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若干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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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但是在民事诉讼领域,学者们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等方面的认识还存在很大的分歧。为促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发展,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出发进行论述,分析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希望对完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有所帮助。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研究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对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民事诉讼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但由于我国的法学家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研究比较少,使得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展现。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含义
  法律关系是指确定特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一种社会关系,通过对法律关系的概念的了解可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就是指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的一种社会关系。简单的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仍然属于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法律关系在诉讼领域的延伸[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由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属于法律关系的一种,其构成要素也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包括行为、智力成果以及物等;法律关系的内容简单的说就是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问题探析
  通过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的分析,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属于法律关系中的一个下位概念,它的构成要素与法律关系一样,也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分析,西方国家的研究要比我国早很多,但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的确定是由德国法学家比洛率先提出的,比洛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解读为人们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奠定了基础,在大陆法系引发了一场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探讨,进而形成了不同的学说派别。
  (一)一面关系论
  一面关系说的学者认为虽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仅仅是原被告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与法院没有关系,法院仅仅处于中立的地位。这一学说将法院排除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范围以外,显然不是很科学。
  (二)二面关系论
  二面关系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包括原告和法院之间的关系以及被告和法院之间的关系。这一学说看到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其进步的一面,该学说的缺点是忽视了原告和被告之间的重要关系,使得整个理论失去了核心。
  (三)三面关系论
  三面关系说主张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包括当事人与法官,同时也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所有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诉讼过程中都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3]。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分析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分析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民事诉讼程序,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自然人和组织。通常来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法院等。
  当前大部分的学者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法院的主张是赞同的,但是也有个别学者认为这种主张严重的扩大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过于宽泛,应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根据诉讼参与人的参与程度来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显然,这种主张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理解忽视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是非常不合理的。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分析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简单的说就是指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但对其具体内容的理解,学者们存在很大的争议。事实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应该是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这样才能使其成为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承担者。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分析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该承担的诉讼义务。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拥有審判权,法院必须以事实和法律对案件独立作出公正的裁判。对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即如果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与被告达成了和解意见,想撤诉,法院应该允许,但是对于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其必须履行,否则将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对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民事案件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为了确保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必须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使其能真正发挥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志荣.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几点思考[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中旬),2014,09:143-144.
  [2]蔡彦敏.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若干问题的再思考[J].政法论坛,2000,02:80-86.
  [3]苏丽,张晓冬.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J].法制与社会,2013,18:1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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