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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儿婚后一直在外租房居住,我见其可怜,便用自己准备用于养老的积蓄,于2007年元月为他买了一套两居室房屋,并以我儿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3个月前,我儿与儿媳闹离婚,我赶紧将房屋的真实情况告诉了法官。可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却仍认定该房屋为我儿与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作价分割给儿媳一半资金。这是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