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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实施关闭的5类煤矿是:一是非法开采和关闭后反弹的煤矿;二是已吊(注)销证照应关未关的煤矿,或资源整合设计不予利用的井筒;三是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界的、同一煤矿1年内发现2次超层越界行为的,或在国有大矿范围内超层越界开采并严重威胁大矿安全的;以及证照到期、资源枯竭且无法扩界的煤矿;四是列入资源整合技改范围但至今未实施整合技改工程或未报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擅自组织施工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五是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含6万吨)煤矿发生较大事故,以及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上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