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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学者来说,大部分时间都被做研究占据了。2014年,我将较多的时间配置给了“财税改革”这一宏大主题。
今年3月6日的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谈到税制改革时说:“如果一个政策出来,造成一些人间的悲喜剧,这个政策肯定是有缺陷的。”现代税收制度要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扮演合适的角色,就要尽可能避免政策带来的负面影响,要防止改革带来人间悲剧。
税制改革是公共政策选择的组成部分。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财税改革是重头戏。所以对我的2014年来说,研究如何实现“不带来人间悲剧”的财税改革,建言献策,也是责任和义务。
2014年公众最关心的税制改革之一恐怕就是房产税。为什么要征房产税?中国城镇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房地分离,土地未来归属权模糊,而增值部分主要是土地。仅以个人拥有房地产为依据开征房产税,恐怕理由还不充分。从目前来看,房产税开征的依据只能是为地方公共服务融资。
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契税是全部落在房地产身上的税种。房地产税在地方政府收入体系中的定位不宜过高。但2013年,仅这五种税的收入已超12000亿元,占税收總收入的比例超过11%。房地产已承载了大量税负。一种商品,包括商品房;一种人群,包括持有商品房的个人(家庭),所能承载的税负是一定的。
这还没有考虑营业税这一收入规模不小且与房地产税负密切相关的税种,没有考虑到房地产交易中的印花税,没有考虑到房地产交易中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从广义税负来看,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收入属于政府收入,也应视为房地产税负。此外,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还有大量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房地产税是直接税,直接税往往是个人直接负担的税,改革必须特别关注其负面影响。房地产开发与持有环节承载的大量税费基金,决定了在此基础之上还要对房地产额外征税空间的有限性。房地产税只能定位为现行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以及多种房地产相关收费和基金的替代性税种。这样,开征房地产税,必须有过渡性规定,以区别对待缴纳过上述税费基金的房地产。
所以,公平的做法是区分存量房和增量房。存量房已缴纳上述税费基金。房地产税开征时,应对存量房免税或适用较低税率。增量房也要区分是否缴纳房地产相关税费基金。只有未缴纳相关税费基金的房地产,才按照标准税率进行征收。缴纳部分的,也应有减税制度配套。
2014年,我从未停止对税制改革的思考。从现实来看,中国现行18个税种,只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三个税种的征收依据的是人大通过的法律,其他税收都是依据国务院通过的条例甚至暂行条例。房地产税不仅不能设定为省一级税种,甚至也不能划分为地市级的税种。能否设为区县级税种,也应因地制宜。
税收立法任务不可谓不重,税收立法不是简单的将“条例”或“暂行条例”改为“法”,而是要根据税收法治化的要求,对具体税收制度进行全面剖析和重新设计。房地产税立法需要加快,但在加快中,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转型中的各种因素,稳步前进。
今年3月6日的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谈到税制改革时说:“如果一个政策出来,造成一些人间的悲喜剧,这个政策肯定是有缺陷的。”现代税收制度要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扮演合适的角色,就要尽可能避免政策带来的负面影响,要防止改革带来人间悲剧。
税制改革是公共政策选择的组成部分。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财税改革是重头戏。所以对我的2014年来说,研究如何实现“不带来人间悲剧”的财税改革,建言献策,也是责任和义务。
2014年公众最关心的税制改革之一恐怕就是房产税。为什么要征房产税?中国城镇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房地分离,土地未来归属权模糊,而增值部分主要是土地。仅以个人拥有房地产为依据开征房产税,恐怕理由还不充分。从目前来看,房产税开征的依据只能是为地方公共服务融资。
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契税是全部落在房地产身上的税种。房地产税在地方政府收入体系中的定位不宜过高。但2013年,仅这五种税的收入已超12000亿元,占税收總收入的比例超过11%。房地产已承载了大量税负。一种商品,包括商品房;一种人群,包括持有商品房的个人(家庭),所能承载的税负是一定的。
这还没有考虑营业税这一收入规模不小且与房地产税负密切相关的税种,没有考虑到房地产交易中的印花税,没有考虑到房地产交易中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从广义税负来看,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收入属于政府收入,也应视为房地产税负。此外,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还有大量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房地产税是直接税,直接税往往是个人直接负担的税,改革必须特别关注其负面影响。房地产开发与持有环节承载的大量税费基金,决定了在此基础之上还要对房地产额外征税空间的有限性。房地产税只能定位为现行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以及多种房地产相关收费和基金的替代性税种。这样,开征房地产税,必须有过渡性规定,以区别对待缴纳过上述税费基金的房地产。
所以,公平的做法是区分存量房和增量房。存量房已缴纳上述税费基金。房地产税开征时,应对存量房免税或适用较低税率。增量房也要区分是否缴纳房地产相关税费基金。只有未缴纳相关税费基金的房地产,才按照标准税率进行征收。缴纳部分的,也应有减税制度配套。
2014年,我从未停止对税制改革的思考。从现实来看,中国现行18个税种,只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三个税种的征收依据的是人大通过的法律,其他税收都是依据国务院通过的条例甚至暂行条例。房地产税不仅不能设定为省一级税种,甚至也不能划分为地市级的税种。能否设为区县级税种,也应因地制宜。
税收立法任务不可谓不重,税收立法不是简单的将“条例”或“暂行条例”改为“法”,而是要根据税收法治化的要求,对具体税收制度进行全面剖析和重新设计。房地产税立法需要加快,但在加快中,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转型中的各种因素,稳步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