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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的具体人格权,但没有规定法人的一般人格权。而所规定的法人的具体人格权现已不足以涵盖应受保护的各种法人人格利益。在法律中赋予法人一般人格权,必然要付出成本.但成本一效益分析结果表明,其产生的效益远远大于其付出的成本。因此认为,法人一般人格权应该得到我国民法的确认。