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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以沪财基(1997)18号文,对本市地方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方法作了规定。由于这些问题是许多企业都比较关心的,现刊登于下。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地方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税收管理工作,按照性业财务通则、《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结合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就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前期所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的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应计入企业“财务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