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主观事实之证明困境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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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刑事主观事实的天然证明困难、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证明方法局限等原因导致其困境的出现,深度研究这些原因有利于挖掘出解决困境的对策。
  关键词 天然难题 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方法局限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刑事主观事实之证明问题不仅是理论界的“哥德巴赫猜想”,也是长期以来困扰司法实务部门的世界性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因刑事主观事实无法认定或认定错误而导致一系列冤错案件,不仅一些罪犯逃避了法律制裁,而且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创伤,更是导致这类案件的改判率、发回重审率居高不下。
  是什么原因导致刑事主观事实的证明困难重重呢?
  一、天然难题
  刑事主观事实证明难,首先是作为在历史框架内对历史事件的回溯性认知,证明活动存在天然的困难,无论是客观事实还是主观事实,都有可能无法准确认定;而较之于“显于外”的客观事实,“藏于内”的主观事实更加难以精确复原。主观事实是犯罪行为人对实施犯罪行为所持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如果行为人不自己不明确承认,那么对这种心理活动的证明是非常困难的。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像故意、明知、目的等都是属于一种精神层面的东西,除非被告人本人愿意供述,否则很难直接运用客观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有人提议,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作为判断主观事实的依据,但这样就陷入一个的误区,即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了自己的主观犯罪意图,那么就会按照法律规定定罪量刑,反之,则因为控诉机关证据不足而无法定罪量刑或导致最轻。大量的案例显示犯罪的行为人往往都是不愿意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主观方面,并且会通过各种手段或狡辩来模糊司法人员的视线,籍此证实或表明自己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坚决不予承认或避重就轻,逃避法律的制裁。
  二、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
  主观事实证明难得局面,也与诉讼法上对证明责任的分配的不合理有关,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由指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如果将这一原则极端化、绝对化,单方面强调指控方证明责任,将时常导致对主观事实的难以证明甚至无法证明。一方面,主观事实的真相,往往是被告人独知的,许多主观事实无法从对客观行为的证明中获得有益的方向性指标,强行要求指控方对一切主观事实均予以积极证明,无疑给指控方施加了过度沉重的证明负担。另一方面,控诉方司法人员的认知能力也是有局限性的,无法正确、合理、合法的完全揭示主观事实真相也是可以理解的。就客观事实的证明来说,从哪些间接性的证据能够推定出待证事实,在经验上已经形成一套比较稳固的系统的判断模式,但是在主观事实中却存在大量相当个性化、情感化等因人而异的要素。对于主观事实,只能描述而无法定义,故而在司法人员的认知基础上也难以通过客观情状进行模式化的推论。
  三、证明方法之局限
  证明事实难以证明之局面,也与证明适用的理念和方法有关。在大陆法系国家,存在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两种不同的证明理念,前者认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严格”地证明,后者则在可以采用的证据范围、证据调查方法及证明标准等方面进行证明活动即可。如果控诉方对定罪量刑皆采用严格证明方法,完全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则进行刑事主观事实上的认定,是非常难以跨越自由证明的的障碍。在司法实践工作中,无论在何种证明理念的适用下都不能完全证明主观事实的真相,只能尽可能的接近真相。周叔厚说“深藏内心的故意过失,是民事、刑事及行政上应负责任的内心事实,不像外表的行为可以为他人见到,他人可以描述外表的行为或不行为,直接表述于审理者面前,供为审理者直接知悉当时行为或不行为的事实,而内心的故意过失,他人无从直接见到内心,只有从其他情况事实,间接的推论有无故意过失事实。”①无论是在司法实践证明活动中还是专家学者的理论研究中,刑事推定是主观证明活动中的基本方法,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1)理论研究系统性不足,推定本质认识不清;(2)证明活动广泛运用推定,立法概念忌讳推定;(3)缺乏一般立法规范,适用推定无章可循。无论是刑事主观证明采用的方法还是方法本身都是存在着缺陷是需要解决的。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导致主观事实证明难得成因不是单一的,是复合的。如果这些根源性问题,不仅导致主观事实证明工作步履维艰,更导致法律威信力受到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明确指出:“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
  (作者: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诉讼法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证据法学方面的研究)
  注释:
  ① 周叔厚.证据法论.三民数据2000版,第22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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