委评资产的产权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形,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中没有披露,或者披露不完整、不充分。
七、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的资产清查情况说明过于简单
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的资产清查情况说明是区分委托方会计责任与评估机构的评估责任法律依据。检查中发现:(1)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的资产清查情况说明较为简单,没有对委评资产清查方法、清查过程、委评资产的权属、资产使用及维护情况、盘盈、盘亏情况进行详细说明。(2)委托方(资产占有方)资产清查情况说明有一些是由评估人员代为撰写,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只是签字、签章,造成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清查情况说明与评估机构的清查说明混为一谈。其实,评估机构是在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清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验证的过程,两者侧重点不同。
八、企业价值评估重视对资产的评估,忽略对负债的评估
检查中发现,评估机构评估企业价值采用成本法,即以资产为基础评估企业价值,没有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部分评估机构在采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时,只重视对资产的评估,忽略对负债的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实际上变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项资产评估;“负债”的评估则以“审计调整后账面值”作为“评估值”,对于一些不确指债权人出现在评估明细表上。企业价值评估未采用收益法,在评估报告中没有说明其原因,这与《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不符。
九、部分无形资产评估不符合评估准则要求
检查发现,评估机构在评估专利等无形资产时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从评估底稿上看:委评无形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净流量预测数据来源缺乏依据,测算过程不清晰,各种假设条件不完整,折现率的确定所考虑的因素不明确等。因此,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公允性难以保证,与《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要求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
十、部分评估机构的“内部复核制度”流于形式
大部分评估机构都建立了“内部复核制度”,它的功能是控制评估执业质量,防范评估风险。检查中发现,评估机构的内部逐级复核记录大都是“复核记录表”形式反映,记录表上没有形成有效的复核意见。有的复核记录没有复核人签字,没有复核日期等,一些机构的“内部复核制度”流于形式。
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加大对中、小评估机构执业人员新的《资产评估准则》培训力度,让其全面理解、掌握评估操作规程;另一方面,中评协应着手制定一套适合中、小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底稿,让中、小评估机构从规范评估工作底稿入手,规范评估操作程序,使新的《资产评估准则》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安徽铜陵华诚资产评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