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见文尾)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