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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了个人雇主的替代责任制度,其无过错归责原则存在法律逻辑和实务的弊端。过度损害雇主的利益。第35条未区分雇员和具有独立人格独立责任的承揽人,司法实务易一刀切判案。雇主替代责任需要雇主的追偿权制度,权利的配置上宜损害结果作为决定因素,过错程度作为参考因素。本文以法务为切入点层层分析雇主替代责任.以期对我国替代责任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